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一般都有銀行託管的嗎
關於銀行託管的,或者私募基金的問題
首先你要規模做大,規模大了,銀行或者信託機構才有興趣幫你託管比如1億規模。託管是要收費的,託管費每年資產的1%米有1億,人家不回來管你的
第2,要成立陽光私募基金,你需要注冊法人,暫且不說你的業績如何而且私募發行要宣傳費,推廣費等,非常復雜。你現在最多隻能算是目前股票炒得比較好而已,今後還很難說,也有可能你不炒股,這都是未來的事情。如果要做大,我建議你集合資金自己找個小盤股做主力去不要去搞什麼私募基金,賺一票走人,股市里沒有專家,只有輸家和贏家很多大贏家最後都是輸光了走人的。他們的資金在他們自己的卡上,非常安全不需要你多慮,你也不可能隨便轉走人家的錢。
自2015年6月11日以來,光大銀行、平安銀行、江蘇銀行、浙商銀行和徽商銀行等10家銀行先後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審核批准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
證券私募基金託管銀行,也就是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Ⅱ 獲得私募基金託管資格的券商有哪些
可以的抄。目前的私募基金以能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為准。
1、注冊資本1000萬
2、分類為證券投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其中證券投資需要從業人員有證券從業資格
3、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流程操作
4、最終獲得注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
Ⅲ 目前有那些券商有私募基金託管資格 東方證券有嗎
呀,之前以為券商都有資質,現在一查還真是有要求。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查,入口就是官網。上面的券商託管是:廣發,國泰君安,海通,華泰,招商,銀河,中登。但是這個資料舊了。
還有資質的應該是:國信,中信,中信建投,中金,恆泰,中泰,興業,證金。
但是,我們私募和一個券商合作並不一定就是在它家託管了,也可以是通道業務,發個資管計劃出來。或者做定增,券商做保薦。
Ⅳ 私募基金備案對基金託管有何要求
我們在進行私募備案的過程中,對我們的基金託管是有要求的,就是我內們除了基金合容伙人或者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若私募基金沒有託管,那就是需要補充提交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託管確認書,而其要在無託管確認書中說明本基金無託管或者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里的說明,合同中也要明確的表示出來本產品無託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結解決機智的相關章節。
Ⅳ 什麼是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資格
基金業協會 發布了 私募基金外部服務試行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可將託管等業務交由相關機構進行服務。 託管機構一般負責 私募基金的清算、凈值核對等 職責, 相關資格需要像基金協會申請
Ⅵ 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需要有什麼資質或要求嗎
開辦託管業務需要銀行取得託管業務資質。目前約家銀行有託管業務資格。
商業銀行開辦託管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負責託管業務的專門部門或機構;
(二)有充足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三)具備保管託管財產的條件;
(四)有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軟硬體設施;
(五)有完備的託管業務系統,包括網路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等
(六)具備保管財產、會計核算、資產估值、資金清算、投資監督能力及相應的應用系統;
(七)建立相應的託管業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包括託管業務管理指引、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
(6)私募基金資金託管資質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Ⅶ 財通基金有沒有託管私募基金資格
企業或公司是否有託管私募基金資格,關鍵看企業是否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維護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競爭秩序,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託管業務,應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核准,依法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未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不得從事基金託管業務。
第三條
申請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並與其他業務部門保持獨立;(三)基金託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於5人,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六)基金託管部門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七)基金託管部門配備獨立的託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路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八)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下列條件和能力:(一)有從事基金託管業務的設備與設施;(二)為每隻基金單獨建賬,保持基金資產的完整與獨立;(三)將所託管的基金資產與自有資產嚴格分開保管;(四)依法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五)依法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處分、分配基金資產;(六)依法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七)妥善保管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八)有健全的託管業務制度。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業務制度,清算、交割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系統內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2小時內匯劃到賬;(二)從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數據;(三)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業務機構的系統安全對接;(四)依法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六條
申請人的基金託管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和相關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基金託管部門的營業場所相對獨立,配備門禁系統;(二)接觸到基金交易數據的業務崗位有單獨的辦公房間,無關人員不能隨意進入;(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數據保密制度;(四)有安全的基金託管業務數據備份系統;(五)有基金託管業務的應急處理方案,具備應急處理能力。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同時抄報中國銀監會:(一)申請書;(二)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專項驗資報告;(三)設立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四)內部機構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五)基金託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擬任執業人員名單、履歷、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專業培訓及崗位配備情況;(六)關於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有關條件的報告;(七)關於基金清算、交割系統的運行測試報告;(八)辦公場所平面圖、安全監控系統設計方案和安裝調試情況報告;(九)基金託管業務備份系統設計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應急處理能力測試報告;(十)相關業務規章制度,包括業務管理、操作規程、基金會計核算、基金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內控與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保密與檔案管理、重大可疑情況報告、應急處理及其他履行基金託管人職責所需的規章制度;(十一)開辦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計劃書;(十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1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中國證監會作出予以核准決定的,應當會簽中國銀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行政許可程序終止。中國銀監會應當自收到會簽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中國銀監會作出予以核准決定的,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共同簽發批准文件,並由中國證監會頒發基金託管業務許可證;中國銀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行政許可程序終止。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在作出核准決定前,應當聯合對商業銀行擬設立基金託管部門的籌建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當由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一條
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申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和執業人員的執業資格,並辦理相應的任職手續。
第十二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守法經營,誠實信用,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切實履行法定和約定的職責。
第十三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依法採取措施,確保基金託管和代銷業務相互獨立,切實保障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第十四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強與其他基金託管人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壟斷市場。
第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基金託管資格。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商中國銀監會撤銷基金託管資格,處以警告、罰款,由中國證監會注銷基金託管業務許可證;中國銀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責令申請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其給予警告、罰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基金託管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基金託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基金託管人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情形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報告,並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未及時報告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中國銀監會可以依法責令基金託管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並處暫停或者吊銷基金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基金從業資格,中國銀監會可以並處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情形,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中國證監會商中國銀監會暫停或者吊銷基金託管資格,由中國證監會注銷基金託管業務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證監會商中國銀監會給予罰款,中國證監會可以並處暫停或者吊銷基金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基金從業資格,中國銀監會可以並處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境內中資商業銀行,不適用於外資商業銀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