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金為什麼會被清算
2004年頒布抄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襲理辦法》第44條規定: (1)在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若連續60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 元,或者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的,則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2)若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則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一般每個基金招募書里都有註明基金清盤條件!詳情將個基金招募書!
B. 私募基金投資的房地產,項目破產重整,還能拿回錢嗎
申請了破產要不回了
C. 基金運營部門是什麼呢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工作職責包括基金清算和基金會回計兩部分。基金清算工作包括:答開立投資者基金賬戶;確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以及非交易過戶等交易類申請,完成基金份額清算;管理基金銷售機構的資金交收情況,負責相關賬戶的資金劃轉,完成銷售資金清算;設立並管理資金清算相關賬戶,負責賬戶的會計核算工作並保管會計記錄;復核並監督基金份額清算與資金清算結果。基金會計工作包括:記錄基金資產運作過程,完成當日所發生基金投資業務的賬務核算工作;核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完成與託管銀行的賬務核對,復核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結果;按日計提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填寫基金資產運作過程中產生的投資交易資金劃轉指令,傳送至託管行;根據基金份額清算結果,填寫基金贖回資金劃轉指令,傳送至託管行;完成資金劃轉指令產生的基金資產資金清算憑證與託管行每日資金流量表問的核對;建立基金資產會計檔案,定期裝訂並編號歸檔管理相關憑證賬冊。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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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D. 基金進入清算階段投資人投後應該做什麼
投後是指之前買入了,但是後面這基金進入了清算階段嗎?
之前了解過如果 進入了清算會強制贖回,也就是以最後一個工作日的凈值強制讓投資人贖回。
因沒有遇過種情況不解的不是太清楚,
建議咨詢基金公司的專業人員。
E. 怎麼寫證券投資基金方案
以下文字為摘錄,僅供參考不做法律依據,具體參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上面有明確要求。成立方案
***********有限合夥私募證券投資有限合夥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有限合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第六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北京海淀區學清路21號樓*****室
第三章 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范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全部證券品種,包括股票、債券、權證和基金等。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企業由 30個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夥人 個,有限合夥人13個。
普通合夥人:姓名:無所謂,住址 天空
劉麗,住址
宋雪萍,住址
找為例,住址
胡來,住址
其他 ,住址
有限合夥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必須用貨幣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普通合夥人的出資:劉麗同意投入基金現金15萬元,張學平同意投入基金現金10萬元,找為例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胡來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其他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 菜萬春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
有限合夥人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繳付期限 :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的收益在結清管理人費用、激勵費之後,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按照各自出資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資收益。普通合夥人只有在投資收益為正時才允許收取管理費。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委託6 個普通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一個季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按照合夥人出資比例表決。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十六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八章 入伙與退夥
第十七條 新合夥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普通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普通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條 普通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夥人有(一)、(三)、(四)、(五)項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普通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事項發生爭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解決。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合夥企業注銷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普通合夥人簽字:**********************************有限合夥人簽字:**************
2010年 1 月 1 日
有限合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管理制度
一.投資項目界定
本基金投資項目包括:
1.股票——投資於那些高增長和高收益的公司股票以保障基金收益穩中有升。
2.其他證券——投資於具有獲得市場平均收益的其他證券。
二.組織機構
1.由基金普通人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協商成立決策部,負責對私募基金投資項目的管理 。
2.委員會職能機構設立調研部和執行部二個部門,由普通合夥人產生。調研主要考察項目對象公司股票或期貨對象的全面一手資料,完全提供給決策部。決策部負責項目投資決策。實施部負責實施項目。
三.投資體制
基金形成投資證券調查,論證評估,投資決策,監督實施,運作管理的五位一體的投資管理體制。
1. 投資證券調查
由調研部對收集各類投資證券遴選後,成立專門小組負責證券調查。
2. 論證評估
由調研部項目小組進行證券可行性論證,設計優化證券投資方案。
邀請企業內部專家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
3. 投資決策
由基金投資決策部對備選證券進行決策,決定對投資證券的審查批准意見。
4.監督實施
執行部對證券實施操作。
5.運作管理。
在證券投資開始實施後,由決策部對項目運作進行必要的管理。
四.投資管理要點
1.投資股票與其他證券比例管理。
投資股票與其他證券的沒有固定比例。但遵從「資金最大化利用」原則,即資金原則上應該是大部分利用在投資項目上(當然要保證基金的正常管理費用和其他所需費用)。
2..確定合理的投資結構。
(1)投資對象公司的選擇
一般投資應選擇高收益,有利潤保證,負債低的等企業的股票
(2)投資證券分布
5%放在銀行存款
15%放在其他證券
70%放在股票
(3)投資效益評估
傳統的投資項目評估側重在財務指標上:
●投資收益率=年平均盈利/投資額
●投資回收期=投資額/年平均盈利
●凈現值法
●折現系數法
F. 請問證券、基金行業的TA清算,是什麼東西包括哪些內容,TA是什麼英文的簡稱
TA是注冊登記的意思。TA清算不嚴格的說,是賬戶的過戶登記清算。比如說資金過戶,股份(基金份額)過戶,賬戶注銷,賬戶開設等。
G.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種情況之一時,產業基金須終止並清算:
(一)基金封閉期滿未被核准續專期;
(二)代表50%以上屬基金份額的股東要求終止基金,並經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通過;
(三)基金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四)因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金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
(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須退任而無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託管人須退任而無新任基金託管人接任。
第四十四條 產業基金終止時,須組織清算小組;在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經注冊會計師、律師鑒證並報管理機關核准。
第四十五條 產業基金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按股東持有份額比例分配。
H. 私募基金清算流程是怎樣的
首先確定清算日期,清算理由以及將資產提前變現;到清算當天發清算公告,和託管人配合編寫清算報告,將資產劃轉至指定投資人賬戶,後期銷戶等
I. 基金到最後是不是就虧沒了,一分錢都不剩啊求大神幫助
一般的情況下是不會的,除非基金清盤。基金的凈值跌到0。50元時,該基金就會被清盤專,基金屬公司按清盤價格把錢退還給各位投資人。
但清盤需要很多條件的,很難達到。
2004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
1)在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若連續60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 元,或者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的,則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
2)若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則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
一般每個基金招募書里都有註明基金清盤條件!詳情將個基金招募書!
這兩項條件很難達到,因此基金清盤的可能性極小, 到現在為止還沒有那支基金被清盤過,所以你不用擔心。
基金做為一種長線投資工具,不要去急在這一時凈值,畢竟像去年那麼好的行情是難得一見的,漲跌乃股市常事。只要經濟走穩,基金就不會再跌了。前段時間股市跌幅很大,但基金的跌幅就相對小很多了,所以在這時一定要有耐心,持有待漲。
J. 招行投資基金的錢怎麼取出來
您好,基金贖回到賬後是到達您的理財專戶的,需要您手動操作轉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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