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做股權投資是否需要出具批復文件
國家財政專項資金一般有三種類型:1、後補助類。2、貸款貼息。3、引導性入股、不同的方式需提交的資料也略有不同,具體的你可以參照其專項的管理辦法與通知和附件准備相關資料。
Ⅱ 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可否投資私募基金
專項資金有明確的使用規定,很顯然不可以的。
Ⅲ 如何確定財政經營性資金股權投資比例
對於資金的定義有很多,有以下表述:資金(騰訊眾創空間)
(1)資金是墊支於社會再生產過程,用於創造新價值,並增加社會剩餘產品價值的媒介價值。
(2)資金是以貨幣表現,用來進行周轉,滿足創造社會物質財富需要的價值,它體現著以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生產關系。
(3)資金是用於社會主義擴大再生產過程中的有價值的物資和貨幣。
(4)資金是國民經濟中財產物資的貨幣表現。
從中可以看出一些共性,那就是資金是一種貨幣表現,是流通中價值的一種貨幣表現。
Ⅳ 財政專項資金 入股
為順利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規范股權投資管理工作流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通知》(瓊府辦〔2013〕188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所述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省本級財政用於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扶持資金,但不包括財政投入到企業用於污水處理、水利工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非盈利性項目和政府指定項目等政策性扶持資金。
一、實施主體
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實施主體是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各實施主體協調配合,各負其責。
(一)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企業申報,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選;會同省財政廳篩選和確定股權被投資企業、項目和資金額度;監督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加強對國有股權的監管,維護國有股權的安全,建立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
(二)省財政廳負責股權投資資金的監管工作,按一定程序選定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會同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與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簽訂股權投資管理協議;建立股權價值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備選庫;會同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考核。
(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照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 和省財政廳的股權投資意見,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將財政專項資金投資到指定企業或項目,代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政府股權進行日常監管,建立相應的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防範債務風險;支持被投資企業發展,實現投資雙方共贏。
二、資金選取
省財政廳按照《通知》有關規定,會商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篩選確定實施股權投資的專項資金。
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選取
代省政府履行國有股權出資人職責的投資管理公司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海南省省屬國有獨資企業。
(二)企業所有者權益(含公司本部及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5億元(含5億元)以上。
(三)企業上年度凈利潤(含公司本部及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有2個以上的股權投資成功案例,有財務、投資、法律等專業技術人員。
按照上述條件,由省財政廳公開發布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申報通知,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提出申請,省財政廳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候選名單,報省政府審定。
四、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的選取
(一)參與股權投資資產評估事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冊,取得資產評估執業資格許可證,連續正常執業3年以上;
2.擁有5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並通過海南省資產評估協會上年度年檢;
3.近三年業務收入年平均150萬元(含150萬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從成立年份開始計算);
4.近三年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5.近三年平均年從事資產評估業務10項(含10項)以上。
(二)參與股權投資財務審計事務的會計中介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冊,取得注冊會計執業資格許可證;
2.有從事過盡職調查、可行性分析類似業務的案例;
3.近三年業務收入年平均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從成立年份開始計算);
4.擁有6名(含6名)以上專職注冊會計師,並通過海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上年度年檢;
5.近三年機構及注冊會計師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照上述條件,選擇、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對擬投資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
五、股權投資實施程序及方式
財政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申報指南。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在公共媒體上發布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的申報通知,告知社會各界實施股權投資項目的申報要求、支持條件、篩選程序等,組織企業申報。
(二)項目評審。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包括股權投資類專家)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擬投資企業或項目建議名單,交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申報企業或項目的多少,也可以將所有申報材料直接交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獨立篩選和調查。
(三)盡職調查。股權投資管理公司選擇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中介機構等開展盡職調查和可行性分析,與擬被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方案談判等。股權投資公司根據盡職調查情況和談判結果,提出盡職調查報告及投資方案建議,上報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
(四)下達項目資金計劃。根據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盡職調查報告、投資方案建議等,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審核、確定股權投資企業、項目和資金額度,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省財政廳根據項目資金計劃將財政專項資金撥付至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照項目資金計劃將資金撥付被投資企業。
(五)具體實施。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項目資金計劃和投資方案等與被投資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實施股權日常管理。
六、股權投資實施要點
(一)參股期限和比例
財政專項資金投資參股期限一般為3-5年,最長不超過7年,省政府確定的中長期投資除外。
財政專項資金出資額占被投資企業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其總股本的30%(含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與其他國有股東投資合並成為第一大股東的除外。因無法順利退出,導致股權比例變動,進而超過30%的除外。
(二)參股方式
