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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資金投資基金

發布時間:2021-03-15 02:44:23

Ⅰ 法人資本、集體資本、個人資本他們的定義各是什麼

1、法人資本在現代資本主義經濟中,主導經濟組織是各種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法人組織在各自的經營領域內積極活動,根據其獨特的行為,追求各自的經營目標。

然而,作為一種社會分工制度,也活躍在各自的經營領域。每個法人都以不同的組成部分獨立地追求自己的目標,但事實上它們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這是建立在相互依賴的基礎上的。沒有這種依賴性,任何法人組織都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2、個人資本,是指企業內的社會個人或者從業人員將其合法財產實際投資於企業形成的資本。

3、集體資本: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企業中投入的資本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中資產集體所有制。


(1)集體企業資金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法人資本大都是由一些在工業、商業及金融領域居於重要地位的大型法人組織通過持股而形成的,這些大公司組織在自己的行業中佔有相當大的份額,形成了壟斷局面。

為了進一步增強競爭力,保持已形成的壟斷地位,通過法人之間的股權、信用和人員參與債券,形成了一個更大的資本財團,即公司資本。從規模和經營范圍來看,該財團遠遠超過了組成財團的穩定借款來源,保證了企業資金需求的滿足。

Ⅱ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明晰產權關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集體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以下簡稱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和認定存在於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並明確國家作為所有者對這部分國有資產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和管理許可權的一種法律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種城鎮集體企業(含合作社)資產的產權界定。
第四條產權界定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即從資產的原始來源入手,界定產權。凡國家作為投資主體,在沒有將資產所有權讓渡之前,仍享有對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在產權界定過程中,應本著「立足今後加強管理,歷史問題處理適度」的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進行界定。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正當權益,也不得損害集體企業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進行產權界定,應保持國家對集體經濟法律、法規、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
第七條集體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須以價值形態進行界定和記帳反映。
第二章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界定
第八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以下簡稱全民單位)投資或創辦的集體企業,以及雖不隸屬於全民單位,但全民單位實際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等給予扶持和資助的集體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一)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對國有企業產權界定規定辦理。但依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屬於無償資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業,開辦資金完全由全民單位以銀行貸款及借款形式籌措,生產經營以集體性質注冊的,其資產產權界定比照前款規定。
(三)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照投資份額(或協議約定)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全民單位以資助、扶持等多種形式向集體企業投入資金或設備,凡投入時沒有約定是投資或債權關系的,一般應視同投資性質。如有爭議,可由雙方協商,重新確定法律關系並補辦有關手續,協商不成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界定。但下列情況不作為投資關系:

Ⅲ 企業自有資金包括哪些

自有資金一般是指企業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經常持有、能自行支配而不需償還的資金。

Ⅳ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是否有效

仍然有效。
【法規標題】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局
【發文字型大小】
【頒布時間】1994-12-25
【失效時間】
【全文】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明晰產權關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集體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以下簡稱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和認定存在於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並明確國家作為所有者對這部分國有資產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和管理許可權的一種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種城鎮集體企業(含合作社)資產的產權界定。
第四條 產權界定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即從資產的原始來源入手,界定產權。凡國家作為投資主體,在沒有將資產所有權讓渡之前,仍享有對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 在產權界定過程中,應本著「立足今後加強管理,歷史問題處理適度」的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進行界定。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正當權益,也不得損害集體企業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 進行產權界定,應保持國家對集體經濟法律、法規、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
第七條 集體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須以價值形態進行界定和記帳反映。

第二章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界定
第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以下簡稱全民單位)投資或創辦的集體企業,以及雖不隸屬於全民單位,但全民單位實際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等給予扶持和資助的集體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一)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對國有企業產權界定規定辦理。但依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屬於無償資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業,開辦資金完全由全民單位以銀行貸款及借款形式籌措,生產經營以集體性質注冊的,其資產產權界定比照前款規定。
(三)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照投資份額(或協議約定)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全民單位以資助、扶持等多種形式向集體企業投入資金或設備,凡投入時沒有約定是投資或債權關系的,一般應視同投資性質。如有爭議,可由雙方協商,重新確定法律關系並補辦有關手續,協商不成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界定。但下列情不作為投資關系:
1、凡屬於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視同墊支借用性質;
2、凡集體企業已按期支付折舊等費用,可視同租用關系處理;
第九條 集體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集體企業確實無力按期歸還的,經雙方協商可轉為投資。轉為投資的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
第十條 集體企業依據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享受減免稅優惠而形成的資產,不界定為國有資產。
第十一條 集體企業在開辦初期或發展過程中,享受國家特殊減免稅優惠政策,凡在執行政策時與國家約定其減免稅部分為國家扶持基金並實行專項管理的,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列帳反映。
第十二條 集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其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列帳反映。
第十三條 集體企業無償佔用城鎮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有,企業可以有償使用,經界定後單列入帳。
第十四條 凡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均按其占企業總資產的份額,滾動計算。
第十五條 除上述條款外,集體企業中的下列資產,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一)國家以撫恤性質撥給殘疾人福利企業的實物和資金等形成的資產;
(二)全民單位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資產;
(三)全民單位所屬人員將屬於自己所有的專利、發明等帶給集體企業所形成的資產;
(四)明確約定為借款或租賃性質支持集體企業發展而形成的資產;
(五)其他經認定不屬國有的資產。

