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銀行辦理的理財產品銀行有神魔責任
一、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與客戶產生糾紛時,是屬於銀行員工的個人行為涉及犯罪或是違規,還是銀行來承擔責任關鍵在於關系認定,銀行是否構成直接責任,在法律上關鍵在於該違法的員工與銀行之間是否構成了表見代理的關系。
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表見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與有權代理一樣,均由被代理人承擔。很多投資人包括律師都認為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行為屬於表見代理,因為一般情況銀行員工在與儲戶、投資者簽署的文件上用了銀行的公章,或者進行交易時銀行員工是在銀行的網點內和工作的時間內進行的非法吸存或是私售產品的行為,滿足了表見代理構成要件中的代理人具有被授權的表象及代理人的代理屬於無權代理。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有關規定,客戶主張表見代理的關鍵要素,是客戶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銀行員工有代理權,但是,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一般是銀行理財產品的2至3倍,消費者在發現收益異常的情況下應盡到基本的審慎義務,通過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與銀行其他工作人員求證來避免購入非銀行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