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產品 > 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

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

發布時間:2021-01-20 02:51:29

Ⅰ 在先前銀行理財產品為何銷售起點都比較高呢

一般銀行的理財產品的起點都比較高,多為5萬。因為理財是有風險的!

Ⅱ 銀行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設置

在對銀行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設置上,《指引》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其他理財計劃和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應不低於上述的起點金額。

Ⅲ 在網上做了風險評估,怎麼還是買不了理財產品呢

銀行的理財產品的風險評估因為必須有理財經理的簽字,所以還是需要客戶到網點當面進行風險評估的,好在評估的有效期是一年,這樣評估後,以後再購買同類產品就不需要再做了。
風險評估有兩種方法:
A、從銀行分級來看產品風險
按照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要求,銀行需對自身的客戶、理財產品進行分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有的銀行把理財產品風險分為「低」、「較低」、「中等」、「較高」、「高」至「極高」五級或者六級,另一些銀行則採用從1級至5級風險逐漸遞增的標識方法,比如「R1」——「R5」,這里的R即是英文Risk(風險)的縮寫,通常R1就對應「低」,R5就對應「高」。不同風險評級的產品,只能銷售給對應評級以上的投資者。例如風險評級為R2的產品,原則只能銷售給風險承受度評級為「穩健」及以上的人,不能銷售給評級為「保守型」或「謹慎型」的人。銀行如銷售超出其風險承受力的產品就有誤導銷售的嫌疑。
銀行風險等級一般根據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風險收益特點、流動性等不同因素來設定的。比如銀行常用的五級分類:謹慎型產品(R1)、穩健型產品(R2)、平衡型產品(R3)、進取型產品(R4)、激進型產品(R5)五個風險等級,對應不同類型的投資者。
提醒:簡單來說,從投資者最為熟悉也最關心的「是否保本保收益」的角度來看,一般風險級別R1的為保本保收益或保本浮動收益類;R2級別以上的為非保本浮動收益類型,風險依次升高。對於剛接觸理財的用戶來說,建議購買R1、R2級別的理財產品。
此外,不同評級的產品起點金額也會不同。例如,有的銀行規定,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
同一款產品投資門檻越高,其預期收益率也會越高。比如同一款產品會設定5萬元、20萬元、100萬元等不同的起售金額,對應的收益也會逐漸增高。
B、從投資范圍來看產品風險
如果覺得從銀行分級來看產品的投資風險還不夠直觀的話,也可以從產品的投向上來判斷其風險。
R1和R2級:投資范圍基本一樣,多為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債券,資金拆借、信託計劃及其他金融資產等,並且規定了各類資產的比例。這兩者的主要區別也在於,具體品種的投資比例不同。通常來看,R1級別投資低風險部分的比例更高,R2級別投資相對高風險的比例更高,且R1級別的產品通常具有保本條款,也就是我們常見的「保本保收益類」或「保本浮動收益類」產品,本金基本是不會損失的。
R3級:這一級別的產品除可投資於債券、同業存放等低波動性金融產品外,還可投資於股票、商品、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後者的投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該級別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的償付,有一定的本金風險,結構性產品的本金保障比例一般在90%以上,收益浮動且有一定波動。
R4級:該級別產品掛鉤股票、黃金、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的比例可超過30%,不保證本金償付,本金風險較大,收益浮動且波動較大,投資較易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影響,虧損的可能性較高。
R5級:該級別產品可完全投資於股票、外匯、黃金等各類高波動性的金融產品,並可採用衍生交易、分層等杠桿放大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本金風險極大,同時收益浮動且波動極大,投資較易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影響,當然,對應的預期收益也會較高。
提醒:掛鉤型產品中保本浮動收益或保本保最低收益一般也屬於R2級別。R1級別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3%-5%,如果超過5%到8%或者更高,那就要小心了,很可能這款產品存在虛假銷售。

Ⅳ 銀行公募理財銷售起點將降至1萬元嗎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發布實施,總規模達百萬億元的資管市場迎來重大變革。