1.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已上市公司,通過參與定向增發、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與上市公司合作發起設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等形式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2.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非上市公司,可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對該公司進行直接投資,也可以通過合作發起設立專門的項目公司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三)投資考核
為實現政府扶持產業發展的意圖,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可與被投資企業事先約定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收益率。未事先約定股權投資收益的,按投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同股同權,享受應有的收益,承擔應有的風險。
省財政廳會同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每年對股權投資管理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增加或減少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資額。
(四)投資退出
國有股權退出的具體條件和方式,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與被投資企業在簽訂被投資協議時商定。國有股權退出的主要條件和方式是:
1.正常退出。國有股權達到一定的投資年限或約定投資條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業上市、未能實現預期盈利目標等)時,應適時進行股權轉讓、股票減持、其他股東回購以及清算等,實現財政資金退出。其中,以專門的項目公司形式入股的,可通過其他股東回購、轉讓、項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對該公司直接投資形式入股的,可通過企業上市、創業者回購、轉讓股權和企業清算等方式退出。
2.其他退出。當出現以下情形或在投資運作管理過程中出現需提前退出的情況時,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向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提出退出申請,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批復後實施退出:
(1)被投資企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2)被投資企業要求國有股權投資退出;
(3)項目核心管理團隊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無法繼續按約定實現政策目標;
(4)被投資企業連續三年虧損,且投資份額占企業所有者權益額不到投資額的70%;
(5)被投資企業有違反投資協議的嚴重行為。
3.被投資企業因各種原因,要求政府股權退出的,也可以直接向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如何退出、何時退出。
(五)價值評估
省財政專項資金參股項目(或公司)的各方出資、資產等需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委託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中介機構審核,合理確定財政資金占股比例、股權價值、退出價格等。
對於退出價格,在協議中約定退出價格的,或協議中有特殊條款約定回購條件的,可直接按協議執行;其他情況下退出的,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會同被投資企業委託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中介機構評估和審計,確定合理的退出價格。
(六)收回投資管理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對實施股權投資的財政專項資金進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省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退出後,收回的投資本金,作為後續的股權投資資金滾動使用。收回的投資收益,首先用於彌補其他股權投資項目的虧損,彌補後的剩餘收益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自主安排使用。
七、風險控制
(一)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應監督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建立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履職情況及管理資金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二)實施股權投資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被投資企業派出董事和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適當參與被投資企業管理,定期收集、分析企業的經營和財務信息,建立風險預警體系,控制投資風險。
(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要按有關規定和約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報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
(四)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每年向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送股權投資資金管理運作情況、被投資企業項目進展情況、股本變化情況等,投資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
八、考核監督
(一)省財政廳將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資金納入公共財政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引入第三方機構對股權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和績效評價,給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並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績效評價結果。
(二)為保證評估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防範財政風險,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占總股本15%以上(含15%)的被投資企業的各類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事項,應委託符合上述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選取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財政審計機構進行評估和審計。
(三)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視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對股權投資資金運作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以前年度被投資企業運作等情況向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告。主要包括:
1.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
2.財政資金的退出、收益、虧損情況;
3.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經營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四)省級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情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監督。
九、規程時效
本規程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後,視情況進行修訂。
Ⅳ 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財政部門報什麼部門批准
應當由財政部門抄或財政襲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財政部通知印發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明確: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辦法指出,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支持創新創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
辦法表示,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Ⅵ 請問產業引導基金也算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種嗎
產業引導基金通常由地市級以上政府牽頭,聯合金融機構發起成立,以財政資金版為劣後,撬動民間權資金投入到高新技術產業中,引導高新行業發展。
政府產業引導基金,多數以股權的方式,少部分引導基金也可用債權方式投資。
從產業引導基金的結構和目的方面可以分為:
