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募集農村多人的錢做理財算非法集資嗎
預防非法集資等相關知識宣傳材料一、什麼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要具備以下四個特徵: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二、非法集資活動的常見種類和形式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庄進行非法集資;7、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三、非法集資的手段特徵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 、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四、非法集資活動的社會危害性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盪產、血本無歸。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五、有關法律法規常識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六、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活動社會公眾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對照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是否過高,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我國規定,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作為判斷回報是否過高的參考。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和高風險是並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騙取錢財。一個企業正常的年利潤一般不會超過20%,超高利投資回報分配不可能維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詐騙行為。七、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法律處罰1、集資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3、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4、合同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八、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億霖集團涉嫌非法經營案[案情]2004年初,趙鵬運服刑期間(2002年7月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被判刑2年,2004年6月刑滿釋放),趙代虹利用探獄之機同趙鵬運商議決定利用自己和趙鵬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成立沈陽大安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安公司)做傳銷時形成的團隊資源,開展林地傳銷,以牟取暴利。2004年4月,趙鵬運出獄後,夥同趙代虹、屠曉斌等人先後成立了億霖集團、北京億霖林業服務有限公司等,以原大安公司傳銷骨幹為主組建了營銷隊伍,由趙鵬運等人設計了以團隊計酬、收取入門費為主要內容的銷售和提成制度,在北京、沈陽、上海、重慶、廣州等地開展林地傳銷。趙鵬運等人在經營中打著招聘的幌子,通過不斷發展城市零散投資者加入,從上至下形成銷售部長、銷售經理、銷售主管、銷售代表四級具有典型的「金字塔」結構的上下線關系,採取團隊計酬的方式,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給付上線報酬,並對加入人員收取入門費,經營數額達16.8億余元,涉嫌非法經營罪。2006年1月16日,公安機關對億霖集團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立案偵查,2006年6月1日,公安機關對億霖集團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工作,並全面查封了億霖集團在京的四處經營場所。截至2007年7月中旬,億霖專案已抓獲犯罪嫌疑人65名;共收繳、凍結涉案資金2.92億余元,扣押轎車19輛,查封房產26處(約摺合人民幣3000萬元),並對億霖集團投資7000餘萬元在北京密雲、寧夏等地購買的旅遊、油井等資產採取了監管措施。2007年4月29日,公安機關將趙鵬運、屠曉斌、趙代虹等9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截至目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已達28名。[點評]對投資者來說,市場有輸贏,投資有盈虧。但一些不規范的經濟活動特別是非法集資蘊藏著巨大的投資風險。構成投資風險的客觀原因是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和不健全的信用機制,主觀原因是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善於透過現象看本質,識別非法集資的陷阱,謹防上當受騙;同時增強合法和理性投資觀念,趨利避害,防範風險。典型案例二:遼寧營口東華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案情]2005年6月,遼寧省公安機關破獲了營口東華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查,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間,營口東華集團以養殖螞蟻為名,以給予投資者35%-60%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設立的13家分公司及代點,向3萬余名群眾非法集資近30億元。2007年2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汪振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其餘案犯,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點評]營口東華集團的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是以虛擬騙局為載體、高額回報為誘餌、宣傳造勢為助力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該犯罪之所以能得逞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公司的工商執照、司法公證樣樣俱全,為其非法活動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其次,部分群眾缺乏法律觀念和理性心態,易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騙。也有少數人明知是投資陷阱,仍抱有僥幸、賭博心理,冒險參與。廣大人民群眾應通過學習法律知識,認識集資類犯罪的嚴重危害性,識破非法集資者的欺騙伎倆,增強識假防騙的意識和能力。九、主要合法投資渠道和理財方式1、儲蓄業務。人民幣儲蓄存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經營的主要業務之一,也是廣大公眾最熟悉的金融產品和重要的投資渠道。商業銀行儲蓄業務品種主要包括: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定活兩便儲蓄存款、通知存款等。2、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是銀行為特定的目標客戶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根據客戶的委託和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產品分為保證收益類和非保證收益類理財產品,非保證收益類理財產品按照是否保本又分為保本浮動收益類和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銀行理財產品的本質是金融投資產品而不是儲蓄業務,在流動性、風險、收益、交易方式等方面與銀行傳統的儲蓄業務有著很大的區別。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近年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已覆蓋個人、私人、機構客戶,幣種涉及人民幣、美元、歐元、澳元、英鎊、港幣等。社會公眾可以通過銀行網點或電子銀行渠道購買銀行理財產品。3、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代理業務主要包括代理基金、保險和資產管理計劃銷售,代理個人貴金屬、個人外匯買賣業務,代銷國債等。銀行代理銷售基金、保險和資產管理計劃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基金、保險、證券公司等的委託,簽訂書面代銷協議後,代為銷售相關金融產品,受理投資者相關交易申請,同時提供配套服務並依法收取相關手續費的一項代理業務。銀行代銷業務中,產品的設計、投資、管理等均由基金、保險或證券公司全權負責,銀行作為代理銷售機構,負責做好銷售環節的各項事宜。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商業銀行購買其代理銷售的各類金融產品獲得投資收益。4、信託產品。除了商業銀行外,信託公司也可以通過發行信託計劃為社會公眾提供獲得收益回報的金融投資產品。信託計劃按照委託人數量可以分為單一資金信託計劃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指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只有符合一定條件,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才能購買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社會公眾可以向信託公司或通過銀行購買信託產品。
⑵ 女子輕信外匯理財產品被誆走40萬,這筆錢還能追回來嗎
隨著中國經濟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收入不斷增多,錢多了,自然就想著通過錢來生錢,這也是富人越來越有錢的方法。
如今我國中產階層數量,不斷增加,中產階層的財富也在與日俱增,對財富增值和保值的需求越來越旺盛。
其中,外匯是我國居民了解甚少,但卻在很多網站上看到,國家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否定它的存在,只是大致表示不允許居民炒匯。這位女子輕信外匯理財產品被騙走40萬,主要是對平台和外匯不了解,而真正要追回這筆資金恐怕非常難。
因為大多數灰色外匯平台,都是有其獨特的資金渠道和通道,將特定投資者的錢洗出去。因為不正規的外匯平台,資金一旦轉入,追溯起來非常艱難,因為資金匯到國外就不受國內法律保護,國外法律也不保護中國投資者利益,一旦發生資金問題基本上希望渺茫。
⑶ 銀行的理財產品有風險嗎
要知道,任何的投資理財都是存在風險的,最低的風險則是銀行儲蓄存款了。只是回看你所投資答購買的理財產品類別和內容是怎樣的,取決於你所需承擔風險的高低。
理財產品會隨著經濟社會的波動而會有起伏波動,當然它相對股票或其他投資而言風險不算高的。像你去銀行購買理財產品,銀行會要求你簽署相應的風險確認書,在裡面就會明確的告知你購買理財產品需承擔的風險和相應會給予的收益。
不同的理財產品收益不同風險自然不同,這需要自己去選擇所認可的理財產品,具備承擔收益和風險的穩妥能力。反正投資有風險,購買需謹慎,這是亘古不變的投資道理!
