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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律師

發布時間:2020-12-14 22:24:23

㈠ 石珍珍律師:私募機構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中的規定,對於私回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私募證答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變更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同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類型等申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其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管人員和基金經理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自查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㈡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律師事務所單位有哪些,哪些律師事務所是協會會員單位

你好:沒有特別要求,律師事務所參照《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細則(試行)》辦理

㈢ 證券律師如何開拓業務

一、基金創新業務
基金創新最重要,所以我先講這個基金。政治上是講「階級」的,我今天講基金,因為這是經濟大家庭中的一個元素,因為這關繫到一個群體,就是股民,當然美國沒有「股民」的概念,他們稱為機構投資者。沒有股民就不是一個完整的市場,同樣的沒有基金就不是一個完整的市場,全世界都是這樣的理念,要講這個經濟,必須得講這個基金。但是我們很長時間我們錯位了,我們不太重視這個基金。如果我們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們首先得把這個關注的點往前移,得先關注這個基金。沒有一個好的基金,這個市場也是有問題的。
基金不是一個中國的原生態的東西,基金是一個外來品,現在銀行等已經開始關注基金。
1、國家主權基金
主權基金就是國家基金,在我國能想的到的是中投、一個是社保。大家說,這個離我們很遠,能承擔主權基金的肯定是大所,是這樣的,這個我毫不避諱,但是這個基金是一定要流向社會的。不要理解主權基金就是一個冷麵基金,它也是市場的,它也是有血有肉的。主權基金現在來講,已經開始投向市場,比如一些上市的企業等。以前都是國家項目,如西氣東輸啊、南水北調啊等。
所以主權基金要了解兩個概念,一是國家基金,是國家委託的一個管理基金,它是市場主體的一個組成部分。
2、社保基金
為什麼社保基金又單獨拉出來呢,因為社保基金是一個穩健,它是救命的。盡管它也可以投向一些市場項目,但是它更強調一個穩健。社保基金現在是分級管理,未來的社保基金是一定走向市場的,但是肯定是投一些非常穩健的產品。
3、專項產業基金
我國的第一個產業基金是船舶產業基金,這個就是投產業的,歸發改委管,這個有一個額度,沒有100億元,不要入這個產業基金。這個一定是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相掛鉤的,這個每五年有一個變化。產業政策一般有四個方面,限制什麼、鼓勵什麼、禁止什麼、許可什麼。
中國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區域經濟,如東北經濟區、中原經濟區等。中國走向國外看國別經濟,外資走向中國,看產業經濟。
4、專項私募基金(包括PE母基金)
這么多年,我們私募基金,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了,我算這個在中國作私募基金比較早了,大概十幾年前,就開始做了。即使這個風險投資也不是我們中國的,也是外來的。最開始的時候外國來的這些基金都只能作外資的。這個專項的私募基金,我們經歷了幾個階段,一個是,全部是外資的,後來進行競爭,外資內資均有,大概十年間就是這么走過來的。
專項私募基金在中國發端於深圳,後來就遍地開花了,一個是天津、蘇州、上海、北京、武漢光谷等。目前的情況,PE進入了冬天,進入了大寒。我發現只要市場不好,我們所得人就多,因為業務好的時候,人都在項目上,一待就是八九個月的樣子,現在我發現我們所得人多起來了,很多人都回來了,一個是要過節了,另一個是市場不是很好。
