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其核心內容是什麼
內部: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公司法等。
外部: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民法通則、訴訟法等。
B. 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載體和依據是什麼
目前我國的資產管理業務,按照法律載體和依據的不同,可以分為委託代理內型(合同法)、信容托型(信託法)、基金型(基金法)、有限合夥型(合夥企業法)和公司型(公司法)。因為委託代理型資產管理業務遵循合同法,所以這種業務也可以稱為契約型。
市場上有人將基金分為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有限合夥型基金、信託型基金;也有人將基金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比如,基金業協會根據組織形式不同,將私募基金分為契約型基金、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因為廣義上所有的法律都是一種契約,所以可以將所有的基金都認為是契約型的。本文不糾結於如何分類這個問題,主要通過對銀行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載體和依據進行梳理,並與銀行理財計劃進行對比,試圖說明目前銀行理財業務亂象叢生的根源所在。(獵律網)
C.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人如何對理財產品進行監管
監管這事就別指望了。錢打到了對方賬戶上,就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個人能做的的就是購內買前詳容細閱讀產品說明和購買協議,看明白其中的風險。其次就是找個靠譜的,對方單位越大,知名度公信力越高,相對來說越安全。名不見經傳或者剛成立那麼三幾天,或者同類同行中劣跡斑斑的,這種都要自求多福了。
D. 銀行理財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專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E. 現在的理財產品都有哪些,銀行理財產品監管機構
免費的可以去各個銀行,比如工行、建行、農行等銀行的理財欄目查閱,需要綜專合全面的理屬財產品,可以考慮去廣州數據天使網看看,戳我用戶名可見網址,主要有以下服務:
1、國內宏觀:具體分類為國民經濟核算、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對外經濟、匯率、利率、財政、國內貿易、證券市場、價格指數、金融、就業與工資、生活水平、景氣指數、人口與資源、特色宏觀數據、地區宏觀數據等;
2、國際宏觀:以上分類包括中國內陸市場外,同時涵蓋美國、日本、歐盟、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俄羅斯、加拿大、韓國、印度、中國香港、中國台灣、印度尼西亞、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汶萊、越南、寮國、緬甸、柬埔寨、蒙古、澳大利亞、孟加拉國、土耳其、紐西蘭、葡萄牙、阿根廷、墨西哥、巴西、瑞士、南非、沙特、西亞國家、南亞國家、中亞國家、中歐體國家等國家;
3、各種銀行理財產品,保值型、高收益型(風險也相應增加)等;
4、財務數據:主要為A、B股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
希望能幫到你~
F. 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財與投資意願不斷增強,使我國理財市場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但同其它成熟市場國家相比,我國理財市場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較為薄弱,關於理財產品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這些法律風險嚴重阻礙了我國資本市場健康快速的發展,從宏觀來看,這些法律風險不僅有礙我國理財產品的持續健康發展,進而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繁榮;從微觀角度上說,會使投資者及商業銀行面臨著更多的法律層面上的不確定性,不僅增糾紛與爭議大幅增多,同時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因此對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剖析與防範極為必要。
逐年增多的法律糾紛在一定程度上起因於理財產品自身的特殊性與復雜性,但是我國相關法律不完善、理財產品法律關系不清晰以及交易各方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強才是問題產生的根本。因此我們的研究必須首先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並在此基礎上探索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和防範措施。從研究來看,學術界關於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研究成果並不多見,且存在著發掘深度不夠深入、研究方法單一等諸多問題,仍有待於我們進一步研究。本文在總結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針對出現的法律問題,詳細分析其成因,理論結合實際,運用比較研究法、規范闡釋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對理財產品各方面法律風險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分析、論證,並提出防範法律風險的政策建議。
首先界定了理財產品的概念、特徵,並針對比較流行的委託論和信託論,指出在分析理財產品法律關系時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具體分析,並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分別對其法律關系進行研究和探討,進而對理財產品進行清晰的法律定位奠定了基礎。隨後結合實際,彌補前人研究不足,分別從投資者和商業銀行兩個角度來探討當事雙方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相對關系,並從金融立法、監管機構及商業銀行等方面深層次分析風險產生的根源。同時本文還比較和借鑒了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日、香港等地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體系進行分析和研究,並從中得出對我國的啟示。本文的最後針對我國監管體系特點,針對理財產品市場的現狀及未來趨勢,分別從立法機構、商業銀行及投資者三個角度提出了各方應對法律風險時應採取的措施和政策建議,以期更好地控製法律風險的發生,為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創造一個健康穩定的環境。
G. 對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監管的意義
對銀行理抄財產品進行監控的意義:關鍵是將銀行理財產品納入適當監管體制之下,從而保障健康有序發展。只有通過適度監管才能促進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發展,更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使銀行直接面臨潛在的風險降低,利於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控。
H. 銀行理財監管新規下發,影響有多大
影響一:去小銀行只能買國債、票據、大額存單等基礎理財產品
原理:新規第十六條規定可開展風險較高的綜合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門檻:資本凈額不低於 50 億元人民幣、監管評級良好、理財業務管理規范等;新規第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從事基礎類理財業務至少三年。總體而言,要有錢、有資歷、身家必須清白。
因此,新規實施後,投資人在體量較小的銀行可能只能買到國債、票據、大額存單、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基礎理財產品。如果要購買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的綜合類理財產品,就需要去大銀行方可辦理。大銀行在資金實力、風控機制、業務水平等方面占優勢,相當於是監管部門通過新規幫投資者篩選出了投資相對高風險理財產品的備選銀行。
影響二:非常難以買到投資於股市的銀行理財產品
原理:新規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簡而言之,銀行理財的資金不能投向股票市場。也就是說,新規一旦實施,普通投資人將無法買到投資股市的銀行理財產品。
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刀切」,使銀行理財徹底與股市絕緣。因為新規第三十五條還有後半句話:「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也就是說,銀行理財還是可以投股市的,只不過這部分高風險的理財產品只面向特定客戶開發: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
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 600 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而高資產凈值客戶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 100 萬元人民幣;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等。
影響三:難以通過選擇優先順序份額參加權益類產品的投資
新規第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所謂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
分級產品遭禁後,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將無法通過選擇不同優先順序份額的方式參加權益類產品的投資。融360小編認為,此舉意在降低分級理財產品中劣後級產品的風險,對於高風險偏好的銀行理財投資人進行了一定的限制。
上海長久貸為您解答
I. 銀行理財產品納入監管嗎
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包括銀行的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