7月20日晚間,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擬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細則發布實施。那麼,《辦法》的發布將為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帶來哪些變化呢?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引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特徵,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目前商業銀行在售的銀行理財產品最低都是5萬元起售。而《辦法》規定,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商業銀行發行私募理財產品的,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4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理財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認為,降低銀行理財產品門檻有助於銀行理財產品更加普惠化,覆蓋更多的普通投資者,使更多的普通民眾更方便地購買銀行理財產品。

現行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制度規定公募理財產品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而此次發布的《辦法》放開了相關限制,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同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理財產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層資產。

同時,《辦法》還為公募理財產品投資股市留了「口子」,指出「投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根據《辦法》,每隻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此外,銀行理財產品不能投資哪些領域也有了負面清單。《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商業銀行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Ⅳ 銀行理財產品中的起始金額和遞增金額指的是什麼

起始金額: 是你要購買的產品的最小金額, 例如: 金融產品的起始金額為5萬元, 也就是說, 至少要購買5萬元的產品。

增量金額: 也以以上例子為例, 如果購買了5萬元的理財產品, 增量金額為1萬元, 如果還想繼續購買, 那麼在購買5萬元的基礎上, 最低需要買一萬元。

(5)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擴展閱讀:

一、繳納及使用:

投資客戶進場開倉時,交易所便會設定所需交付的初始保證金。無論所持的是多倉或是空倉,客戶一經開倉,便需及時繳納全數的初始保證金。

對於所交納的初始保證金的金額,世界各地的不同交易所有不同的規定,通常按交易金額的一定百分比計收,一般在5%-10%之間,也有不少國家或地區在5%以下,是明顯低於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的。

該筆保證金一旦交納,即存入清算所的保證金帳戶。清算所也會監察每日所有存款的變化情況,確保所有投資者的保證金至少符合要求的水平。

二、補充保證金:

假如客戶開倉以後,由於股票指數的不利變化而導致投資者的初始保證金結算余額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某個特定水平,投資者便必須再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使得其保證金余額達到規定的水平,這種追加的保證金稱為維持保證金,也叫補充保證金。

如果客戶拒絕增加額外存款,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便會自動給客戶斬倉,以防止客戶蝕得過多而無錢交付。

Ⅵ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Ⅶ 為什麼銀行理財產品一般將起點購買金額設置在5萬甚至更高,設置低點豈不是更利於銷售

設置門檻後,就可以篩選高端客戶了

Ⅷ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的額度是什麼意思

理財產品額度介紹:
購買理財產品時,如某款產品的可用額度小於首次購買起點金額,則產內品額容度不足,無法繼續購買;如您已購買了這款理財產品,在滿足追加購買起點金額的基礎上,可以追加購買。購買理財產品時,如某款產品顯示的「剩餘額度」為「零」,表明該款產品已無額度。

Ⅸ 光大銀行季季盈理財產品的起點購買金額是多少

光大銀行季季抄盈理財襲產品可以分為產品1、產品2、產品3、產品4,每款產品的首次購買起點金額是不同的:
產品1首次投資本產品的起點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追加投資本產品的起點為1千元;
產品2首次投資本產品的起點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追加投資本產品的起點為1千元;
產品3首次投資本產品的起點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追加投資本產品的起點為1千元;
產品4首次投資本產品的起點金額為人民幣300萬元,追加投資本產品的起點為1千元。
四款產品對應著不同的預期收益率,由於收益率經常調整,說明書僅顯示產品發行當時的收益率,在存續期間其他的收益調整均以公告為准。

閱讀全文

與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銀行貨幣收藏理財上下班時間 瀏覽:442
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公司 瀏覽:520
公司分紅股票會漲嗎 瀏覽: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規模品種 瀏覽:950
跨地經營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瀏覽:343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屬於基金嗎 瀏覽:671
開間金融公司 瀏覽:482
基金從業資格科目一的章節 瀏覽:207
貨幣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瀏覽:590
投資幾個基金合適 瀏覽:909
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 瀏覽:273
亞洲指數基金 瀏覽:80
金融公司貸款倒閉了怎麼辦 瀏覽:349
金融服務人員存在的問題 瀏覽:303
怎樣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瀏覽:123
今天雞蛋期貨交易價格 瀏覽:751
汕頭本地證券 瀏覽:263
利市派股票代碼 瀏覽:104
科創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瀏覽:737
2016年指數型基金 瀏覽: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