我們要分析這個形式,目前LP融資特別難,LP毀約特別多,好的項目少。所以這個私募基金的態勢我們要知道,大概有以下幾種:
第一個態勢,往上走,走到哪了,走到VC了,當然要走到天使投資,很難,這個天使投資的風險更大。
第二個態勢是,橫著走,產業並購,我們在做的法律人要關注這個塊。所有的私募都有一個期限,一般是五加一、五加二,甚至很特別的有五加三的,這個八年的,在全世界都少。我們有幾個項目都在排隊,現在審核還沒開始就排到2014年了,所以,IPO市場這種形勢下,貨幣市場肯定要好,所以有橫著走的態勢。
第三個態勢是往回走,證券投資基金這個是很可怕的。
對於我們來說,不管往哪走,我們都有機會。我在想,我們在做的做企業的,是不是非得走上市這條路,這是不是一個獨木橋。所以是不是可以考慮其他前景。對於企業來講再造和重組都是一個發現機會的時候。
5、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它是債券和股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的,這個東西有些時候會難以理解,因為這個債券的文書和股權的文書是不一樣的,在這里就是債券和股權作一個文件。當然這個設計不是律師單獨能完成的。
二、證券創新業務
1、新三板業務
這個新三板業務說了很多年了,包括北京、天津、上海等幾個城市,新三板有可能成為我們律師的機會。因為總量大、門檻低。
2、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及再上市業務
所有涉及退市的這些企業,幾乎都是用紅籌出去的,就是用VIE模式出去的。中國政府跟很多地區有合作備忘錄、諒解備忘錄,只要有的就是有一個監管的問題。美國、歐洲等沒有這些,這個在監管上可能就松一些。這一些人,怎麼回來,實際控制人問題、期權問題、產業政策問題等,對律師來講都是智慧的考量。每個企業都有每個企業的個性,要好好的研究。現在境外上市都處於停滯狀態。
3、國內主板及創業板退市及再上市業務
過去這個情況不存在,但是現在存在了,現在深交所已經有兩三個企業要被強制退市。這些企業退市的目的是什麼,是不是為了再上市還是其他。這些,我們律師都要好好發現,這是一個機會。
4、上市公司強制分紅制度實施派生業務
這些都是我們律師的業務,律師可以幫助修改公司章程
5、境外上市業務(老業務、新作為)
境外上市業務不要關注其他,就關注香港,目前取消了「456」制度,現在我們要加強香港的建設,香港現在已經很熱了,盡管歐債的陰影還存在,但是,香港不同,香港交易所在大陸作推廣的時候,他說,我是中國的國際資本市場,上海深圳是中國國內的資本市場。從這些意義上來講,香港是我們一個上市的載體。
現在在證監會擠壓的企業太多,如果不解決,問題可能很大。
6、保薦人律師業務(招股說明書編制)
盡管上市審核停了,但是保薦人的業務沒有停止。他們依然在選項目,發現項目,現在保薦人也在選律師,我們自己有一些大的項目,保薦人自己也在請律師。目前我知道已經有了幾家律所的團隊,專門做保薦人律師。目前有幾個項目是需要律師做的:
一個是招股說明書部分內容編制,如歷史沿革等,還有一塊是核查業務,律師可以做工作底稿。現在還有一個問題是,保薦人的收入,一個純量收入,一個是增量收入,所以有些需要律師。
我們再想,有沒有可能,律師做保薦人?我們曾經討論過,一個是分兩步走,律師先起草招股說明書,很多國家,都是律師進行協調。第二步是,律師做保薦人。每一個行業,都需要有人站出來為這個行業做些什麼。
7、股權激勵業務(要有智慧、要有遠見、要有規則)
有些企業,現在是留不住人的,所以在股權激勵業務上,我們律師大有可為。
三、債券創新業務
1、政府債券
不要僅僅理解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也可以發債,現在又授權了十個政府發這個集合債,大多是程序性的東西,只要政府出現新的債,我們就盯住。不要把他看得那麼高深,
2、可轉股債券
2013年3月1號馬上就要生效實施了,不要注冊地證明了,不要驗資了,這個會計師就說了,這個違反公司法。證券律師開創了中國產業律師的先河。律師在金融資本這種義務,多多少少已經有了。一個問題,非上上公司有限公司可不可以發債。
3、企業債
4、金融債券
5、高收益債券
6、境外人民幣債券
四、公司創新業務
1、國際並購
對於國際並購來講,似乎還有很多新興市場。去年我去俄羅斯,我發現這個俄羅斯是一個巨大的市場,它的資源不可想像,俄羅斯目前比我們滯後,其富裕程度也可能受到影響,他的這些資源、能源、生態非常難得,那水清的不可想像。以莫斯科紅場為中心方圓六百公里沒有一個工廠,最重要的是,它最近在進行第二輪私有化,私有化的三個標准:
