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銀行上班的人可以私下接客戶的錢,替客戶理財嗎
不可以的。銀行員工行為准則128條規定,員工不可私下代客理財。
B. 未經金融監管部門許可,不得從事吸收存款,代客理財等金融業務。具體解釋下,什麼意思
進行吸收存款和代客理財等金融業務,必須要到金融監管部門去辦理許可,否則就是違法的。
C. 代客理財案件
"以前賺錢客戶有分成給我,打到銀行卡", 憑此可初步證明形成委託理財法律專關系。「給客戶推薦股票,用手屬機發簡訊推薦,只說會漲,未做收益保證;」,只說會漲就是收益保證。有法律責任。責任多大依法院審理後裁量決定。凍結的銀行卡不要了,也不能結束此案件。拒絕應訴,將缺席判決,可能對你更不利,因你未積極抗辯。
D. 代客理財是不是違法行為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則,代客炒股理財可以經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版方式中止,或權者經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富品操作。假設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固然可能(或可以)簽署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則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拜託合同。因此,固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維護的。
E. 銀行職員私自代客理財虧損,銀行要擔責嗎
原則上,既然是以個人名義,當然單位無責。
但以下情況,銀行難辭其咎,可追討法律專責任:屬
1、銀行員工在工作時間,在營業場所內,向客戶推薦產品並辦理代客理財手續。因在工作時間、營業場所,視同為銀行同意該員工此等行為,銀行應承擔管理不力的連帶責任。
2、銀行員工利用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如營業廳、會議室、貴賓室、行長室等),以比較明確地銀行員工身份代客戶理財造成損失的,銀行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F. 銀行代客理財糾紛,出現問題責任誰負
沒有辦法,這些都是簽了合同的,風險聲明中的風險全由客戶承擔,你還有3。97的收益已經很好了,我聽說過有隻剩7%本金的理財產品!
G. 銀行員工以個人名義代客理財,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則上來,既然是以個人名義自,當然單位無責。
但以下情況,銀行難辭其咎,可追討法律責任:
1、銀行員工在工作時間,在營業場所內,向客戶推薦產品並辦理代客理財手續。因在工作時間、營業場所,視同為銀行同意該員工此等行為,銀行應承擔管理不力的連帶責任。
2、銀行員工利用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如營業廳、會議室、貴賓室、行長室等),以比較明確地銀行員工身份代客戶理財造成損失的,銀行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情況,銀行事先聲明或在上述區域內張貼顯著提示免責的除外。
H. 銀行員工代客理財屬於違反國家法規
這個肯定是違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