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② 請問工會能否向會員集資,然後投理財產品,如果不合法,能否提供法律依據
工會是一個組織,工會應該是中介性質吧,告訴你們所承擔的風險,並且合同中會有免責聲明。
募集資金的 不應該是工會,職工是否投資理財也是完全自願的行為。
我不覺得有什麼違法的地方。
③ 銀行員工可以在理財公司買理財嗎
為什麼不可以,購買理財產品是正規的合法的。如果有錢你拿去投資誰管你呢。
④ 華夏銀行蘇州分行工會向員工發行的理財產品,周期2年,到期以巨額虧損,不給兌現是否合法
可以參照理財合同上是否說明
⑤ 企業工會經費可以用於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嗎
原則上是不復允許的。因為工會制經費是用來為工運事業服務,為職工群眾開展各項活動服務。經費使用原則是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略有結余。經費很有限。如果資金暫時有富餘想增值的話,也要經過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才行,而且要確保經費增值、不流失。
⑥ 銀行員工會買自己的理財產品嗎
在我看來銀行員工大概率不會買自己的理財產品,具體原因以下分析。
一:自己家的理財產品是什麼“德行”,銀行員工非常的清楚。說到銀行的理財產品,那可是真正的套路之王,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銀行理財產品的來源以及它的種類實在是太繁多了,一般不懂的人根本弄不清它的廬山真面目。舉個例子銀行有的時候為了拉攏某個大的保險公司,它會用賣理財產品的幌子向存錢的人推薦保險,所以很多不知情的老人很容易會在銀行員工的忽悠下買成時間特別長,收益特別低的“理財保險”,更誇張的是這種“理財保險”中途還不能取出來,一旦取出就要面臨違約以及扣本金的損失。此外還有一些理財產品是銀行自己推出的,這種理財產品的穩定性特別的低,再加上銀行的騷操作又多,說不準哪一天這個理財產品就被銀行自己玩沒了,所以對這門清的銀行員工,他們怎麼可能會買自家的理財產品?
四:杯水車薪的工資,買了也白買。在很多人的固有印象里,銀行的工作是穩定,舒服以及工資又高的鐵飯碗。可是實際情況並不是這樣,大多數銀行小職工的工資並不高,一年亂七八糟的全部都加起來也就7萬到10萬的樣子,再加上在銀行工作的人大多數都是有家室的人,所以這點微薄的工資只夠家庭開銷的,想要存下來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更別說去買理財產品了。
⑦ 企業工會法人能夠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么可以推薦
原則上是不允許的。因為工會經費是用來為工運事業服務,為職工群眾開展各項活動服務。經費內使用容原則是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略有結余。經費很有限。如果資金暫時有富餘想增值的話,也要經過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才行,而且要確保經費增值、不流失。
⑧ 銀行從業人員購買p2p理財產品違規嗎
銀行從業人員購買P2P是不違規的。購買P2P是本身作為出借人通過借貸獲取利息回的行為,與他本身處於答什麼行業沒有任何的利益沖突。但是現在很多P2P平台都出現轉債和贖回困難的問題,風險很高的,要慎重購買。
銀行業從業人員如果本人購買其所在機構代理的金融產品時,以明顯優於或低於普通金融消費者的條件,這個才是違規的。
⑨ 銀行內部人員才能買到的理財產品有風險嗎
任何理財產品都有風險,原始股還有退市風險。只不過是風險高低而已。
一般來說,銀行的自己的理財產品大多都是儲蓄類,風險極低,買一些也沒關系。
如果是保險類產品,還是算了吧,保險產品是最不靠譜的。
⑩ 用工會經費購買理財產品合法嗎
原則上是不允許的。因為工會經費是用來為工運事業服務,為職工群眾開專展各項活動服務。屬經費使用原則是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略有結余。經費很有限。如果資金暫時有富餘想增值的話,也要經過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才行,而且要確保經費增值、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