首先,透明,關注終極持有人,現在俄國開始關注終極持有人。第二,一步到位,所謂私有化一步到位,是國有部分不保留的。三是,程序要公開,防止腐敗。如果俄羅斯要做私有化,這個市場是不可想像的。
所以國際並購來講,我們大有市場,再比如說緬甸,緬甸一夜之間,全部美元化,美國重返亞洲首先重返的是緬甸。緬甸有很多資源與中國對接的,總之一句話,關注國際並購。德國二戰後的很多企業沒有接班人,第一代老了,第二代,不接,第三代接不了。所以,我們就會有機會。所以國際並購非常重要。
2、產業整合
產業鏈分上游下游等一系列的東西,產業整合很重要。
3、內部控制
4、完善戰略
5、財務管理
五、標准制定與證券業務創新
全球標准化最強的是美國,美國甚至在政治形態上做標准。事實上,任何東西都有標准,美與丑、好與壞等等。律師來講,最重要的是標准意識。
一是標準的制定者,這一點是很不容易的,需要努力、勤奮,最優秀的律師是制定標準的律師。以前更不容易,因為以前的標準是國家制定的。創造標准有兩個層面,一是制定,二是挑戰標准,敢於否定,否定什麼呢,就是挑戰標准。當要素市場活躍的時候,可以進行挑戰。
二是,執行標准,執行標準的前提是找到標准。我現在不帶徒弟了,以前我帶的時候我是把我寫的東西,給我的學生。我一個文件,無論改過幾次,我都留著,有痕跡,我就讓他看這些。所以說,這個標准很重要。
三是,找不到標准,這個就急啊,這個得點播一下。我們的法律被翻譯成哈薩克文和維吾爾文,需要一年的時間,我們的司法解釋,需要三年的時間,我們的民族律師怎麼辦。所以這個標准很重要。
六、證券爭議與業務創新
我不是一個訴訟律師,三十二年的律師,只是在開始的時候做過幾個訴訟業務。八十年代的時候,我就知道我一輩子不做訴訟律師了。我對訴訟這一塊來講,可以說沒有什麼經驗,我對訴訟律師非常敬佩。我認為證券的爭議,應該是證券律師與訴訟律師之間的,你只有證券業務不行的,只有訴訟經驗也不行的。所以對於這一塊來說,是一個新的業務增長點。
首先是發現爭議,不要理解為只有證券賠償才有訴訟,在證券發行階段也有訴訟。美國一部分律師專門研究中國的招股說明書。比如中國人壽在美國上市的當天,被訴訟了。最後的結果當然是和解掉了,在美國幾乎所有訴訟都是花大筆費用和解的,或許這是美國律師的一個生財之道。
其次是促成爭議,這個或許有人不理解了。事實上,對於證券律師來說,促成爭議也是很重要的,但是現在來看很少。下情可以上達,但是上情下達不了。我最願意看得是,律師工作報告中關於這個出現問題的解釋和解決方法。對於已經否定的東西,你怎麼去描繪、怎麼去陳述,這個是亮點。在發行上市過程中,有些企業受到處罰了,這個處罰,有些律師就這個描述寫三四頁,繞來繞去,這是亮點,每一句話都是一個創造,這樣的描述,我都會摘出來,與其他同事分享。
還有就是介入爭議和總結爭議,介入爭議就是我們律師了,有些律師很不注意總結,我現在是老了,注意總結了,但是很多年輕律師還是不注意。現在有個現象,寫書的律師比看書的律師多。到了今天我們才意識到,在一個律所中,非法律人員也是我們創收的基礎,現在我們工具有,信息化有了。所以我們會不時的看見,新的主張出現。盡管如此,在西方來講,包括英國這些傳統的老牌的法律國家,他們的大律師,他們照樣要看判例。如英國的律師學院,大律師想拿到律師資格外,你的前提除了基礎的外,你得跟大律師吃十四次飯,這十四次飯大概要三年的時間。我們或許三天就完了。
七、證券業務收費新解業務收費
現在一些中介收費、融資收費,都是律師服務的一個方面,律師不要把自己給限制住了。靠純粹律師技能的來取得收入,不是一個好的律師。評價一個律師的收入、消費,是個很重要的地方。我們要發現我們純量的律師技能收費,沒錯,這是我們的立足之本,我們也要利用我們的智慧,去收費。當然要控制風險。
對於收費來說,現在有一個現象,不給錢,給你股權。對於個人所來說好說,但是對合夥所來說很麻煩。我們國浩律師所是禁止的。我們所有的收入是現金,不能以股權折換。這種情況是不是一概拒絕還是一概接受,要根據個案來分析了。
商業價值分析,你有多大的退出可能或機會。
法律價值分析,你所提供的服務是純量對價還是增量對價。
我是一個重組律師,
八、證券業務執業心得
一個好的商業律師,首先,你必須有國際視野,沒有國際視野,你做不好商業律師,中國與國際是榮辱與共的關系。二是要有中國智慧,對於深圳的、北京的、上海的,你得有當地的智慧。所以在做項目的時候,我們會找當地律師。也就是說,我們要有本土智慧。我經常偏遠地區的律師說,你千萬不要自暴自棄,你所在地方的智慧,別人沒有,我們也需要這樣的律師。第三點是,得有偉大的創意,法律是循規蹈矩的嗎,不是的,法律也需要創造需要突破。企業要走產品線,律師事務所也要走產品線,人家沒有的我有,人家有的我優,創意是無處不在的。現在專業越來越細化了,現在大學里就有專門做招標文件的。最後一點是科學的方法,律師沒有方法是不行的。
專業精神與信仰崇高;
操守堅持與學養儒雅;
方法科學與理念先導;
責任踐行與團隊再造。
希望2013年對我們律師來說是一個新的春天。
謝謝大家

