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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董事

發布時間:2020-12-15 17:31:10

『壹』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持有權益

一、契約型基金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優劣分析

契約型基金與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運營主體、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等問題上的區別難以全面列舉。本文對這些區別加以概括,將契約型基金的特徵從優到劣概括為如下幾點:

1. 契約型基金在運營的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通過簽署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的基金合同來設立投資基金。所謂投資基金,只是基於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託法律關系的代稱,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因此,其無需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設立額外的法律實體。故而,在對外投資時,契約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股權投資。而在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須設立專門的基金運營平台(公司或合夥企業),進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管理部門辦理一系列行政手續,因此增加了基金的運營成本(包括時間成本、費用成本)。

以上優勢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時可能表現更為明顯。

2. 契約型基金在投資者的進出機制和資本變動靈活度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這一優勢,對應於投資者,體現為投資者可以約定靈活退出(贖回基金份額);對應於基金管理人,體現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約定和基金管理的實際需要,調整基金的規模。舉例來說:

第一,就投資者人數而言,契約型基金人數大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則投資者對應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不得超過50人;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則投資者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實踐中公司制基金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亦不得超過50人。而契約型基金由於不存在獨立法律主體,僅受證監會105號令關於合格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的一般規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減資而言,契約型基金程序簡化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增、減資均需要召集股東會並經絕對數量的表決權股東同意,並辦理相應的增、減資工商變更程序;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增、減資取決於合夥協議的約定,但增、減資同樣需要履行工商變更登記程序。而在契約型基金中,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取決於簽訂的《基金合同》的約定,無需額外履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就基金份額的對外轉讓而言,契約型基金靈活度優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投資人(股東)若對外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時,受《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強制性規范限制,一般情況下需其他股東(其他基金投資人)過半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無特別約定情況下,對外轉讓份額或出質需全體合夥人同意;而契約型基金的基金份額對外轉讓,僅需符合證監會105號令中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具體轉讓、出質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約定。

3. 契約型基金在內部治理結構上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有不同的影響

契約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體系,因此,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均可自由約定。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結構,除合夥協議和公司章程外,還受《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等商事組織法調整。其後果是,契約型基金的治理結構更靈活,但相應的,對基金投資者的法律風險也更高(例如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機制可能失靈)。舉例而言:

第一,在內部機構職責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體投資者組成股東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內部決策和治理機構、職責分工,都有《公司法》為依據,其治理結構相對完善,基金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制約機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體現基金投資者的權利;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自治」的廣度和深度都高於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具體的職權分工,例如投資方向的決策權、利潤分配決定權,管理人在哪些事項上需要徵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約定。因此,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擁有更高的自主權,對應的,投資者對管理人的監督更難。

第二,在競業禁止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否則,收益應歸合夥企業所有。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時管理不同幣種、不同規模、相同業務范圍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否則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這一善良管理義務。因此,對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 契約型基金在稅負上沒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重要優勢在於,由於基金本身並不是納稅主體,不存在雙重征稅問題,因此,其稅負優於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夥制基金同樣存在無需雙重征稅的優勢。因此,契約型基金由於稅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稅負上與有限合夥制基金相比並無明顯優勢,甚至可能存在劣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由兩部分組成:目標公司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和到期後轉讓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項目公司本身屬於納稅主體,因此其稅負安排如下圖所示:

第三,必須說明,契約型基金的稅負優勢主要是基於信託型契約型基金的實踐而來的理論探討,對本文這種新出現的契約型基金應該如何征稅,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或稅務實踐。問題在於:雖然契約型基金本身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契約型基金必須通過基金管理人對外投資,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為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有可能做出這種處理:基金管理人獲得股權轉讓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層面上徵收企業所得稅,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資人分配收益時投資人可能需要再次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質上還是「雙重征稅」,此時的稅負安排與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綜合來講,契約型基金在實踐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在稅負上並無明顯優勢。

5. 契約型基金在風險隔離上有劣勢

契約型基金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資格主體,對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活動,其風險隔離能力較弱,主要體現在基金財產的獨立性難以被認定。

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確公司的財產獨立。因此,一旦投資者的出資進入項目公司這一基金運營平台,就成為項目公司的財產,投資者僅以出資為限對項目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基金財產作為項目公司的資產,能夠有效的獨立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的財產;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合夥企業法》第20條也有關於合夥企業財產獨立性的規定。

但在契約型基金中,僅有證監會105號令第23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但契約型基金的對外投資必須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基金財產獨立性的明確法律依據。相關有權機關(如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稅務機構)是否會認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財產與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相互獨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契約型基金的風險隔離劣勢有可能導致基金財產作為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用於償還基金管理人的債務,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契約型基金與信託型基金的簡要對比分析

