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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措施

發布時間:2020-12-15 09:22:13

銀行理財產品改革優化有哪些措施

我做的是浦發銀行,郵政,民生銀行里的理財,收益很高的,一個月就有百分之二了,望採納

㈡ 為何銀行理財不能直接投信貸資產有哪些繞道措施

銀行理財資金對資金安全保障具有非常好的邊際。所以這些資金只能投資安全邊際絕對可靠的產品。

㈢ 如果你家讓你來當家理財,你准備採取哪些措施

我的理財觀念及方法和生活規劃供參考
資金安全是第一位的,否則本金都全無。
首先我只做一點點股票,占自己銀行存款的1%(一定要控制資金,如果對股票沒有一點了解,不建議入市,牢記資金安全是第一位的。),其餘的我都用一種方法做定期存款了。
我覺得如果是學生重點還是學習,錢多花在學習上,吃的好點,保護好大腦應該是最重要的.如果能結余點錢,也別急於理財,資金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學生最好別炒股,別分散精力.以後工作了有精力多學點炒股知識再投入少量的資金,還可以考慮.炒股風險還是很大的,再沒有知識的情況下不建議炒股.就是炒股,也要有控制力,資金的投入一定是少量再少量.
我的觀點是沒有天上掉餡餅的,為什麼叫風險投資,首先肯定是有風險。大部分人都說(我接觸的好多賣理財的)他們說風險高,收益也高,但從不給你強調風險的問題。但你買產品時,他們又讓你填寫「已閱讀,風險自擔」之類的話,等到風險真產生時,就沒人替你了。買產品時是你的錢,人家讓你買時你買,但產生風險時,人家就撤了。
我的理財觀點就是一定要保本,投資萬一有損失不要影響自己的基本生活及質量。不買理財產品。保本產品,如寫「風險自擔」之類的詞時也不買。否則不是保本。
我做股票十幾年了,一開始也是聽別人說買哪只股票,現在能自己判斷一些了,要認真學習的。投資股票有紀律,家中的資金不要都投進去。
假如你投資1萬元到股市,等你賺錢到2萬元時,就將原來存入的本金1萬元取出,這樣留1萬元在股市就是你賺的錢,其餘1萬元本金取出了,以後1萬元就是都賠了,也是你賺的錢賠了,不影響心情及基本生活的。如果賺了,資金到一定數目就取出一些,轉而存定期去,保證收益。
另外,我將我的收入每月分成幾塊:從衣、食、住、行、教育、醫療、電話費、水電費、租房費(如果貸款買房就是還貸的費用)去計劃。
我管理家中資金的方法是:
有關銀行卡的管理
用物理隔離法
在自己存錢的銀行,共開三張卡:
第一張:存款相對多一點的銀行卡,一定不要開網上銀行;
第二張:用於轉賬的銀行卡,可開網銀,但平時保留1000元以下的存款即可;
第三張:如果用支付寶購物,可開這張卡,用於綁定支付寶,上面平時也保留2000元左右即可,用於平時小購物,方便一些。
下面就說說這三張卡的使用:
1、 如有需要,存錢多的銀行卡(不開網銀的)到櫃台給轉賬卡上轉一些錢,用多少轉多少;
2、 再用專用轉賬卡給別人轉(一定不要給陌生人轉)或給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轉錢,一定記住用多少轉多少,安全第一;
3、 支付寶要用錢,用支付寶綁定銀行卡充值即可;
4、 平時轉賬卡、支付寶綁定銀行卡都不要存太多的錢,這樣可以防止銀行卡被盜用。

存款的管理
1、 一開始將2個月的工資,除去必要的花費剩餘的錢存一張定期(一般存一年);
2、 這樣一年就有6張存單(假如說每雙月),到第二年再在每單月存一張定期,這樣循環下來,以後每個月都有到期的錢,每個月又有結余的錢,如果沒有急用,就可以繼續連本帶息存上;
3、 循環起來就好了,每個月都有錢到期,不怕有急事了。也可以將錢積少成多存起來。
有了一定資金後,可以將這些資金規劃一下,分孩子的教育資金,旅遊,養老等。
注意事項
· 牢記不要輕易給陌生人轉錢,銀行工作人員的勸說是好意。
下面說說生活規劃
首先自己的存款盡量做到專款專用,具體怎樣專款專用下面說.
將自己月收入合理支配後的結余部分用以上每兩個月一存單的方式存起來,等資金積累到一定程度後,作分配.
年輕時這塊積累資金要養寶寶及孩子稍大以後的教育消費,還要想著自己及愛人的父母親,給他們一點錢,哪怕很少一點,等以後自己錢多一點再給.
中年時,此時上有老下有小,積累的資金要分塊的.
1 有醫療資金,現在有醫保好一些,目前還有沒有醫保的.
我想醫療資金要有家人的大病資金,每人多少考慮周到.我是將這塊錢存定期是基本不動的,要確保家人(含雙方父母親)有大病時有解決辦法.
2 要有教育資金,主要幫助孩子完成必要學業.
3 再每月給雙方父母點錢(自己錢多就多給點,錢少就少給點,別忘了父母).
4 要存點自己及愛人到老時所需資金.因為人老了可能需要找人來幫著照顧的或 去養老院的.
5 其他資金.有了閑余資金可考慮旅遊等其他個人的喜好了.

㈣ 銀行理財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銀行的理財產品基本上介紹時說會有一定的風險,但實際的情況下,銀行的理回財產品出答風險的真的是很少的。銀行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都不高,相比互聯網P2P金融,風險是很小了。銀行的理財產品最好是銀行自營的而不是代銷的,這樣會更安全些。

㈤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抄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襲辦法規定開展理財產品銷售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並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規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戶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挪用客戶資產的;
(四)利用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和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理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㈥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要求,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進行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實行報告制,報告期間,不得對報告的理財產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商業銀行總行或授權分支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負責報告,報告材料應當經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審核批准。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在銷售前10日,將以下材料向中國銀監會負責法人機構監管的部門或屬地銀監局報告(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
(一)理財產品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基本特性、目標客戶群、擬銷售時間和規模、擬銷售地區、理財資金投向、投資組合安排、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含有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產品的收益測算方式和測算依據、產品風險評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內部審核文件;
(三)對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的盡職調查文件;
(四)與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簽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六)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理財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七)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八)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開始發售理財產品之日起5日內,將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總行理財產品發售授權書;
(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三)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四)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要求進行補充報送或調整後重新報送。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發生群體性事件、重大投訴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戶資金或資產;
(三)投資交易對手或其他信用關聯方發生重大信用違約事件,可能造成理財產品重大虧損;
(四)理財產品出現重大虧損;
(五)銷售中出現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統計分析,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本年度理財業務發展報告,應當至少包括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客戶投訴情況等,於下一年度2月底前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㈦ 商業銀行應該採取哪些措施來應對余額寶理財產品帶來的挑戰

銀行復理財產品的收益制比較低啊,現在比較出名熱門的是理財通可以再微信和QQ登錄,有貨幣基金、指數基金、保險理財等多種理財產品,貨幣基金有廣發、易方達、華夏、匯添富四款貨幣產品,指數基金也有易方達、嘉實兩款選擇,可以提供適宜不同的投資者,還是比較實用的。

㈧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理財產品風險評級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擬銷版售的理財產品自主進權行風險評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分級審核批准。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在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系;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客戶范圍,並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的依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
(一)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投資資產和投資比例;
(二)理財產品期限、成本、收益測算;
(三)本行開發設計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業績;
(四)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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