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投資基金有什麼特點
證券抄投資基金是由專襲家運作,管理並專門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具有投資小、費用低的優點。
證券投資基金具有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強。
㈡ 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的是什麼
基金收益是基金資產在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自身價值的部分。具體地說,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紅利:是基金因購買公司股票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公司對股東的紅利分配有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兩種形式。基金作為長線投資者,其主要目標在於為投資者獲取長期、穩定的回報,紅利是構成基金收益的一個重要部分。所投資股票的紅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一個重要標准。
(2)股息:是指基金因購買公司的優先股權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
基金收益
比例事先規定的,這是股息與紅利的主要區別。與紅利相同,股息也構成投資者回報的一個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重要標准。
(3)債券利息:是指基金資產因投資於不同種類的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金融債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個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此可見,債券利息也是構成投資回報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4)買賣證券差價:是指基金資產投資於證券而形成的價差收益,通常也稱資本利得。
(5)存款利息:指基金資產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這部分收益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個組成部分。開放式基金由於必須隨時准備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必須保留一部分現金存在銀行。
(6)其他收入:指運用基金資產而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額,如基金因大額交易而從證券商處得到的交易傭金優惠等雜項收入。這部分收入通常數額很小。
㈢ 我國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范圍包括有哪些
證券投資基金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版基金管理權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其主要投資標的為:
債券基金:債券基金以債券為主要投資對象,債券比例須在80%以上。
股票基金:股票基金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股票比例須在60%以上。
貨幣基金:是以貨幣市場工具為投資對象的一種基金。
混合型基金:主要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股票、債券和貨幣的投資比例沒有固定的范圍。
㈣ 怎樣最簡單的來理解什麼是基金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有什麼區別
基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版設立的具有權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區別如下:
證券投資基金是基金的一種,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並將投資收益按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的一種間接投資方式。廣義的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像李連傑的壹基金,就不是以投資為目的,而是一種慈善基金。
㈤ 你知道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都包括哪些嗎
「年滿抄18周歲的合法持有現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證、武警證、護照的中國居民。」
「合法持有現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證、護照等身份證件並且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居民。」
「合法持有屆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中國居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公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
㈥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什麼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托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把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進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所以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關系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
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
㈦ 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區別如下:
1、根本屬性特徵。
①股權投資基金:高風險、高收益。
②證券投資基金:低風險、低收益。
2、投資對象和資產組合。
①證券投資基金一般投資於股票和其他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也有少量的房地產和實業項目。
②股權基金是投資於一定行業的科技項目和成長性企業,通過對不同階段的項目、不同產業的項目的投資來分散風險。
3、投資的期限和變現方式。
①證券投資基金通常是短期投資,有較強的投機色彩,投資組合的變換較多,主要從證券市場的波動中套利。
②股權基金的投資期限較長,只能從投資項目的發展和成長中獲得回報。
(7)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是擴展閱讀: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投資工具。
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
(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積少成多的整體組合投資方式,它從廣大的投資者那裡聚集巨額資金,組建投資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和經營。在這種制度下,資金的運作受到多重監督。
(2)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信託投資方式。
它與一般金融信託關系一樣,主要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個關系人,其中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訂有信託契約。但證券基金作為金融信託業務的一種形式,又有自己的特點。如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主要當事人中還有一個不可缺少的託管機構,它不能與受託人(基金管理公司)由同一機構擔任,而且基金託管人一般是法人;基金管理人並不對每個投資者的資金都分別加以運用,而是將其集合起來,形成一筆巨額資金再加以運作。
(3)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
它存在於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起著把投資者的資金轉換成金融資產,通過專門機構在金融市場上再投資,從而使貨幣資產得到增值的作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者對投資者所投入的資金負有經營、管理的職責,而且必須按照合同(或契約)的要求確定資金投向,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4)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證券投資工具。
它發行的憑證即基金券(或受益憑證、基金單位、基金股份)與股票、債券一起構成有價證券的三大品種。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券完成投資行為,並憑之分享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
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簡稱「PE」)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股權投資基金的特點:
1. 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公司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 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採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工具形式。
3. 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 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 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 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 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 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㈧ 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有哪些
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
1、公募證券基金回
2、私募基金
3、財務公司
4、國有企業、答民營企業等一般有限公司
5、有限合夥企業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這類投資者一般具有投資資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強等特點。由於這些投資活動對市場的影響較大,使得機構投資者比較注重資產的安全性, 能夠充分分散投資風險。
按照其主體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機構投資者劃分為企業法人、金融機構、政府及其機構等。企業法人是證券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充當著既是資金供給者又是資金需求者的雙重角色。企業法人進行投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資產增值,二是參與管理。這種投資一般都是長期投資,交易量大,但是相對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