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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私售危害

發布時間:2021-03-11 20:25:05

『壹』 買銀行理財產品有沒有什麼風險

一般情況下,抄目前基本上產襲品都是有風險的,除非合同文本協議上註明是保本產品,沒有註明的都是有本金損失的風險,具體風險程度要視產品的投資標的范圍,投資需謹慎。
購買理財產品前,建議您閱讀合同,留意投資標的范圍,風險介紹等。

『貳』 長期銀行理財產品怎麼樣風險大嗎

  1. 銀行自己發行的保本型、謹慎型、穩健型或者風險評級為R2以下的,沒有發生過任何一起違約。高風險的比如掛鉤股票、貴金屬或者投資海外股票市場的,這個就沒法說了,誰發行這類產品都會有風險。

  2. 風險比較大的是銀行員工違規私售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鑒別方法是拿著產品編號到銀行官方網站上比對。

  3. 至於收益,這個大致相當於5年期定存水準。值不值得買就是見仁見智的事了。

『叄』 私售理財產品行為是指什麼

銷售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審批的理財產品,輕則是攪亂市場,重則是犯罪。

『肆』 投資長期理財產品怎麼樣有風險嗎

理 財產 品的 風 險跟長 短 沒關 系 , 風險 主要 取決 於理 財 產 品的風控措施 和 水平

『伍』 有沒有人知道現在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怎麼樣

根據風險等級的不同:
1.基本無風險的理財產品
銀行存款和國債由於有銀行信用和國家信用作保證,具有最低的風險水平,同時收益率也較低,投資人保持一定比例的銀行存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持適度的流動性,滿足生活日常需要和等待時機購買高收益的理財產品。
2.較低風險的理財產品
主要是各種貨幣市場基金或偏債型基金,這類產品投資於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這兩個市場本身就具有低風險和低收益率的特徵,再加上由基金公司進行的專業化、分散性投資,使其風險進一步降低。
3.中等風險的理財產品
(1)信託類理財產品
由信託公司面向投資人募集資金,提供專家理財、獨立管理,投資人自擔風險的理財產品。投資這類產品投資人要注意分析募集資金的投向,還款來源是否可靠,擔保措施是否充分,信託公司自身的信譽。
(2)外匯結構性存款
作為金融工程的創新產品,通常是幾個金融產品的組合,如外匯存款附加期權的組合,這類產品通常是有一個收益率區間,投資人要承擔收益率變動的風險。
(3)結構性理財產品
這類產品與一些股票指數或某幾只股票掛鉤,但是銀行有保本條款,另外,也有機會獲得高於定期存款的收益。
4.高風險的理財產品
QDⅡ等理財產品即屬於此類。由於市場本身的高風險特徵,投資人需要有專業的理論知識,這樣才能對外匯、國外的資本市場有較深的認識,去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而不是造成了損失才後悔莫及。

『陸』 銀行理財產品出事了 究竟是員工私售還是替罪羊

恩,兩種情況都有可能。銀行如果有發行,那就是銀行的事情。如果你買的產品內行里不賣,那就容是銀行員工自己拿的產品。 銀行自己的產品也是有可能出事的,看你自己當時怎麼選的,有的理財產品明確寫了浮動收益,有的甚至不保本。。譬如 ,穩健型,風險型等等。

『柒』 銀行員工私自向客戶寫保證書推薦銀行理財產品算私售嗎

不管收益率有多高,銀行員工私自代售理財產品絕對違法,而且出事銀行是不會承認的,只會推得一干二凈。建議還是從正規渠道購買理財產品,心理也踏實。

『捌』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玖』 如何辨別私售理財產品

如何辨別和購買正規的銀行理財產品呢?

首先是「兩查」

一是查閱「版中國理財網」公布的銀權行自營理財產品目錄清單。

二是查閱銀行經營網點或銀行官方網站公布的銀行自營和銀行代理銷售的投資理財產品目錄清單。

其次是「兩問」

一,問清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或可能導致的最大損失。

二,問清商業銀行的法律責任。

第三是「五要」

一要核對銀行公章,確認購買的投資理財產品的合同文件、業務憑證與交易行為一致。一般來講,銀行會在自營理財產品的投資合同上加蓋銀行的公章;理財產品發行機構會在委託銀行代理銷售的理財產品的投資合同上加蓋公章,銀行則會在劃款等業務憑證上加蓋公章)。

二要在銀行網點或銀行官方網站等正規途徑購買銀行銷售的投資理財產品。

三要通過銀行系統直接購買投資理財產品,不能將資金轉入他人賬戶。

四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密碼、網銀密鑰等,不能交給他人保管,也不能通過他人購買投資理財產品。

五要配合銀行對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拾』 銀行員工私售「飛單」該怎麼辨別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客戶資金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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