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9年11月14日之前生效的判決進行再審是否適用九民紀要
全國法院民來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源要於2019年11月8日頒布,高法在通知中說,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理由時可以根據會議紀要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所以再審案件不能作為司法解釋引用,只能作為說理分析引用。
❷ 買銀行理財巨虧18萬!62歲老人把銀行告了,最終的結果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據了解,本次最高院公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基本涵蓋老年人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較關心和關注的問題。其中,既有財產權益糾紛,如老年人財產權保護、老年人委託理財,也有涉及人身權益的保護,如對老年人的贍養等問題。此外,還包括“以房養老”等養老形式創新中涉及的糾紛。
此類案件都有幾大特點:高收益伴隨高風險,老年人心理上很難經受投資上的重大虧損,因此在選擇“投資理財”渠道時一定要審慎。法官建議老年人“投資理財”記住“四不原則”:不要貪、不要懶、不要自以為是、不要自作主張。
❸ 民事訴訟九民會議紀要可否作為定案依據
不可以,九民來會議紀要通知源第三點明確應用范圍: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
但是,在裁判案件時,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援引九民會議紀要進行說理,也就是援引紀要的觀點進行裁判。
❹ 民法典和九民紀要哪一個對商經法影響大要怎麼復習
就法考而言,商經法的C位地位還是挺明顯的。2019年客觀題,商經法佔60分左右;主內觀題28分。容加上主觀題中的民商融合題目的話,主客觀題全部加起來總分超過90分。
① 商經法分值高,法條龐雜,包括有名有姓的法總共37個
② 2020年,商經又難又關鍵——破產、知識產權、保險都很有難度
③ 民法典對商法影響不大,影響大的是九民會議紀要
④ 內容更加充實。今年鄢夢萱老師的書就新編入了【九民會議紀要】、【公司法 司法解釋(五)】、【破產法 司法解釋(三)】等新內容。
❺ 單位閑散資金買理財產品會議紀要
你膽子很大。
❻ 買理財虧18萬,為何銀行要賠7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62歲老人訴某銀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2015年,62歲的王某在北京某銀行處申購一款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金額100萬。2017年,由於產品虧損,王某隻贖回了約80萬元。王某起訴請求判令該行賠償本金約23萬元、利息16萬元並三倍賠償68萬元。雖然一審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求,但北京市二中院終審認定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侵權行為,應對王某的本金損失承擔約30%的賠償責,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較為清楚,但未對本案事實予以全面審視,適用法律也有不當,予以糾正。
最終,北京市二中院認定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侵害王某財產權益之行為,酌情確定其對王某的本金損失承擔約30%的賠償責任,即銀行應賠償王某7萬元。對於王某主張的利息損失,二審法院未予支持。
最高法:明確規則尺度 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此案具有三方面典型意義。第一,明確規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首案效應突出。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後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指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並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准。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第二,回應人民需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時代發展。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針對老年群眾的金融理財產品層出不窮。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貫徹到審判中,妥善處理和回應金融產品消費與信息化結合中產生的新問題,貫徹民法典立法精神,保護老年消費者的契約自由,為構建良好金融市場秩序、切實維護老年人權益樹立典範。
第三,踐行司法改革,創新審理模式,助力社會治理。本案適用百姓評理團輔助審判,更好地結合法官專業性和公眾的價值理念。
❼ 老人買銀行理財虧18萬被判賠償,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財產權益糾紛,如老年人財產權保護、老年人委託理財,也有涉及人身權益的保護,如對老年人的贍養等問題。
但是,在二審判決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卻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等均系銀行依循的規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案涉金融產品相關情況充分溝通的憑證。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並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說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願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並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同時,王某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曉簽字確認行為效力;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並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最高院認為,明確規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後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首案效應突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並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准。本案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