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本人在p2p公司任部門經理,現在已經離職,但是如果公司倒閉了,我要負法律責任嗎
得分情況看:
一、如果平台沒有觸犯刑法,平台負責人也沒有犯罪,部門經理肯定沒有刑事責任。
平台如果依法經營,沒有設立資金池,也沒有幫助投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進行集資詐騙,也沒有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沒有違法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沒有故意參與洗錢等。
平台則沒有觸犯刑法,平台都不構成犯罪,平台由於經營不善而倒閉,只需要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即可,部門經理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平台負責人如果構成犯罪,部門經理有可能與其構成共同犯罪。
二、如果平台觸犯刑法,構成單位犯罪,部門經理極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解釋,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里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
三、如果平台負責人構成犯罪,部門經理極有可能與其構成共同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判斷平台部門經理有沒有刑事責任,先得看平台或是平台負責人有沒有違反法律,再看部門經理有沒有參與協同。
(1)理財公司總監負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網貸之家數據顯示,2018年以來,已有236家P2P網貸平台相繼「爆雷」。其中,有163家是在6月以來的50天內「爆響」,平均每天約3.26家。
截至6月底,國內P2P平台數量已降至不足2000家。
今年6月以來的這波調整,在地域上出現了不一樣的特點。163家問題平台集中在浙江、上海、廣東三地,數量分別為55家、51家和27家,佔比超過80%。
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台報告顯示,截至6月30日,我國在運營P2P網貸平台共2835家,主要分布在廣東、北京、浙江和上海地區。四個地方共有1720家在運營P2P網貸平台,佔全部在運營平台60.6%。
到現在,我國P2P網貸用戶已超5000萬人,人均投資金額22788元,主要分布在廣東、浙江、江蘇等地,與平台分布高度重合。
Ⅱ 假如理財公司倒閉 銷售總監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要看公司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不存在就不需要負責任。
Ⅲ 理財公司業務總監,不參與公司資金流向規劃,吸儲2千萬,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這個後期需要協助經偵積極退賠 獲得客戶的諒解後或許免於刑事處罰
Ⅳ 投資公司破產,高管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問題中所說的的「企業法人」,指的應是「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因此,企業破產一般不會要求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
《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據】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Ⅳ 創業投資有現公司的財務總監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負責公司抄的全面財務會襲計工作。
二:負責制定並完成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辦法。
三:解釋、解答與公司的財務會計有關的法規和制度。
四:分析檢查公司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
五:審核公司的原始單據和辦理日常的會計業務。
六:審核公司的記帳憑證,審核公司的會計報表。
七:定期檢查公司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是否帳實相符。
八:負責定期財產清查。
九:承辦總經理交辦的其他財務工作。
十: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和成本控制,開展全面預算管理,嚴格控制財務收支;按期匯集、計算和分析成本控制情況,加強成本控制和管理,向高層領導提出成本控制分析報告和成本計劃。
十一:保證按時納稅,負責按照國家稅法和其他規定,嚴格審查應交稅金,督促有關崗位人員及時辦理手續。
Ⅵ 理財公司出問題,理財經理需要負責任嗎
你好
這個要看理財經理是否佔有公司的股份
如果沒有的話,不需要負責
不管是經理還是員工都是打工仔
都是靠公司發工資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謝謝
Ⅶ 理財公司總監有權力開除別人嗎而且是開除前台。
用人單位的總監如果其職責范圍包括人事權利,該總監可以以用人單位的名義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若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如果該總監不具備人事許可權,則不能開除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建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Ⅷ 理財公司倒閉財務總監負法律責任嗎
財務總監也只是打工的,找法人吧
Ⅸ 理財公司分公司負責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分公司非獨立的法人主體,現在稅務出了問題,依法應追究總公司的責任。
現在,分公司關閉,如果稅務方面的問題沒有處理,稅務部門可以找總公司處理。
負責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要看是否構成犯罪。
Ⅹ 理財公司老闆涉嫌偽造房產證債權,但是公司業務總監並不知情,會有什麼責任
做為公司業務總監要對於公司的理財業務是有責任審查通過的並不能夠推脫責任是職務失職如果是造成嚴重事故責任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