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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公司入職簽訂的業績協議

發布時間:2021-02-05 21:15:36

⑴ 我入職時公司讓我簽了一份什麼合同,大概說是要做夠三年,還得親手寫

《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⑵ 為什麼投資公司入職不是簽勞動合同而是簽合作夥伴的合同呢

投資公司入職不是簽勞動合同而是簽合作夥伴的合同,自己是投資公司的合內伙人之人,一旦投資公容司出現經營問題,自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要輕易簽訂這種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⑶ 公司要求員工簽署業績承諾書是否合理

1、公司要求員工簽訂業績承諾書的做法是合理的,這是一種管理措施專,特別是對於銷售部門屬和銷售人員,這更是一種非常常見的考核措施;
2、更進一步判斷是否合理其實有兩個因素,一是是否違法,即公司承諾書的要求不能違法,比如不能要求你們去搶劫,二是是否和員工進行了協商溝通,比如是在你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突然殺個措手不及要你們立馬簽其實就是不合理;
3、因為企業通常在這件事上處於強勢地位(你不簽就會讓你辭職),所以我給實際點的建議,一是簽但是要保留好現在的文件和前期溝通的微信記錄,郵件記錄等證據,二是簽但是注意觀察後續公司是否真的那麼執行或者只是個別執行,如果你覺得受到不合理待遇再咨詢律師意見覺得是否採取一定法律措施,三如果確實接受不了那就只能辭職。

⑷ 我是做銷售的,在今年4月入職一家理財公司,結果經歷半年多,所有人都走了,總經理換了3個,

你是在保險公司上班的吧,做不了業務就辭職算了,下家一定要找到一個敢於擔當的領導

⑸ 新員工入職簽了合同在當月做了業績很高,之後公司通知新員工獎勵制度取消,怎麼辦

那能怎麼辦。

⑹ 我在一家理財公司入職不到一個月,入職時候說新員工存1萬元可保護一個月,可以沒有業績,現在問題是錢我

去勞動局告他

⑺ 公司與員工簽訂業績工資掛鉤協議,有模板嗎格式什麼的

可以委託律師起草。
縱橫法律網 於家亮律師

⑻ 您好,我想咨詢一下,上個月我在一家理財公司入職,入職時候說新員工要存一萬元可以保護一個月,不需要有

1、騙子公司,盡快要回補償金,不給直接報警;
2、今後記住,理財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一類,謹慎入職;
3、如果報警不管,盡快起訴。任何用人單位無權收取勞動者保證金。

⑼ 朋友在理財公司上班,幫朋友出業績,買了一份理財,現在出事了,該找朋友還是理財公司

您好,您所謂的出事是指什麼?一般購買理財產品都是有理財公司的簽字蓋章,是有理財合同的,如果是合同爭議應當起訴公司。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追問或者是來電咨詢。

⑽ 入職前在雙方的同意下簽訂的錄用協議具有法律效益嗎

根據你所述,協議是在簽訂時生效,即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專力,若協議規定無屬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雙方應當予以遵守,若一方違背,肯定會按協議處罰。
但你所說的違約金要另行看待,因為你們的協議應該為《勞動合同》一類的,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約定,按其規定,公司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約定違約金,一種是公司出錢進行專門培訓的,一種是約定競業限制的,其餘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條款。
關於解除協議只要按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規定執行進行;勞動者一方是可以單方解除的,提前一月通知,試用期提前一周,或雙方協商一致隨時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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