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理解國家發改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復投融資體制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託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 委託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
『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徵求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篇章和評估報告編制大綱徵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篇章和評估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各中央管理企業,各有關咨詢機構:
為規范和指導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工作,特研究制定了《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篇章編制大綱及說明(試行)》和《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大綱及說明(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供有關方面在編制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開展評估工作中參考。
附件:1、《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篇章編制大綱及說明(試行)》
2、《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大綱及說明(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3年2月17日
附件: 【發改辦投資2013[428]號】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http://www.hbfgw.gov.cn/ywcs/nykjzbc/tzgg_1782/wj_1784/201406/P020140613401273587675.pdf
『叄』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什麼
為優化政府抄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6年12月30日頒布《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2800號文」),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基金」或「產業基金」)的基本情況、管理人、託管人、登記審查、投資運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條件與要求。
『肆』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使用災後重建補助等應急性投資資金的項目,按照有關專項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認真安排好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適當傾斜。
第六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按照項目安排,並明確資金用途。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可按項目單獨申請和安排,也可根據政策規定統一申請、集中安排。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超過2億元的,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不超過2億元,但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也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管理,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時,原則上應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內容,並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准。
制定工作方案時,要符合有關行業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公開,以便於企業和地方政府遵照執行。 第九條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應按照有關工作方案、投資政策的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按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並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准同意後,根據國家有關投資補助、貼息的政策要求,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審批單位批准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核准或備案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於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論述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第十二條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
(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
(七)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凡已經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
凡已經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材料;
申請使用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總額在2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或根據有關規定集中申請的投資項目,報送的附件材料可適當簡化。
第十四條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須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審查通過後,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要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統稱為申報單位。
第十五條在資金申請報告的上報過程中,如果需要經過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審核,應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確。
工作方案對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部門、上報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應通知申報單位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查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必要時還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對於單個項目擬安排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數額超過3000萬元的,可要求項目單位報送初步設計概算,並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做出批復,並將批復意見下達給申報單位。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貼息計劃的依據。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等情況,可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資金計劃。
第二十一條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於已經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二條投資補助主要採用貨幣補助方式,也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項目具體情況,採用設備、材料等實物補助方式,由有關部門採用招標方式統一購置後配備給接受補助的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對於投資補助資金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非經營性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採用「代建制」方式進行建設,將建成後的項目移交使用單位。
第二十四條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二十五條凡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准,不得轉移、侵佔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二十六條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
其他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也要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報告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建設情況的,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其委託機構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投資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確定的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竣工後,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對重點項目進行檢查總結,必要時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後評價。
第三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也要對本企業內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項目能夠按照國家的要求順利建設實施,防止項目單位轉移、侵佔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三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均應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並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佔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五條有關中介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評估意見水平低下、嚴重失實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承擔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降低咨詢資質等級等處罰,並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准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伍』 產業扶持資金和產業引導基金的區別
產業扶持資金和產業引導基金的區別如下:
1、目的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是借鑒成熟資本市場"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模式,由發起人定向募集,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基金資產,主要採取股權投資方式解決文化產業融資問題的一種探索和嘗試。
產業引導基金,旨在促進科技創新,助力創業,支持國家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
2、投資對象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對象主要為非上市企業。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投資的目的是基於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並在合適的時機通過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
產業引導基金的對象是中小企業。其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
特別是通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彌補一般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於成長期、成熟期和重建企業的不足。
(5)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產業扶持資金賬務處理的方法:
目前,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資金大致分為五大類別。據不完全統計,僅中央有關財政資金就有幾十項。但是,對有關財政資金一直缺乏統一、明確的財務處理原則。對企業取得財政資金的財務處理做出了具體規定:
1、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財政資金,如基本建設投資、國債投資項目等。這類資金屬於國家以投資者身份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因此,應當增加國家資本,對於超過注冊資本的投資則增加國有資本公積。
2、屬於投資補助的財政資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補助、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補助等。
這類資金是對投資者投入資本的補助,但是與前一類資金最大的區別是國家不一定以投資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時候是政府為了貫徹宏觀經濟政策或實現調控目標,給予企業的、具有導向性的資金。
3、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財政資金,如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
這類資金一般是對企業特定經濟活動支付的成本費用的補償,因此,企業使用這類資金時,作為收益處理。企業在具體執行時,使用這類財政資金如果形成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應當作為遞延收益,按照資產使用壽命分期確認。
4、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財政資金,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等。這類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因此,企業收到時,應當作為負債管理。
5、屬於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財政資金,如國有企業虧損補貼、「非典」期間補償民航公司的損失、關閉小企業補助等。企業收到這類資金時,作為本期收益或者遞延收益處理。
『陸』 政府資助專項資金如何申請
申請:來
1、項目單位的基源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2、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3、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4、項目招標內容(適用於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5、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已經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論述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行政事業單位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其形成來源主要可分為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項借款三類。
『柒』 發改委固定資產投資科是干什麼的權力大嗎具體點
固定資產投資是以政府資金投資為主的投資行為,主題是政府財政資金。發改委下屬的固投科主要的部門職能是對政府投資的項目工程進行評估和規劃,跟蹤和確定資金到位情況等。固定資產投資科具有資金審批的權利,是腐敗的高發區。
固定資產投資處(社會投融資服務處)的工作職責:
1、監測分析本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調控計劃,擬訂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2、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房地產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房地產開發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
3、參與擬訂土地利用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參與編制下達土地供應和土地收購儲備年度實施計劃;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
4、統籌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和上報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徵收工作,協調地價款的收繳工作;
5、統籌推進新建項目及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統籌推進促進民間投資工作;負責重大項目投融資對接服務,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7)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金--增值稅等等。固定資產投資是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經濟活動,即固定資產再生產活動。
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包括固定資產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擴建、新建等活動。新的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局部更新的大修理作為日常生產活動的一部分,發生的大修理費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現行投資管理體制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凡屬於大修理、養護、維護性質的工程(如設備大修、建築物的翻修和加固、農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庫、鐵路大修等)都不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管理,也不作為固定資產投資統計。
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按其工作內容和實現方式分為建築安裝工程,設備、工具、器具購置,其他費用三個部分。
『捌』 發改委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審批 .核准 .備案」有什麼區別
1、行為性質不同:
審批: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核准: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
備案: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2、面對對象不同:
審批:相對人
核准:上級部門及相關部門
備案:主管部門
3、主體不同:
審批: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
核准:相關政府機關單位
備案:相對人
(8)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1、行政審批要經歷「接件-承辦-核對-審批-收費-發證」的過程。為了便於理解和操作,將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准、審核、備案。
2、國務院並未制定全國適用的、統一的備案制投資項目立項管理辦法,具體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授權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3、由於各地省級政府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均有差別,因此,對一般地區備案制投資項目立項流程進行說明。
4、項目單位向發改部門出具具備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備案申請報告(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程度)和附件,附件主要是項目資本金證明文件。
5、發改部門審查同意後填寫項目備案登記表進行備案登記,項目單位持備案登記表再行辦理其他基本建設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