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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挪用基金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21-03-13 16:17:27

㈠ 刑法第九次修訂對挪用基金案發前就退出全部款項的該怎樣處罰

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處罰。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沒有作出修改,也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出台,因此,仍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挪用資金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案發前已歸還的,可以從輕刑罰,或者結合其他情節免予刑法。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私募基金風控員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基金風控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版
(2)不公平地權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㈢ 私募基金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
2.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
3.違反《辦法》第十五條,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違反《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5.違反《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
6.違反《辦法》第二十六條,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7.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有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禁止行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私募基金風險
對廣大私募基金投資者而言,最應該警惕的私募基金風險可以分為六大類: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風險,由於私募基金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風險,凡是涉及投資運作及管理的過程,例如投資方案、資金轉移及項目跟蹤管理等過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資者抗風險能力較低。很多投資者之所以參與私募基金投資,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後也對應著高風險,很多投資者並沒有相應的抗風險能力,所以投資需重點關注此類私募基金風險。
第三基金管理人導致的私募基金風險。由於缺乏嚴格的行業准入標准,基金經理門內的管理能力、行業地位及市場認同度等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同樣的市場環境,一部分基金經理能夠憑借精準的投資為投資者帶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經理則可能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第四較高的道德風險。基金項目一般是以合夥形式成立的,但受到專業、地理及時間等因素的限制,投資者並不能有效的對項目進行監督與管理,所以道德風險也是投資者經常會遇到的私募基金風險。
第五項目融資缺乏專業度。項目融資一般需要很高的實務經驗及專業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經理或管理團隊能力不足,無法有效的監控、管理項目融資。
第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部分私募基金會通過故意誇大收益、隱瞞項目等來吸引投資者參與投資,而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眾存款。
雖然投資者往往被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所吸引,但私募基金認購門檻高達百萬,對許多投資者來講並不是一筆小數目,所以一切可能導致私募基金風險出現的因素投資者都必須知道。
私募基金高管人員要負法律責任嗎
我國公民,包括私募基金高管人員,其任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都受我國各類法律的約束。一旦投資私募基金遭遇虧損,經過查實,是由私募基金公司內部管理造成的,那麼其內部管理人員必然要承擔相應責任,如只是受其運營管理水平限制而導致虧損的,則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相關風險由投資人承擔。

㈣ 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2.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3.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4.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6.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7.有損害基金財產行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指變相公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或非法集資罪。

㈤ 私募基金如果虧損,募集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不知道的同學不要胡扯

私募基金,如果是募集來,有明確合同規定,投向股票或者債券二級市專場屬,或者未上市股權的,盈虧是正常的投資行為,一切按照合同約定辦事,合同咋說就咋說,不必付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是借私募名義,非法集資的,是要按非法集資罪來判刑的。
非法集資和私募是有紅線的
非法集資罪,是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通過欺騙手段來募集資金的。

㈥ 哪些私募基金行為會被處罰

1.未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進行投資;
3.未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5.未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提供事項;
6.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為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8.未履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9.私基基金未按時備案;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兼營與私募基金無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進行利益輸送;
1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報告投資者賬戶信息;
12.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編制定期基金報告;
13.未對未託管的基金財產採取隔離措施的;
14.未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15.未對私募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6.未建立防範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的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經登記,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或者導致投資者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的;
19.未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20.從業人員炒股不申報;
21.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
22.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23.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私募基金;
24.委託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25.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26.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7.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28.侵佔、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㈦ 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

一、官方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
2015年證監會組織力量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當前私募基金領域存在以下違法問題乃至非法集資犯罪問題。
1、登記備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2、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3、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二、違法問題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來屬於正常的金融投融資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其運作應符合法律程序,否則,即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輕則違法賠償重則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類非法集資犯罪。
私募與非法集資在現實中由於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錯誤認識,進而使得原本進行私募的募集者變成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盡管如此,但二者並非不可區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對二者進行識別。
1、是否公開募集。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樣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有可能觸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2、是否注冊備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並進行注冊備案,是其合法的關鍵因素之一。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有如下特徵:募集方式一般採用公開宣傳、推介方式引誘投資人;募集對象一般為社會公眾;一般不設最低投資門檻,或者門檻很低;投資人數沒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沒有投資風險提示,許諾保本高收益。
三、違法問題之預防
2015年5月2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該通告由證監會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會簽,經證監會批准與北京局共同發布,雖然標題被冠為在北京市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活動,但由於是證監會批准、基金業協會下發,實則是意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專項活動。
上文簡單介紹了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可見私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稍有不慎就會企業處於違法犯罪的行列。針對這些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等到出現了問題才進行管理治理而需要從根本上進行預防。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預防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疑問的可以咨詢相關領域的資深律師。

㈧ 私募基金資金能否挪用

要看你買的基金是封閉式基金還是開放式基金,如果是封閉式的那就不能在合同期限內取出來使用,如果是開放式的基金,就可以贖回挪用。所以要看你合同上是怎麼寫的。

㈨ 挪用私募基金怎樣量刑

您好,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回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答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犯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㈩ 挪用社會保險基金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內實施監督檢查,有權容採取下列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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