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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事還能管理財務嗎

發布時間:2021-02-08 03:26:48

㈠ 公司監事會能直接指揮財務部人員嗎

公司監事不能直接指揮財務部門人員工作,顧名思義,監事就是監督檢查包括財務部門在內的公司管理機構工作的,可以監督財務部門工作,但不能直接指揮財務部門工作。

㈡ 公司里的監事除了監管財務方面,還監管哪方面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版為進行監督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㈢ 同一個人擔任公司監事還能擔任另一公司財務負責人嗎

可以,不能在同一公司擔任監事同時又擔任財務負責人。

㈣ 工商的監事可以做稅務的財務嗎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回的財務情答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財務機構負責人屬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㈤ 監事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㈥ 公司監事可以是財務負責人嗎

根據公司法第5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版不可以擔任公司監事。其次,根據公司法第5四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監事職責之一是檢查公司財務,所以不能由財務人員擔任監事,否則自己監督自己沒有意義。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公司法》 第二權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㈦ 財務人員可以做監事嗎 財務可以做監事么

不可以。

財務人員為高管。

監事不得兼任高管。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㈧ 監事可以做公司財務負責人嗎

根據法律規定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應該是獨立的,不能兼任。經理也不能兼任監事,執行董事也不可兼任監事。公司法對公司行為、公司各個職能部門和管理層人員均制定了詳細規定。監事具有獨立性,作用是監督各個層級的管理人員,不得與其他管理人員有利益沖突或不正當的利害關系。監事有以下責任:(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開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法律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㈨ 監事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1、財務負責人為公司高管。

2、《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3、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9)公司監事還能管理財務嗎擴展閱讀:

財務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五、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㈩ 公司監事可以有財務人員任職嗎

公司法規定很明確,監事職權是檢查公司財務;所以財務不可以作為監事
1、公司法第四節第一百版一十八條規定:董權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就是從維護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甚至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時,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訴訟。為確保監事獨立客觀公正地行使監督權,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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