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理財產品怎麼交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第二條相關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的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1)銀行理財業務稅收擴展閱讀:
根據銀行和投資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
一、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
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理財業務的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利益,並不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三、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風險由投資者承擔,並根據實際收益情況確定投資者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四、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代其他機構銷售的產品,商業銀行只收取固定的承銷費用,不對產品的風險負責。
B. 投資理財產品需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理財產品是否收費詳見各產品說明書中的「相關費用」。說明書中的銷售費、託管費和管理費會在產品運作中扣除,公布的產品收益率或凈值是已經扣除了上述費用,故不影響實際收益。
C. 理財產品如何稅務處理
目前個人理財產品基本包括儲蓄,貸款,投資,股票,期貨,保險,信託,債券,基金。從事以上內容買賣的個人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營業稅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理解,並不是所有個人理財產品收入均可免徵營業稅,如從事貸款業務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就應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只有理財產品屬於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的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處理:在實務中,對個人從事理財產品所取得的收入,除有文件明確可免稅的外,其他都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了便於掌握相關免稅規定,在此列出現行免徵個人所得稅規定:
一、《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正)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關於所得稅問題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關於所得稅問題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我們認為個人從事理財產品所得,除可以免稅項目外,其他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是否需要被代扣,如沒有特殊規定,應按《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正)第八條規定執行: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以上答案僅供參考。
D. 銀行理財產品稅收如何徵收
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目前不收稅。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回發行,將募集到答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E. 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需要交稅嗎
若是我行個人理財產品,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納稅,招行不會從投資者收益中扣除。
F. 企業購買銀行理財需要繳稅嗎
購買理財產品所獲得的收益要交稅的。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投資人獲回得的投資收益是答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過,其實並不是每一種理財產品都需要交稅。
目前,需要收稅的理財產品是這些:
1、銀行存款:利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由銀行代扣代繳。
2、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由兌付機構在兌付利息時適用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轉讓價差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3、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公司在發放時,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50%適用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基金:持有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等均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投資人拿到的基金收益都是稅後所得。
G. 企業向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繳稅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內供應稅容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 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3·因此,貴單位通過銀行購買理財商品,屬於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買賣,除了個人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外,單位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上述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稅率為5%。
H. 企業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需要交稅嗎
通過銀行購買理財商品,屬於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買賣,除了個人取得的收入版暫免徵收營業稅權外,單位取得的收入稅率為5%。
相關法律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8)銀行理財業務稅收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I. 理財產品取得的投資收益需要交納增值稅嗎
不需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第二條相關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的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9)銀行理財業務稅收擴展閱讀: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注意事項:
1、要明確銀行理財產品不是存款是有風險的:在打破剛性兌付的資產新規出台以後,銀行的理財產品風險就是實實在在的。因此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一定要有風險意識。
2、要明確理財產品投資風險等級:銀行理財的風險等級分為五級,分別是R1到R5, R1代表謹慎型投資者、R2代表穩健型投資者、R3是平衡型投資者、R4是進取型投資者、R5是激進型投資者。
3、根據投資風險等級投資相應等級的理財產品:根據投資風險等級明確自己的購買理財產品的目標和可能承受的風險損失程度,再根據結論購買相應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切莫貪圖高收益購買超出承受程度的高風險等級理財產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理財產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投資收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增值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稅務總局
J. 購買理財產品需要納稅嗎需要繳納哪幾種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版(財稅[2009]61號)中已經明確權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予以廢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因此,企業買賣基金取得的價差收入應補繳營業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的規定,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予以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04]173號)的規定,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徵印花稅。 也就是說企業在現階段投資開放式與封閉式基金,對取得的買賣價差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申購和贖回基金時免徵印花稅,但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