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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公司出問題後刑事責任

發布時間:2021-02-27 21:58:32

① 我之前在一家理財公司上班,因公司出了問題我被牽連,被判刑,現在又被公司客戶申請沒收財產合理嗎

客戶申請對你做出沒收這一處罰?那不是找別扭嗎,哪個部門會受理這種申請。
是向你索賠吧。

投資理財公司出事後誰負主要責任

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存在職責責任的必須受到處罰,一般出事都是內公司責任由公司承容擔,法人和高層首當其沖。如果盡職盡責不存在其他情況則沒有什麼責任,請具體描述問題,以便更好的解答。
投資公司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它將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眾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中。

③ 理財公司非法集資,掛名法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公司因非法集資被查,實控人被捕,法人被拘留,按照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公司犯罪責任。
這個情況談不上維權問題,而是不懂法造成的。法律不會諒解法盲,只能從輕處罰。

④ 理財公司出了問題,員工責任

你好,這裡面彈抄性很大。如果警方定襲性為非法集資或者詐騙,並且員工經手的集資詐騙額很高,拿到的提成獎勵很高,那麼員工離職一樣有責任甚至是刑事則責任。如果警方沒介入,經手金額不高,客戶沒一直抓著員工要求負責,那就沒什麼事。

⑤ 投資公司理財產品出問題了,業務員承擔法律責任嗎

投資公司涉嫌詐騙復,制業務員是否承擔責任,應當分情況討論:

1.如果業務員不知道公司涉嫌非法詐騙,則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2.若業務員明知公司從事的是詐騙行業,依然從事這一行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罰責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主要犯罪行為人,犯罪後果主要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

3.如果公司為空殼公司,是為了從事犯罪行為而成立的,則承擔較為嚴重的刑事責任。

⑥ 非法集資這樣的公司如果被查,底層業務員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需要負刑事責任,由於底層業務員如果直接參與到非法集資中來吸收存款,因此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理財公司出問題後刑事責任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

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

非法集資的主要危害一是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非法集資活動以高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是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群眾資金後,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多數是下崗工人、離退休人員)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群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

三是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等為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參考資料:人民網-理財機構非法集資 業務員難逃牢獄之災

⑦ 我因為在投資理財公司做財務,被檢方批捕,在看守所關押十個月後取保後判決不追究刑事責任,能否申請賠償

依據國家賠償法,法院判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沒有確定你沒有犯罪,所以是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你也可以申請,賠償機關是檢察院,但應該被決定不予賠償。
採納謝謝

⑧ 如果自己所在的理財公司出事。提前多久離職可以不負法律責任

勞來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自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經公安機關查處,案件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是否離職無關。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⑨ 投資公司理財產品出問題了,副總承擔法律責任嗎

公司集團客戶投資資金回不來。或者A公司的項目是虛假的,副總和總經理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⑩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的責任,根據情況不同分為兩種:

1、公司被定性為詐騙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那麼參與過的銷售財務等等員工也是有可能構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為,僅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產,只要是員工沒有向客戶承諾以個人的名義擔保還款付息,那麼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理財公司出問題後刑事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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