❶ 什麼是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信託復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制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❷ 私慕基金與私人信託有什麼分別
不是一回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非上市的公司股權,以期獲得超額的回報,私驀基金是指基金的募集方式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資者的,而是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基金,一般都對投資者的投資額有較高的要求
❸ 信託公司和私募基金有何區別
1、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信託公司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
2、私募基金: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3、兩者區別:
1、概念不同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
信託: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
2、風險承擔能力不同
一般來說信託公司都由一定規模的真實的資本金組成,信託的管理辦法規定,對於未能履行受託人義務而給受益人造成損害的要用自有資金進行賠償,且信託公司也確實有一定的賠償能力,私募基金就很難說了。
3、操作過程不同
在操作過程中,信託設立後它是一個固定的信託池,這些信託資金沒有放大的功能,但有些私募基金就不同了,可能它自己原來只有100萬,向投資人承諾有10%的收益後就可以獲得1000萬,再拿著1000萬的資金去找1個億、10個億,通過這種方式它可以無限放大。
4、資金用途不同
私募基金的資金主要運用於證券市場,而信託資金運用的范圍更廣一些,在國外是一種非常成熟的金融方式
5、產品期限不同
私募基金針對的是一些短期閑置資金,而信託計劃的運行期一般較長,一般至少要一年。
6、契約關系不同。
私募基金通過基金契約或基金章程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對所有的投資者應一視同仁,而資金信託則通過合同來聯系當事人雙方的關系,需與每一位委託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委託期限、相關費用,盈虧責任等。
❹ 信託可以做私募PE的LP嗎如果可以,那麼PE投了項目之後,如果項目上市,這個應該是有障礙的吧
1.信託可以做私募PE的LP嗎?
目前肯定不可以。
①監管層面:2008年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中證監會規定了企業ipo之前股東中不能有信託計劃,但沒有對PE的LP是否是信託計劃予以規定,就從字面上來說,這個方案本身是有可行性的。但是,由於PE投資具備高度的不確定性,因此監管部門就監管的角度是不允許IPO之前PE背後有信託計劃的,並由銀監會直接監控,所有此類信託計劃不予報批。但目前中信信託,平安信託等從2011年開始就設立了相關的GP,在等待政策開放。
②信託層面:集合信託計劃由於有隱形的兌付要求,基本都是以債性的項目為主,股性的項目也是自有一些交易對手非常強大,比如萬科等,的房地產類較為常見,且此類項目容易測算回報率,回報率相對穩定,期限相對固定,與PE所對應的高回報高風險不對應,因此就信託本身而言他也不會對外接此類工作。也較少信託會有此類的創新業務部門。再者,如監管對其打開,信託對交易對手的選擇也會非常嚴厲,一般他們自己設立GP為主,不會採用外部的GP,一個強大的GP肯定是有募集能力的,需要找尋信託做募集的,通常而言募集能力非常有限,GP本身實力一般不會太強。因此信託本身選擇和這樣的機構合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③類似項目:近來由於信託業的火暴,不少PE也轉型做固定收益類的有限合夥,有的通過合夥制企業嵌套在信託里,即FOT(信託計劃都為單一信託,信託公司不承擔事實風險,有一定可能性誤導客戶);也有通過信託嵌套在合夥制私募基金里,即TOF,(金谷信託,之前與其股東信達資產旗下的投資公司有過此類型的產品)。這兩者的形式由於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客戶,最終還是要信託承擔責任,因此此類業務只要涉及到募集,做集合的,不管是FOT,TOF一律叫停。
2.有什麼好的解決處理辦法?
