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辦理私募基金牌照需要多少錢大概
一、成立公司主體
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首先得注冊成立一家私募基金主體公司:
(1)准備材料
進行私募基金主題公司注冊時,需准備以下材料:
1.公司名稱:按照協會規定,目前申請私募基金牌照的主體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必須有「私募」、「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等字樣,一般公司名稱為「XX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XX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資有限公司」、「XX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XXXX股權基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XXXX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稱的確定和全國各地的工商局具體規定有關系,各地最終審核名稱結果有所不同。
2.公司類型:目前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目前協會已經放開了外商獨資企業(WOFE)在國內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3.注冊地址:選擇一個比較合適的公司注冊地址主要考慮:提供注冊地址,稅收優惠,高管退稅和獎勵,管理規模獎勵,辦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務措施。不過一個悲傷的故事是:全國大多數地方已經基本不允許注冊資產管理公司。如果沒有現成的投資類公司,你可以選擇買殼(別人注冊的資產管理公司),但購買一個殼的價格並不便宜(要做法人變更,而且現在很少有私募殼出售);或者聯系成笈金服代辦投資類公司注冊事宜。
4.注冊資本:現在是認繳資本制度,股東可以約定在某一時間之前實繳完資本即可。做證券類私募,注冊資本金最好是1000萬,股權類最好2000萬起,將來通過備案的概率高一點。協會要求實繳資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實繳資本能保證公司運營超過6個月時間。
5.公司經營范圍:按照協會的規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只能是:資產管理,投資管理,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管理,股權基金投資管理(申請私募證券基金類型牌照的管理人經營范圍里建議不要寫「投資咨詢」字樣)。
(2)公司注冊
完成上述材料的准備後便可進行工商注冊。刻章,開立銀行賬戶,做logo,開立社保公積金賬戶等,幾千元可以搞定。然後你需要租個辦公場所。協會備案的時候,是要看你的辦公樓和帶logo的前台照片的,這個無法作假。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1.核定稅種:現在一般投資公司核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6%(全部營業額*6%=增值稅額),企業所得稅25%,個人所得稅20%(投資公司的主要收入為管理費和後端業績分成,這個稅收就要和公司注冊地的園區進行商談,有一定比例的稅收返還)。
2.辦理法人一證通U盾,開通稅務和銀行的三方協議,保證以後進行網上報稅,以及辦理員工的社保公積金網上入工操作。
3.尋找公司辦公室:因為現在申請私募牌照需要實際辦公地址,律師和協會都會現場盡職調查。
4.公司網站建設,微信網站建設(此項應該注意不能通過公開渠道募集產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協會的要求)。
二、申請私募基金牌照
(1)准備材料
申請私募基金牌照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高管資格:從事證券類的私募基金必須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風控負責人一定要基金從業資格。
2.經營范圍:按照協會的規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只能是:資產管理,投資管理,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管理,股權基金投資管理(申請私募證券基金類型牌照的管理人經營范圍里建議不要寫「投資咨詢」字樣)。
3.注冊資本:實繳資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實繳資本能保證公司運營超過6個月時間。
4.辦公條件:需要有實際的辦公地址,大小不限,能滿足公司所有員工正常辦公,以及適當的辦公設備。
5.高管人員:最好有5-10的員工,組織架構有:總經理,投資部,風控部,行政部,市場部,人事部等,各1-2名員工,其中總經理,風控負責人,投資經理最好是全職,其他人員可以兼職。
6.制度性文:按照協會和公司自身情況,編寫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個制度性文件(切勿全盤復制其他的模板,協會現在對這方面審核很嚴格,要嚴格根據自身情況編寫,有幾個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公司相匹配)。
7.牌照類型:
根據中基協最新改版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為下列3種,基金管理人在規劃時應明確基金管理人類型及下述的基金產品類型,便於後面事項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分為以下3類:
a、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b、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c、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基金產品可分為以下9類:
1)權益類基金
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於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資產比例高於80%(含)的私募證券基金。
2)固收類基金
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於銀行存款、標准化債券、債券型基金、股票質押式回購以及有預期收益率的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等金融產品的資產比例高於80%(含)的私募證券基金。
3)混合類基金
是指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包括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但無明確的主要投資方向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4)期貨及其他衍生品類基金
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主要投資於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進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5)並購基金
是指主要對處於重建期企業的存量股權展開收購的私募股權基金。
6)房地產基金
是指從事一級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私募基金,包括採用夾層方式進行投資的房地產基金。
7)基礎設施基金
是指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私募基金,包括採用夾層方式進行投資的基礎設施基金。
8)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是指主要投資於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9)紅酒藝術品等商品基金
是指以藝術品、紅酒等商品為投資對象的私募投資基金。
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選擇一個或多個,按照協會最新的反饋信息「申請業務類型建議專業化經營」建議管理人在公司團隊和部門不太充分的條件下暫時只申請一種基金牌照類型,等團隊擴充後再增加類型,這樣通過協會審核的幾率比較大。
8.法律意見書:需要請專業的律所進場盡職調查,根據協會要求完成《法律意見書》,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統中申請牌照時要遞交。
㈡ 買殼能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要提交法律意見書,做盡調,說明股權轉讓的原因以及具體情況。另外要確保殼轉手之後新的法人以及高管有基金從業資格。這個要通過從業考試才能拿到。
㈢ 私募基金都存在哪些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風險,指私募股權投融資操作過程中相關主體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己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
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
一、法律地位風險
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
客觀上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字,的確給人一種非法或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表明其是在公開市場之外進行的募集資金的行為,並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確,它是完全合法並受到監管部門認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於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為其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的法規規范仍然不足,為了吸引客戶,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年收益率等,這種既非合夥又非投資的合同在本質上類似非法集資,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書面合同,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
