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沒有證監會審核批準的投資咨詢機構可以代客理財嗎違法嗎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需要取得證監會審核批准,同時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代客理財,詳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② 可以成立公司,代客理財嗎不知道是否違反政策.有折中方案嗎
可以,光明正大的也可以,私下也可以,但是光明正大的不允許承諾收易,比如至少百分之十還是多少的,可以以投資咨詢的名義開設,或者信託之類的
③ 投資咨詢公司代客理財的合法方式有哪些呢
投資咨詢公司代客理財是不合法的,可以簽個人委託協議,這樣是合法的,個人於個人簽署。這樣客戶就有所保障。
簽委託協議就合法了。
④ 咨詢公司代客理財合法嗎如果不合法,法律依據是什麼
首先公司要有相應資質,如公司營業執照(公司)或者證券/保險/期貨從業資格證書或專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個人)。
其次,證券公司(如東方證券)、咨詢公司(如益邦投資)不能和客戶約定分成,也不能承諾保底收益。
⑤ 咨詢公司代客理財合法嗎
從民法角來度來說,只要咨詢公司源是合法開展義務,即符合國家證券法、公司法、金融法的有關規定。
但是,一般的咨詢公司是無權代理證券(包括股票和基金)業務的,建議不要上當,即便是你想讓其幫你理財,也要核實對方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免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⑥ 職業股民代客理財違法么
目前是屬於違規行為,一直被禁止。
南京一家券商營業部負責人對表示,券商從業人員代客理財屬於違規行為,此前一直被禁止,但事實卻是屢禁不止。代客理財一般分為不保底和保底兩類。不保底的,代客理財人員不承擔投資虧損,對投資收益部分進行三七分成。如代客理財人員拿三成,投資者拿七成等。
保底類的,代客理財人員要承擔投資虧損,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這種方式風險較大,一般不保底的代客理財較多。很多券商從業人員與投資者私下簽訂代客理財協議,一旦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證券公司並不承擔責任。
有券商表示,從業人員私自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的行為,證券公司並不知情,且未提供任何便利,因此從業人員的行為並非職務行為。而且從業人員之所以掌握客戶的密碼等信息,是客戶主動提供。因客戶自身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在證券公司無過錯的情況下,需由客戶自行承擔。
(6)咨詢公司代客理財合法嗎擴展閱讀:
業內人士認為,在國外很多成熟的證券市場都是允許從業人員代客理財的,而國內券商代客理財現象一直屢禁不止,與其禁止不如通過加強規范來保護投資者利益。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也希望藉此推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轉型發展,提升證券經營機構盈利水平。
在關於《賬戶管理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中就提到,隨著居民財富增長和證券市場發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希望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專業人員在為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不僅能為其提供投資分析建議,還能為其提供賬戶管理,代理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
⑦ 投資咨詢公司代客理財的合法方式有哪些
投資咨詢公司代客理財是不合法的,可以簽個人委託協議,這樣是合法的,個人於個人簽署。這樣客戶就有所保障。
⑧ 投資咨詢公司代客理財合法嗎
只要不是違法的生意,可以代客理財。
⑨ 代客理財法律問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本條是對禁止證券公司承諾證券交易後果的規定。
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作出承諾,是指向客戶保證其進行證券買賣將會獲得一定數額的收入。對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是指向客戶保證其進行證券買賣,在受到損失時將會由證券公司賠償其一定數額的損失或者全部的損失。有些證券公司為了招攬客戶,以多種方式,預先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這種行為不僅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也是對證券市場有嚴重危害的欺詐客戶的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因為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關系是委託人與被委託人的代理關系,而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後果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同時,買賣證券是一項投資風險很大的金融活動,再高明的證券公司也難以保證在證券市場上永遠獲利。如果證券公司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那麼,一旦出現損失或者沒有獲得承諾的收益,就需要證券公司兌現。但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託代客戶買賣證券所取得的傭金收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法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余額屬於股東的權益,應當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持股比例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約定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分配給股東。而提取的公積金只能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的資本。因此,公司沒有任何資金可用於增加客戶的收益或者賠償客戶的損失。也就是說,證券公司既沒有保證客戶買賣收益的能力,也沒有賠償客戶買賣損失的可能。如果有證券公司對客戶的買賣收益或者賠償客戶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該承諾根本不可能兌現,只能是對客戶的一種誘騙,而且容易引發證券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為了保護客戶利益,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本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買賣證券的損失作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