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限制出境會通知被執行人嗎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完全部義務的,執行法院應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回施;被執行人答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進一步作了詳細的規定,上述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程序的啟動。一般情況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時採取,情況緊急等必要情況下,法院可依職權採取。
二、限制出境的對象。不僅包括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而且還包括對債務履行有一定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完全部義務的,執行法院應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2. 如果父母成為老賴,子女限制高消費嗎
父母成為老賴,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購買理財產品履行程序擴展閱讀
春節前後是旅遊消費、餐飲消費及其他高消費活動集中時期,各地法院將把「黑名單」與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方式有機結合起來,與各地主要飯店、賓館、機場建立協作機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飛機、高鐵,
禁止被執行人參與國內外旅遊、度假等活動,禁止被執行人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絕不能讓「黑名單」上的債務人大吃大喝、逍遙遊玩。
最高法正在和中央精神文明辦一起協調公安部、民航總局、鐵路運營總公司簽訂備忘錄,建立點對點查詢機制,對被執行人限制其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限制其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限制其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限制其旅遊、度假。
3. 銀行理財產品法院可以執行扣除嗎
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專銀行理財產品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4. 納入被執行人失信名單後果是什麼
信用卡失信會對持卡人的房貸車貸信用卡辦理有影響,同時還會被拉進黑名單內。
1.申請不到容房貸車貸
持卡人的信用卡逾期一旦有了不良的徵信記錄,那麼持卡人的不良記錄很有可能會被保留5年,而逾期情節很嚴重的話,那麼持卡人就很有可能辦理不了房貸車貸。
2.拉進黑名單
持卡人如果逾期情況很嚴重,那麼就很有可能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被限制高鐵,飛機以及住宿,直接就讓持卡人寸步難行。
如果信用卡逾期情況特別嚴重的話還會影響自己的子女以後能不能去讀私立學校。
3.起訴
持卡人如果惡意欠款或有意拖欠,逾期仍未還款的,銀行有權向法院起訴,法院將會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貸款人以及貸款擔保人的所有銀行賬戶上的存款,查封已抵押、質押的財產等。
4.強制執行及刑事制裁
判決生效後若仍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財產以清償銀行的貸款損失。如果持卡人有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還可能涉嫌犯罪。
此條答案由有錢花提供,希望對您有幫助。有錢花作為度小滿金融(原網路金融)旗下的信貸品牌,為用戶帶來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聯網信貸服務,最高可借額度20萬。
5. 法院執行老賴對孩子有影響嗎
會有影響的,成為限制執行人後,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5)購買理財產品履行程序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第二條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的「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
(二)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
(三)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報告、核實及處罰的情況記錄入卷。
第三條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的「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三)無法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採取搜查措施;
(五)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採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記錄入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6. 如果支付寶下架了那買的螞蟻保險理財會全部退回嗎
即使支付寶下架了理財產品,客戶原來購買的這個理財產品也不會全額退回,購買合同會繼續履行,到期後本金和收益會打到客戶支付寶或余額寶賬戶。
7. 法院能執行擔保人理財產品嗎
可以,但要看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種類;
如果是一般的保證責任,要在起訴了回債務人後法院判其答敗訴、判決清償後再起訴保證人,這是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果是連帶保證,則可以任意起訴債務人或保證人中的一方或雙方,沒有約定的法律視為連帶保證。但如果要執行對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實現擔保債權,一般都要以訴行使,即根據法院判決對方清償,法院承認你們之間存在實現擔保債權的情形時,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8. 如果理財產品合同上寫的實際申購金額,低於合同上要求的最低申購金額,合同成立嗎
一、合同實際履行與簽訂時不一致時,以實際履行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實際履行使合同生效條件發生變更
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
(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麼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麼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
(2)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根據《合同法》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一般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時間,即合同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並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也就是說合同成立未必立即生效,如果附有生效條件,在條件滿足時才能生效,若合同已經實際履行,那麼這一行為表明雙方已就合同生效條件進行了變更,也就是合同已經生效。
9. 執行局把父母列入失信黑名單,請問對兒女有什麼影響嗎
執行局把父母列入失信黑名單,會限制其高消費,子女是不能就讀於高消費的私立學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9)購買理財產品履行程序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第四條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0. 民事糾紛案,在銀行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採取凍結嗎
可以。
在銀行所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屬於投資型理財產品,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險類理財產品是否可以執行,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其屬於經營型產品,債券、股票、基金具有相同的營利目的,可以被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10)購買理財產品履行程序擴展閱讀: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