㈣ 基金運作費用包括

基金運作費包括審計費費、律師費、上市年費、信息披露費、
分紅手續費、專持有人大屬會、開戶費、銀行匯劃手續費等。
這些開銷和費用是作為基金的營運成本支出的。
操作費占資產凈值的比率較小,通常會在基金契約中事先確定,並按有關規定支付。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支出就是基金費用,部分費用構成了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以及其他當事人的收入來源。開放式基金的費用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組成。直接費用包括交易時產生的認購費、申購費和贖回費,這部分費用由投資者直接承擔;間接費用是從基金凈值中扣除的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所規定的費用,包括管理費、託管費和運作費等其他費用。
認購費和申購費
認購費,指投資者在基金發行募集期內購買基金單位時所交納的手續費,目前國內通行的認購費計算方法為: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認購費費率通常在1%左右,並隨認購金額的大小有相應的減讓。

㈤ 基金逾期,投資100萬,如何打官司,律師費多錢

好大的金額啊

㈥ 請問律師,基金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承諾基金投資損失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禁止事項中規定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㈦ 律師事務所是否可以成為基金LP的投資人

有限合夥制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的運作及管理模式可簡單概括為:由普通合夥人(GP)與有限合夥人(LP)共同組成有限合夥企業;其中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作為GP,發起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並認繳少部分出資,而投資者作為LP則認繳絕大部分的基金出資。
私募股權

㈧ 律師好,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報發行一隻基金,需要律師做那些工作詳述列項最好。謝謝。

律師在私募股權基金中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 設立私募股權基金階段的法律工作
(一) 參與私募基金設立模式設計(公司、合夥企業等不同形式);
(二) 起草設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等);
(三) 進行私募基金的設立登記;
(四) 私募基金擴大規模(增資擴股、認股協議、入伙協議等);
二、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的法律工作
(五) 參與對投資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分析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出具法律意見書;
(六) 合作雙方簽署《保密協議》;
(七) 對決策擬投資的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八) 根據擬投資項目情況,參與設計投資模式、推出模式,洽商與被投資方的《合作框架協議》;
(九) 根據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別起草並簽署《增資擴股協議》或者《股權轉讓協議》;
(十) 重點起草私募股權基金最終退出目標企業的協議或者條款;
(十一) 起草辦理股東變更的工商變更登記文件,正式變更或者增加目標公司股東;
(十二) 根據投資方的要求,參與目標公司治理結構設計(董事會、監事會),實現投資者的管理權(國外一般強調私募股權基金有管理權,國內則有時候不強調管理權,只是在約定的時間和價格退出);
(十三) 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時,作為專業人士參與並起草相應文本,並協助完成相應法律程
序。(1)減資程序和文件;(2)IPO上市程序和文件;(3)股權回購程序和文本。

㈨ 律師私募基金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五種情況
1.首次申請登記;
2.已經申請登記但是登記尚未辦結;
3.已經登記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4.已經登記並已備案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補交;
5.申請變更控股股東等重大事項變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備案而未備案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1.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需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
2.已登記滿12個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需備案首支私募基金產品;
3.已登記不滿12個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需備案首支私募基金產品。

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至少需要審核十三大項內容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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