第三章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中已界定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企業對其擁有法人財產權。除發生產權轉讓等法定情形外,集體企業可以繼續使用,國家不得抽回國有資產。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對佔用的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量化到集體或個人。
第十八條 對界定後屬於國有資產的,可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企業繼續使用,按規定交付資產收益;
(二)按國家規定,繳納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資產佔用費;
(三)實行租賃經營,由投資單位收取租金;
(四)實行有償轉讓,由雙方簽定合同,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五)作為與全民單位聯營,按國家有關聯營的規定辦理;
(六)作價入股,按股份制企業進行管理,並參與分紅;也可作為優先股,只收取股息或紅利,不參與管理;
(七)對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稱扶持性國有資產,國家只保留特定條件下對這部分資產的最終處置權,不參與管理及收益,企業應將這部分資產用於生產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否則,可依規定收歸國庫;
(八)其他。
上述辦法中除第(七)項外,可以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佔用全民單位土地的,可實行租用制度,由集體企業向產權單位交納租金。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經清理界定後,凡界定為政策部門投資的應辦理產權登記等法律手續,以明晰產權。今後凡完全用國有資產投資創辦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均不得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
第二十一條 全民單位在舉辦集體企業過程中,不得將本單位的重要生產車間、部門無償劃給集體經營;不得以各種形式將本應歸屬全民單位的收益轉移給集體企業。

第四章 產權界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產權界定的主管機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產權界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 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應分步實施,但發生下列情形,應當首先進行產權界定:
(一)與外方合資、合作的;
(二)實行公司制改組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和與其他企業聯營的;
(三)發生兼並、拍賣等產權變動的;
(四)由全民單位投資創辦的集體企業,全民單位正進行清產核資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產權界定應從查帳入手。查閱財政、銀行和其他部門的撥款撥物帳單、投資單位撥入資金或實物的證明或收據、以及稅務部門給予企業減免稅等優惠的文件規定和減免數額;還可對照檢查企業收款收物帳和享受減免稅額,上下結合,以確定國家投資或撥入資產。
因為歷史等原因,撥入資產手續不全,帳單不存的,可以事實為依據,確定撥入資產。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增值或減值的計算方法是: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時,投入資產占企業凈資產總額中的比重,乘以產權界定時企業凈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即為國有資產總額。具體計算時,應分年分段計算,最後加總。
第二十六條 產權界定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財稅部門、社會公正性中介機構和企業參加的產權界定小組,具體負責企業產權界定工作;
(二)查閱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三)進行清理和界定;
(四)經界定屬於國有資產的,由企業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表」,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
(五)經認定的國有資產,要明確管理主體,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六)調整會計帳目,屬於政府部門投資的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佔用國有資產的集體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接受產權界定或不如實反映和提供資料,使產權界定無法進行,損害國家利益的,產權界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企業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第二十八條 發生屬於應當進行產權界定的情形,集體企業隱瞞不報或串通作弊,導致國有資產權益受損的,應由產權界定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給予企業領導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以經濟的、行政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主管部門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阻止和干擾產權界定工作,或與企業串通作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可根據情節輕重,由產權界定主管機關報請政府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的、經濟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發生上款情形,還需補辦產權界定手續。
第三十條 產權界定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產權界定中以權謀私、循私舞弊,不如實進行產權界定,使國家和集體權益受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分行業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軍隊、武警等特殊單位所舉辦的集體企業產權界定,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前公布的產權界定政策,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請問:集體企業的設立,投資主體一般有哪些呢謝謝!

一般集體企業設立登記表上有投資主體,但如果不清,比如最近的一個集體企業的案子,投資寫有「注冊資金10萬來源主管單位拔入,其餘為自有資金。」這種情況下,除去10萬元的主管單位拔入,其餘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4條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應屬於群眾集體所有。

Ⅵ 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按其按其投資形式不同,可分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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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按照投資形式可劃分為:貨幣資金 、實物、 無形資產三種。

一、貨幣資金

1、以人民幣現金投資,應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時間和金額確定入賬。

2、以外幣投資,應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

3、有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協議約定匯率折算;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算。

二、實物(固定資產、材料物資):需審計等權威機構認定其入賬價值來核算其實收資本。

三、無形資產:一般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70%,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6)集體企業資金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按投資主體分為六種:

