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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理財公司跑路

發布時間:2021-02-17 02:10:02

㈠ 已經從理財公司辭職 三個月後理財公司老闆卷錢跑路了 員工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和賠付以前在職所有工資

正好遇見這種問題;
根據司法機關的介入及調查,如果公司涉嫌詐騙,那在內公司就職的員工都要配容合司法機關的調查,並可能因為參與詐騙被定罪;如果只是老闆跑路,公司未違法經營,那就和員工沒什麼關系了!
不過一般的金融理財公司都涉嫌詐騙

㈡ 理財公司跑路了,這錢還能要回來嗎

現在不是想著錢能不能回來的問題了,而是趕緊報警,看能不能把這些跑路公司幕後人物內抓到的問題。
跑路意味著,容資金已經被捲走了。你的所有收益和投入石沉大海。
如果真想要回自己的投資本金,唯有一條途徑:請求法律途徑援助,請求警方介入調查。退一步說,就算是抓到了跑路的老闆們,也不見得能要回自己的財物,說不好,他們早就逍遙快活花的精光。

㈢ 淄博璽能商貿有限公司理財靠譜嗎

答:淄博璽能商貿有限公司理財事實應該靠譜的。

㈣ 淄博嘉盛董事長張長新是不是攜款跑路了

有苗頭偶

㈤ 理財公司現在有幾家跑路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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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推出的自動理財是指客戶通過與銀行的一次性簽約,系統按照約定周期和扣款規則對我行開放式理財產品實現定期申購的功能。
個人客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在我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借記卡或憑密支取的結算賬戶存摺)在開戶行所在省內的任意營業機構按客戶號進行簽約,簽約後個人客戶號名下的所有結算賬戶均可以進行理財業務交易。簽約時需填寫《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

㈥ 理財公司跑路了怎麼辦

1、收集證據
互聯網金融平台P2P公司藉助互聯網的特殊性,P2P平台跑路前徵兆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投資者應該在投資初始階段就准備好相關資料,如網路合同、支付憑證、交易記錄、交易對手資料、產品各類詳細信息、網站宣傳截圖等。這么做的意義,就像購買意外保險一樣,希望永遠不用,就是不能不先前准備好。一旦P2P出現跑路,還需要把提款困難截圖等資料准備好,資料越全越好。
2、及時報案
P2P平台跑路之前是有徵兆的,如高管頻繁跳槽,標的物收益倒掛等這些問題就需要提高警惕。確認平台跑路之後,P2P平台投資者應該第一時間到平台所在地公安局經偵大隊進行報案。
3、抱團聯合
一旦平台跑路,P2P投資者就應該成立鬆散型「聯合投資者委員會」,受害者應聯合起來,其中的用意,此處省略幾十字。統計好受害人人數及受騙總額,安排協調維權路線,通過大家的一切力量進行維權。
4、配合調查集體訴訟
向警方提供有效信息,協助警方調查平台老闆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進行集體訴訟。記得採用訴前財產保全等的方法將對方主要賬戶控制住,一旦有款進來,優先滿足原告的訴求。
5、廣聯媒體,多曝光
藉助媒體的力量曝光平台,擴大影響力。
6、保持冷靜,合法維權
P2P平台跑路的確讓人生厭,但還是需要切忌使用非法手段追討債務,造成二次損失。
7、防範於未然,選擇有核心競爭力的平台
金融機構核心競爭力是什麼?筆者給出的答案是風控水平。風控水平的高低,決定一家金融機構能走的了多久,多遠。風控水平高,意味著安全。沒有任何一種金融形態可以離開安全來談,對於互聯網金融平台來說尤其如此,風險問題就是這個行業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風險控制才是互聯網金融平台的核心競爭力。我們P2P投資者在進行P2P投資時就應該對P2P進行全面了解,大家可以通過「希財新金融」平台測評進行了解,防範P2P平台跑路於未然。祝投資順利。

㈦ 理財公司跑路了,客戶的錢業務員該還嗎

應該很難讓業務員來償還的,因為錢並不是直接打到業務員的賬戶上,如果是的話,可以內讓還錢,否則不容可能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報警,還有就是以後最好不要選擇不靠譜的理財平台,還是選擇國家認可的金融機構,投資需謹慎!

㈧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投資的錢還可以追回來嗎

這個估計很難的了,就算追回,也只能追回一小部分,以為之所以老闆要跑路,就是因為資不抵債了啊。

㈨ 理財公司跑路了如何維權

樓上說的很全了,不過在選擇理財投資公司的時候還是需要考察考察,現在國家一專步屬一步的在規范這個行業,銀行資金存管,就是用戶投資的錢,不是在這個公司,而且是在銀行,這樣就減少了理財公司捐款跑路的情況發生,小資錢包就是屬於這一類,由銀行來存管資金,這樣小資錢包的用戶就有安全保障了!

㈩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的責任,根據情況不同分為兩種:

1、公司被定性為詐騙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那麼參與過的銷售財務等等員工也是有可能構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為,僅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產,只要是員工沒有向客戶承諾以個人的名義擔保還款付息,那麼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淄博理財公司跑路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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