民營的PE要通過信託募資這個念頭還是早點打消吧,體制是不允許貴族和平民聯姻,這樣的例子在中國金融市場數不勝數。即便你們聯姻了,你們的孩子能否到這個世界上還是困難重重,有這個精力和時間對付這樣的事情,不如採用更為按部就班的方式做好PE。
如今的PE業經過了發芽到全面PE,同時IPO的低迷,與PE的時間周期來看,目前做PE確實有較好的前景,好多之前的PE都要謀求退出,現在新的PE都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到一些經過三五年培養的優質企業。就募集的角度而言,PE本身為私募,是對特定人群的,這就要求GP本身的管理者具備一定的知名度,(這也是為什麼薛老漢等人,用微博等工具加強自己知名度的原因之一),管理合夥人能依賴自己良好的投資業績和知名度引來資金,這是最常規的。
如果一個PE不具備上述能力,那麼本身他就是屬於風險較高,且不確定性較強的PE,但也不是不具備募集的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聯姻一些民間的第三方理財。以GP配股的形式找到這些募集能力非常強的人,讓其不僅享受到募集期內的固定財務顧問費用,更讓其與GP的成長連體,這個方式是可以嘗試的。(其實紅杉資本前期募集資金也是依賴於諾亞財富這個第三方理財的)。只不過現在單純的代銷給第三方的動力是不夠的,因此配股的方式是有效的刺激其為PE募集的動力。
❺ 私人財富管理為什麼要選擇信託
主要體現為四大來方面的需求:一是保障自的需求,即對特定的人群提供生活、教育和創業等方面的財富保障;二是傳承的需求,即確保家族財富不因遺產分割和不當管理而能夠整體、有效地傳承於後代;三是慈善的需求,即體現委託人個人價值觀的慈善、公益最求的實現;四是與上述需求相匹配的個性化理財需求,即有確保上述目標能夠實現的資產配置方案。
❻ 請分別解釋一下信託型私募基金和結構型私募基金
信託型私募基金抄:通過信襲托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關私募的典型形式
組合(結構)型私募基金:為了發揮公司式,契約式,虛擬式3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可以設立一個基金組合,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❼ 個人投資私募投資基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❽ 什麼是家庭信託基金
是一種復「利益共享、風制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❾ 國內現在是否可以設立私人信託基金或者NGO
1、金融類的基金私人是不允許的;
2、NGO是可以設立,但不叫私人,叫民辦,所有權是社會的,所以叫民辦社會團體;
3、是要掛靠,要按照您的類型掛靠的相關職能的政府部門;
我國的NGO共分三類:
1、社團協會:協會、學會、促進會等
2、基金會:各大基金會(不包括紅十字會和XX基金等)
3、民辦非單位:學校、研究所、醫院、服務中心等(不包括公立的)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於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可以擔任非公募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NGO是英文單詞「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縮寫,直譯為「非政府組織」。一般來說,NGO應具有以下六個基本特徵:
正規性(有根據國家法律注冊的合法身份);
獨立性(既不是政府機構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員主導的董事會領導);
非營利性(不是為其擁有者積累利潤);
自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
志願性(無論是實際開展活動中還是在管理組織的事務中均有顯著程度的志願參);
公益性(服務於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
一、非公募基金會的設立登記
(一)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 全省性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 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基金會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編號:01);
2.《基金會設立申請書》(編號:02),申請書需寫明擬申請成立的基金會的背景、類型、名稱、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設立理由、原始基金數額及基金來源渠道等,並由發起人簽名或發起單位蓋章;
3.《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表》(編號:03);
4. 章程草案(附理事會會議紀要);
5. 住所使用權證明(三種形式之一: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合同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6. 資金來源單位或個人的捐資證明(如果捐資人與發起人不一致,需由出資人與發起人另行簽訂捐贈協議,寫明出資金額及用途);
7.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寫明同意作為該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職責,加蓋單位公章);
8. 驗資報告。
(三)非公募基金會設立登記程序:
1. 申請人按《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擬定設立基金會名稱,填寫《基金會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編號:01)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2. 申請人按基金會業務活動范圍尋找並確定省級政府部門或省政府授權的組織作本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3. 申請人參照《廣東省非公募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起草章程。依法召開理事會(理事為5至25人)通過章程草案,產生執行機構、監事會、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形成會議紀要;
4. 申請人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填寫《基金會設立申請書》(編號:02)、《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表》(編號:03);
5. 將所填表格報業務主管單位審定,業務主管單位作出是否同意設立的批復,並在相關表格上批註審批意見、加蓋公章;
6. 憑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廣東省基金會開設銀行驗資專用帳戶證明書》到銀行辦理資金注入手續,由合法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7. 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8. 憑《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依法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和辦理稅務登記,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