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與商業秘密保護也可能帶來合同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談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資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方向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二是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保密的法律風險;三是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這些風險嚴格而言不屬於合同法律風險,而是附隨義務引起的法律風險。
三、操作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信託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基金;三是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而這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於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
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現有法律並不沖突,但在實施過程中又缺乏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導致監管層與投資者缺乏統一的觀點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的項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標企業的核心技術,則應該注意該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著作權、專利和其它知識產權;
2、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雇員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僱傭開發協議文件;
3、為了保證專有性秘密而不申請專利的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
4、公司知識產權的注冊證明文件,包括知識產權的國內注冊證明、省的注冊證明和國外注冊證明;
5、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注冊機關申請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的文件;
6、正處於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7、需要向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8、申請撤消、反對、重新審查己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9、國內或國外拒絕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10、其他影響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
所有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秘密、僱傭發明轉讓或者其他目標企業及其附屬機構作為當事人並對其有約束力的協議,以及與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
此外,創業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問題、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問題以及遵守同業競爭禁止的約定等,都有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
五、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確定目標企業之後,就應該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調查。
因為在投資過程中,雙方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所以法律調查的作用在於,使投資方在投資開始前盡可能多地了解目標企業各方面的真實情況,發現目標企業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確認他們己經掌握的重要資料是否准確的反映了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以避免對投資造成損害。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目標企業為非上市企業,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資者想要掌握目標企業的詳細資料就必須進行法律調查,來平衡雙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確該並購行為存在那些風險和法律問題。
這樣,雙方就可以對相關風險和法律問題進行談判。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引起的法律風險是作為中介的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與投資機構及創業企業共同面對的法律風險。
盡職調查不實,中介機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資機構可能蒙受相應損失;而創業企業則可能因其提供資料的不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日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合同風險、不規范經營風險、債權過於集中帶來的風險。
管理引起的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缺陷帶來的決策風險、員工意外傷害風險、規章制度不健全導致的員工道德風險、公司印章管理不嚴帶來的債務風險。
資金運用引起法律風險:投資合作風險、分支機構風險、借貸風險、擔保風險。
七、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目標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權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後,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在經過一段禁止期之後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業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取巨額增值,實現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上市,另一種是買殼上市。直接上市的標准對企業而言還相對過高,因此我國企業上市熱衷於買殼上市。表面上看,買殼上市可以不必經過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上市目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務公開和補交欠稅等監管,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殼資源大多數「不幹凈」,債務或擔保陷阱多,職工安置包袱重,如果買殼方沒有對「殼」公司歷史做出充分了解,沒有對債權人的索債請求、償還日期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而產生的一些負債等債務問題做出充分調查,就會存在債權人通過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資產或分割買殼方己經取得的股權,企業從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回購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東回購管理層回購)實際上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受讓方是目標企業的原股東。有的時候是企業管理層受讓投資方的股權,這時則稱為「管理層回購」。以原股東和管理層的回購方式的退出,對投資方來說是一種投資保障,也是使得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也融合了債權投資的特點,即投資方投資後對企業享有股權,同時又在管理層或原股東方面獲得債權的保障。回購不能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風險。表現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時的投資協議中回購條款設計不合法或者回購操作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
對於失敗的投資項目來說,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有助於投資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但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資產申報、審查不實、優先權、別除權、連帶債權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