契約型基金還可用來指代信託型基金,但與本文討論的契約型基金有著顯著的不同。在實踐中,信託型基金的模式比較多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此僅做簡單分析:

根據《信託法》和《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此種模式中,信託計劃設立後,是由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其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託公司。在這一交易結構中,信託公司另行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投資顧問服務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資顧問的身份介入基金運作。因此,此種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對擬投項目、基金運作有可能缺少足夠的影響力和把控力,難以保證對基金運作的合理監督。

『貳』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版;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權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2)投資基金董事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2、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3、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4、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

『叄』 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與董事會哪個權利更大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和董事會的功能不一樣,所以沒有辦法相提並論,投資決策委員會更多的是指基金投資管理方面的工作,而董事會更多的是基金公司的日常運營管理,從管理人員的職位來說董事會成員的職位級別更高。

『肆』 SA-VP-D-ED-MD是什麼職位

1、MD(董事總經理 Managing Director)。董事總經理(Managing Director,縮寫MD),一般是金融業從業人員的一個層級,多見於投資銀行、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

2、ED(執行總經理 Executive Director)。執行總經理是和非執行總經理是相對的,所謂執行總經理,他本身也是一個總經理,主要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總經理它本身是在公司裡面有其它的工作或者業務相對的獨立總經理。

3、D(總監 Director)。總監,一般為某項領域的第一監管人,如項目工程總監,財務總監,人力資源總監等,在企業中也是高層管理人員。

4、VP(副總經理 Vice President)。公司行政班子的組成人員,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是總經理的助手,是董事會授權的企業某個領域的負責人。

5、AVP(助理副總經理 Assistant Vice President)。總經理助理處於「總管家」與「部管部長」的雙重位置,圍繞著中心工作,上協調領導,下聯系群眾,事務、政務都要過問。與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一起並稱公司高層人員。

6、A(經理Associate)。經理是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和行政事務的負責人,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可由董事和自然人股東充任,也可由非股東的職業經理人充任。

7、SA指制度審計(System Audit):制度審計首先按照一定的程序確定需要評價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

(4)投資基金董事擴展閱讀:

助理副總經理工作內容

1、在總經理領導下負責辦公室的全面工作,努力做好總經理的參謀助手,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認真做到全方位服務。

2、在總經理領導下負責企業具體管理工作的布置、實施、檢查、督促、落實執行情況。

3、協助總經理作好經營服務各項管理並督促、檢查落實貫徹執行情況。

4、負責各類文件的分類呈送,請集團領導閱批並轉有關部門處理。

5、協助總經理調查研究、了解公司經營管理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供總經理決策。

6、做好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其他會議的組織工作和會議記錄。做好決議、決定等文件的起草、發布。

7、做好企業內外文件的發放、登記、傳遞、催辦、立卷、歸檔工作。

8、負責保管使用企業圖章和介紹信。

9、負責企業內外的公文辦理,解決來信、來訪事宜,及時處理、匯報

10、負責上級領導機關或兄弟單位領導的接待、參觀工作。

『伍』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什麼情況派駐董事

看到後面幾個字,我就知道二逼又來了。

『陸』 成保良擔任董事長的上海瑞力投資基金的母公司上海國際集團最近有什麼大項目

2011年,由剛加入上海國際集團,原招商基金的成保良籌辦上海瑞力投資基金。2012年12月1日,內成保良宣布上海國容際集團發起中國國內首支全球並購基金。上海國際全球並購基金將以全球並購、中國整合為理念,以持續高速發展的中國經濟為原動力,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現代工業為需求,以巨大的中國市場為基礎,發掘全球高端裝備製造、高新技術產業,以及資產價值被低估領域的投資並購機會。

『柒』 證券投資基金董事長可以兼任總經理嗎

董事長兼總經理是可以的

『捌』 萬達財富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李炳春(又名李愛勇)先生董事長兼萬達財富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李炳春(又名李愛勇專)先生管理全資子公屬司萬達財富信用評估(北京)有限公司、嘉盛鼎輝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控股公司嘉盛廣匯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時代創為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李炳春先生擁有十二年銀行及基金業投資管理、項目風控等豐富的從業經驗。

『玖』 四川省產業投資發展基金董事長是什麼行政級別

參照副廳級
1、四川省產業投資發展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決版策、防範風權險」的原則,按照協議或基金章程設立,採取市場化方式運作。政府部門不直接參與投資基金的經營管理和投資決策。因此不設行政級別。
2、由於是省政府的投資基金,參照省政府所屬企業的級別,四川省產業投資發展基金董事長應該是副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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