1、國家資本

國家資本: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不論企業的資本是哪個政府部門或機構投入的,只要是以國家資本進行投資的,均作為國家資本。

2、集體資本

集體資本:是指由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投入形成的資本金。

3、法人資本

法人資本:是指其他法人單位投入本企業的資本。

4、個人資本

個人資本:是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

5、港澳台資本

港澳台資本:是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

6、外商資本

外商資本:是指外國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

Ⅶ 請問集體資本,國家資本的單位是什麼就是錢嗎比如國家資本為10000

實收資本【定義】:【實收資本】(Paid-inCapital)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的各種財產,是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中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企業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實收資本【依據主體】分類: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按投資主體分為六種:國家資本: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不論企業的資本是哪個政府部門或機構投入的,只要是以國家資本進行投資的,均作為國家資本。集體資本:是指由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投入形成的資本金。法人資本:是指其他法人單位投入本企業的資本。個人資本:是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港澳台資本:是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外商資本:是指外國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實收資本【依據形式】分類:實收資本按照投資形式可劃分為: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三種。【貨幣資金】以人民幣現金投資,應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時間和金額確定入賬。以外幣投資,應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有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協議約定匯率折算;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算。【實物】(固定資產、材料物資):需審計等權威機構認定其入賬價值來核算其實收資本。【無形資產】:一般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70%,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Ⅷ 實收資本中個人資本和集體資本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集體資本:指由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投入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指其他法人單位投入本企業的資本。

個人資本: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

實收資本:指企業實際收到的投資人投入的資本。企業實收資本按照投資主體一般分為國家資本、集體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外商資本以及港澳台資本。

(8)集體企業資金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法人資本是法人個別資本融合的產物,是一種新型社會資本。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非法人性

非法人性是法人資本的法律屬性。它意味著法人資本是一種復合性資本。而非實體性資本。個別資本是資本主義條件下資本的現實存在形態。它存在並運動於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

2、穩定性

所謂穩定性,是說法人個別資本通過持股、信貸、人事等紐帶構成一個穩定統一的經濟體系。法人個別資本問建立持股關系是形成法人資本的首要和根本條件。

3、壟斷性

法人資本大都是由一些在工業、商業及金融領域居於重要地位的大型法人組織通過持股而形成的,這些大型法人組織本身在其所在行業已佔有相當大的份額,形成了壟斷態勢。

為了進一步增強競爭力,保持業已形成的壟斷地位,在法人組織之間通過持股,信貸及人事參與等紐帶聯合成一個更大的資本聯合體,即法人資本。這個聯合體不論在規模上,還是在運營范圍上,都遠遠超過組成聯合體的對穩定的借款來源,保證了工商企業對資金的需求的滿足。

Ⅸ 集體資金能否用來投資成立集體控股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是按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設立的法人企業,分為無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兩種.公司也是企業,但公司是現代企業.企業制度是在市場經濟孕育和發展過程中誕生和發展的.企業制度發展經歷過三個階段:個人業主制企業(即個體企業),合夥制企業,公司制企業.公司作為現代企業,除了誕生的時間較晚之外,主要是公司的組織治理結構不同.公司(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下設董事會(決策機構)和監事會(監督機構).董事會下面是經理層(董事會聘請總經理),負責公司的運作

企業: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從而進行知識創造開發、各類模型設計、經營方案策劃、產品製造經營,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的經濟組織。
傳統的企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現代的高科技企業大多是知識型創造企業,中國的企業正在向知識經濟轉型。
簡言之,企業就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組織。
需要注意的是——
公司: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企業的概念大於公司。
企業分類:(一)以投資人的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企業。
(二)以投資者的不同分: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三)按所有制結構可份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和私營企業。
公司分類(一)按股東對公司負責人不同分;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按信用等級分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
(三)母公司、子公司
在商品經濟范疇,作為組織單元的多種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組織規律,有機構成的經濟實體,一般以贏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

集團:
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
《公司法》中並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某某集團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罷了。另外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組成一個企業集團,頗類似於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
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1987年12月16日)。該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囊括所有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的企業集團。1991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號)中稱:「企業集團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此時已不再強調公有制。但是,該文件的精神還是主要支持建立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企業集團。1992年5月,國家工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 聯合發布了《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該文件規定:
第二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由一個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集團核心可以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鬆散層企業。
(三)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應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是一個全民所有制大型企業或國家控股的公司。
此後,國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此文件規定: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鑒於各地規定不同,此條件有所變動。目前所知集團最低標準是: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實收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相關詞]
集團軍:軍隊的一級編組,轄若干個軍或師。

Ⅹ 廠辦大集體投資由勞動所得資金投入興辦的,如何改制有哪些法律依據

廠辦大集體。石油。勞動資金投入興辦的,可以改制為民營企業。國家在這方面有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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