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會計裡面「機構投資者」是什麼
什麼是機構投來資者
指證券投資基金、法源人投資者及其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投資資格,有權購買本次發行股票的機構(如QFII)。其中,證券投資基金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人投資者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設立6個月以上並有效存續的法人,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資格,其申購資金來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中國現在很多所謂的投資者不是機構投資者,這裡面有一個概念要搞清楚,什麼是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最經典的概念就是由散戶集合在一起,這樣的基金叫機構投資者。如果說是某個什麼重型機械廠,某個電廠,來投一個企業是法人投資者,而不是機構投資者。所以機構投資者的本人是一個個人和個人的結合,
❷ 基金里的QDII和QFII是什麼意思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是指允許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一定規定和限制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並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帳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資本利潤、股息等經批准後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QFII(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正成為推動A股市場發展的重要力量。
人民幣升值如一道電閃,QFII聞風而動,QFII的額度驟增60億美元,QFII當仁不讓地成為A股市場最有想法、最有資金實力的做多的主力部隊,下一階段瞄準QFII必然增倉的品種是捕捉底部黑馬的必然選擇。QFII正成為推動A股市場發展的一隻重要力量。來自2007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會議上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末,52家QFII持有A股的總市值已經達到971億元,占滬深兩市2006年末流通總市值的比例達到3.88%,一躍成為A股市場僅次於基金的第二大機構投資者。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e)(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首字縮寫。它是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
●銀行系QDII
銀行QDII產品可以直接投資境外股市。目前國內共有19家銀行獲得QDII資格。
●保險系QDII
保險QDII投資范圍除貨幣市場工具和固定收益產品之外,還包括股票、股權、股權型產品、股票型基金等權益類產品。目前,中國人壽、中國人保和中國平安等3家保險公司獲得QDII資格,但這些保險公司還未推出面向投資者的QDII產品。
●基金系QDII
2006年9月,我國推出了首隻試點的基金QDII產品——華安國際配置基金。但總體上,基金QDII一直處於無章可循的境地,業務停滯不前。目前,隨著證監會新規定的實行,更多的基金公司有望獲得投資境外股市的資格,其QDII業務正在提速。
❸ 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投資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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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有基金管理公司,私募管理公司,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直投公司、資管公司、信託公司以及一些企業投資者等。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理財顧問羅經理;國泰君安證券——網路知道企業平台樂意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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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機構投資者的中國的發展
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投資者。本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證券市場出現了證券投資機構化的趨勢。有關統計數據表明,機構投資者市場份額70年代為30%,90年代初已發展到70%,機構投資者已成為證券市場的主要力量。在中國,與個人投資者相比,機構投資者所佔比重仍然偏小。截至1997年底,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開戶數占總開戶數比例不到1%。為了改變這種投資者結構失衡的狀況,中國正採取措施,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逐步培育和規范發展機構投資者,發揮證券投資基金支撐市場和穩定市場的作用,促進證券市場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上半年,開元、金泰、興華、安信四家證券投資基金相繼公開發行上市。可以預見,未來幾年將是中國機構投資者獲得穩步發展的時期。 從機構投資者發展的歷程來看,有三個重要的時間點。
第一個是封閉式基金成立並開始運作的1998年3月。封閉式基金的成立引入了真正意義上具有專業優勢的機構投資者。
另一個重要的時間點是1999年三類企業資金和保險公司資金入市。其中保險公司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總額增長了13倍,從開放初的14.79 億元上升到2001年的208.99億元。保險資金成為機構投資者最大的資金來源。
第三個關鍵的時間點是中國開放式基金成立的2001年9月底。自此,基金產品差異化日益明顯,基金的投資風格也趨於多樣化。 實證檢驗發現,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以後,上海證券市場和深圳證券市場的波動性都發生了結構性降低。機構投資者發揮了穩定市場的功能,符合對機構投資者的預期。在機構投資者發展的過程中,每次的政策推進都對市場起到了明顯的穩定作用。在幾個重要政策中,保險資金通過機構投資者間接入市對上海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最為明顯;封閉式基金的成立對深圳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最為明顯。機構投資者在穩定市場方面,在上海證券市場和深圳證券市場上表現強度是有差距的:在深圳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最高降低了近13個百分點的波動性;在上海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最高降低了6個百分點的市場波動。
雖然機構投資者進入後市場出現了一些問題,但總體上來說,機構投資者的進入降低了市場波動,只是降低的幅度並沒有人們期望的那麼高。 尚福林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社會資金的投資和參與,同樣資本市場也能為社會資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一個平台。完善鼓勵社會資金投資資本市場的政策,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要進一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壯大基金的資產規模,要加快商業銀行設立證券基金的試點工作。中國工商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經完成。同時,我們還要積極研究保險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試點,穩步增加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第二,促進機構投資者協調發展。在穩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同時,要不斷擴大保險資金、企業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資資本市場的資產比例和規模,並積極推動其他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壯大。
第三,要豐富市場投資產品,積極推動市場的創新,研究開發適合於不同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產品。
第四,加強對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監控,有效防範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
第五,建立健全對基金管理公司等資產管理機構主要股東的有效約束機制,保持這些管理機構運行的獨立性和穩定性。
第六,繼續完善有利於各類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稅收政策等等措施。
❺ 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投資者應該繳納的稅款有哪些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內入未恢復徵收個容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所得稅。
❻ 為什麼說基金是目前市場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商業保險公司和各種投資公司等。基金是目前市場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
❼ 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有哪些
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
1、公募證券基金回
2、私募基金
3、財務公司
4、國有企業、答民營企業等一般有限公司
5、有限合夥企業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這類投資者一般具有投資資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強等特點。由於這些投資活動對市場的影響較大,使得機構投資者比較注重資產的安全性, 能夠充分分散投資風險。
按照其主體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機構投資者劃分為企業法人、金融機構、政府及其機構等。企業法人是證券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充當著既是資金供給者又是資金需求者的雙重角色。企業法人進行投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資產增值,二是參與管理。這種投資一般都是長期投資,交易量大,但是相對較穩定。
❽ 機構投資者的特點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⒈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隻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
⒉ 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
⑴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⑵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⑶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⒊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在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中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中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18世紀末英國由於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於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家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後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託」、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等,都是基於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於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於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准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於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台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藉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范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范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向基金配售,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二、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
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產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而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於「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范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家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產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
反觀中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范圍基本局限於國內,中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 特徵進一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並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
而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系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於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後,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
⑴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
⑵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託(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徵,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託則是投資信託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
⑶風險投資信託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家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托憑證(XXDR)」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沖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
而在中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 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❾ 5.如何學習和借鑒美國經驗,發揮我國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要進一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壯大基金的資產規模,要加快商業銀行設立證券基金的試點工作。中國工商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經完成。同時,還要積極研究保險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試點,穩步增加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
2、促進機構投資者協調發展。在穩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同時,要不斷擴大保險資金、企業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資資本市場的資產比例和規模,並積極推動其他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壯大。
3、要豐富市場投資產品,積極推動市場的創新,研究開發適合於不同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產品。
4、加強對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監控,有效防範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
5、建立健全對基金管理公司等資產管理機構主要股東的有效約束機制,保持這些管理機構運行的獨立性和穩定性。
6、繼續完善有利於各類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稅收政策等等措施。
(9)證券投資基金是證券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擴展閱讀
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收益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
其中最典型的機構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自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通常具有集中性、專業性的特點,比較注重理性投資和長期投資。
❿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什麼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托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把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進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所以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關系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
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