1、母基金+子基金的模式。母基金層面,很多地方的政府引導基金要求禁止財政資金作為劣後級,因此採用平行投資的架構,吸引大型金融機構參與,放大杠桿優勢。
2、專項基金模式。
此模式,財政資金聯合行業龍頭、金融機構或其他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單層基金架構,重點支持特定行業或特定類型企業。這種單層有限合夥形式的模式較為多見。
3、國企牽頭類。
最為常見是設定優先劣後級結構化設計,杠桿比例2:1到4:1不等,甚至更高。金融機構認購優先順序,國企或指定主體出資認購劣後級,為優先順序資金提供一部分安全墊。平行投資基金較少出現。
Ⅶ 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成立基金可以採用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如下三種:
(一)個人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三)公司企業。
實踐中,一般採用合夥企業和公司兩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下稱「《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所稱「無限連帶責任」,是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結合。所謂無限責任,是指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將以其法人或組織財產或自然人的個人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合夥企業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普通合夥人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無限責任,被追償合夥人無力清償或不能足額清償的,其他合夥人負有償還全部或未清償部分合夥債務的責任。普通合夥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大小、已超過合夥協議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等任何理由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合夥企業與公司兩種基金組織形式的主要區別在於,出資人的對基金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出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合夥制基金自然人合夥人的出資形式
自然人直接投資於合夥制基金,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因此,合夥人慾執行合夥事務,應當成為普通合夥人,但需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可以通過間接投資的方式實現在實際上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執行合夥事務,管理基金。即:自然人可以通過設立中間公司制合夥人作為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對公司制合夥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基金的稅務分析
(一)基金自身的稅務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基金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主要稅種如下:
1.營業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基金進行非上市股權投資,不徵收營業稅。基金通過二級市股票交易退出時,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稅目,應以股票買賣價差為營業額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管理企業取得的管理收益按「服務業」稅目徵收5%的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以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城市市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的費率為3%。
3.房產稅。基金的自有房產應當繳納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按1.2%的稅率繳納。
4.城鎮土地使用稅。基金的自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用使用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5.車船稅。基金的自有和實際管理的車輛應當繳納車船稅,車船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6.印花稅。基金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應當繳納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基金投資時,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稅,稅率為0.5‰。基金通過二級市場退出時,應當按1‰繳納印花稅。根據原創《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7.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下稱「159號文」)的有關眾多規定,公司空間制基金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本身不迅速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各稅種,營業稅和所得稅是影響騰達基金出資人收益的主要稅種。公司制基金和合夥制基金在稅收上的主要區別在於所得稅方面。
Ⅷ 產業扶持資金和產業引導基金的區別
產業扶持資金和產業引導基金的區別如下:
1、目的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是借鑒成熟資本市場"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模式,由發起人定向募集,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基金資產,主要採取股權投資方式解決文化產業融資問題的一種探索和嘗試。
產業引導基金,旨在促進科技創新,助力創業,支持國家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
2、投資對象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對象主要為非上市企業。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投資的目的是基於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並在合適的時機通過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
產業引導基金的對象是中小企業。其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
特別是通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彌補一般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於成長期、成熟期和重建企業的不足。
(8)財政出資股權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產業扶持資金賬務處理的方法:
目前,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資金大致分為五大類別。據不完全統計,僅中央有關財政資金就有幾十項。但是,對有關財政資金一直缺乏統一、明確的財務處理原則。對企業取得財政資金的財務處理做出了具體規定:
1、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財政資金,如基本建設投資、國債投資項目等。這類資金屬於國家以投資者身份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因此,應當增加國家資本,對於超過注冊資本的投資則增加國有資本公積。
2、屬於投資補助的財政資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補助、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補助等。
這類資金是對投資者投入資本的補助,但是與前一類資金最大的區別是國家不一定以投資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時候是政府為了貫徹宏觀經濟政策或實現調控目標,給予企業的、具有導向性的資金。
3、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財政資金,如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
這類資金一般是對企業特定經濟活動支付的成本費用的補償,因此,企業使用這類資金時,作為收益處理。企業在具體執行時,使用這類財政資金如果形成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應當作為遞延收益,按照資產使用壽命分期確認。
4、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財政資金,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等。這類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因此,企業收到時,應當作為負債管理。
5、屬於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財政資金,如國有企業虧損補貼、「非典」期間補償民航公司的損失、關閉小企業補助等。企業收到這類資金時,作為本期收益或者遞延收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