⑷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賬務如何處理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如果適用新會計准則,所述理財產品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持有期間的利息通過「投資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即可。
如果企業仍適用原會計制度,所述理財產品通過「短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期間收到的利息,作為沖減投資成本處理。收回時,收到金額與賬面價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計入應收項目的股利、利息等後的余額,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1、從公司帳戶劃出存款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2、購買理財產品
借:短期投資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3、處置理財產品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短期投資
投資收益
4、收回投資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貸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4)貨來錢買理財產品算高利轉貨罪嗎刁擴展閱讀:
投資理財,投資理財是指投資者通過合理安排資金,運用諸如儲蓄、銀行理財產品、債券、基金、股票、期貨、商品現貨、外匯、房地產、保險、黃金、P2P、文化及藝術品等投資理財工具對個人、家庭和企事業單位資產進行管理和分配,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從而加速資產的增長。
理財產品除了種類繁多,理財產品的合約設計復雜如天書,晦澀難懂的產品描述也讓投資者「眼暈」,很多人基於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和對高收益率的追求而簽下合約,最終在投資受損時才如夢初醒。而「被銀行客戶經理誤導」、「只報收益不說風險」、「將理財產品說成存款」等行為,更成為理財糾紛投訴的焦點。
另類理財產品多為不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噱頭大於實質,與其掛鉤的產品價格走勢比較獨特,波動非常大,比如藝術品、酒類、普洱茶投資市場都出現過暴漲暴跌,因此風險也會大很多,風險承受能力不高的普通投資者最好不要輕易染指。
⑸ 公司貨款打到出納私人卡上,出納用放在卡上的錢去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收益沒有用,也沒上繳,這有錯嗎
這屬於職務侵佔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回上的便答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⑹ 我在銀行買的理財,法院能查到嗎
能查到。
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通過查詢網路司法查控系統反饋的理財信息,檢索到被執行人在銀行的理財產品,及時採取控制措施,成功執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被執行人余某有錢購買理財產品,卻拖欠貨款長達9年,且不履行生效判決。由於金融理財產品暫不支持網上控制,承辦法官汪海濤趕赴銀行,確認該筆理財產品的存在。法官當機立斷依法辦理了扣劃手續。
能找到並扣劃理財產品,得益於「總對總」全國法院執行查控系統。這套系統讓法院與全國多家金融機構之間實現專線連接,通過「總對總」的實時電子數據交換,系統會自動向法院反饋被執行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余額、資金往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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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是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⑺ 花錢買了銀行的理財產品,那銀行拿這個錢去干什麼了
根據募集時公告,主要用來買國債、企業債券、投資股票、期貨等等,不同投資方向,收益率不同,收益高的,風險越高,這個每個產品都有提示是屬於高中低中的哪一個
⑻ 銀行理財問題
零存整取沒什麼吸引力,在網上銀行買貨幣基金很好,貨幣基金的收益和回1年定期差不多答,但是可以當活期用,隨時可以贖回,而且申購和贖回都是沒有手續費的,我現在都已經不存定期存款的了,余額寶也可以放一點錢,但是我覺得不是太方便,現在的支付寶不裝手機客戶端的話不管是轉賬還是信用卡還款都要收手續費了,所以我余額寶現在只花錢不存錢了,還是把錢放在銀行買貨幣基金好一點。
而且貨幣基金起點很低,1000塊起
⑼ 發放高利貨屬詐騙罪嗎
是。這個國家肯定中重判的
⑽ 銀行理財產品,在財產申報里,算哪一項
算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一項。
11項財產申報:
1、工資。
2、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
3、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4、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現金(禮金)、有價證券、各類支付憑證、珍貴禮品(包括以婚喪嫁娶、各類節假日、子女升學、喬遷、工作變動等各種名義收受的錢物) 。
5、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饋贈、款待和各種由對方給予的補償、優惠。
6、有權擔任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人的申報對象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7、數額較大的動產、不動產購置、交易、租賃情況及資金來源。
8、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
9、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等形式獲得的財產。
10、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單筆數額較大的債權債務
11、有權機關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財產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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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所申報的財產,必須比較全面、准確地反映申報者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以往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范圍過窄,如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的內容只是強調「個人收入」,很容易給規避申報者以可乘之機。
新的規定強調,申報的財產范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和債務;申報的對象范圍,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
也包括財產申報者的近親屬(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轉移非法財產給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逃脫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