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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合同

發布時間:2020-12-15 22:43:21

1. 投資合同範本

範本:

1、協議條款

—————————————————————————————————————————

2、主體情況—————————————————————————————————————————————————————————————————————————————————

3、投資方:XXX(以下簡稱甲方)

4、被投方:XXX ( 以下簡稱乙方 )

5、投資款及支付

主要包括出資額、出資形式、出資時間、占股比例等。

6、甲方權利義務

甲方有權了解乙方的經營管理、投資款使用情況,但在行使該權利以不影響乙方正常管理和運作投資款為限。甲方應保證其對投資資款有完全的權利進行處理,且投資款投入本合同約定的投資領域並不會導致任何法律糾紛。

甲方應當確保其對乙方的出資以直接持有乙方股權/份額為目的。若存在代持情況的,應當向乙方如實披露。

如果投資協議書中對甲方權利有任何其他優先約定的,甲方有權按照協議約定行使相應的權利。

7、乙方權利義務

乙方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有權依據本協議約定對投資款進行經營管理,並保障其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投資款,保障公司和股東權益。乙方承諾將將按照協議約定或甲方要求使用投資款。

8、收益與分配

各方按照其在公司/合夥所佔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收益和分紅的權利,承擔債務,分擔風險。

9、稅費的承擔

各方基於本次投資所應承擔相應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10、保密義務

除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協議另有約定外,未經任何一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與本次投資相關的信息。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持續保密義務,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解除、終止而終止。

11、退出及清算

甲方出資後,不得要求退回出資,除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乙方股東/合夥人一致決定終止經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行為,導致乙方發生破產或清算事件;發生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12、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其他

1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方投資全部劃入乙方開設的指定賬戶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4、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15、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16、法定授權人: XXX

17、X年X 月X 日X 年 X月X 日

(1)投資理財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2. 投資擔保民間理財,「一對一合同」,和「長期項目」是什麼意思啊

一對一是指出資人和借款方簽訂一對一的合同,
長期項目是指有些公司會長期借用資專金,就和擔保公司合作屬,讓擔保公司長期推他這個項目。或者有些擔保公司本來就是為自己融資,就長期對接自己這一個項目
我們公司是河南十佳擔保機構之一,有經營許可證原件,項目真實可靠,項目對接通過銀行,公司背後實體強大,公司不說最規范,但一直是行業典範。,聯系方式是用戶名。

3. 工行網銀如何簽訂投資理財協議

如需抄簽訂「個人理財產品自動襲化客戶服務協議」,請登錄網上銀行,選擇「財富廣場-理財」功能,在相應產品右側「自動投資」鏈接進入簽訂協議的界面。後續可通過「全部-理財.債券-理財服務-我的理財服務」功能對已簽訂的協議進行維護,包括查看協議詳情、明細,進行暫定、終止操作。

(作答時間:2020年03月22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4. 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和法律性質是什麼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對委託理財類合同性質的認定 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金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議也很大,正確理解和認定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人認為,盡管委託理財類合同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但從本質上看,委託理財合同是以財產的委託經營管理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無論是委託代理、信託合同、還是行紀合同,其基礎法律關系均應屬於委託合同的性質。 盡管以上觀點,從總的認識上不能說是錯誤的,但是,這類合同畢竟表現形式多樣,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差別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則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尊重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是我們認識這類合同性質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上述觀點失之籠統。 分析委託理財類合同,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我們認為,可以將委託理財類合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其本質上與借貸沒有差別,應認定為借貸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介業務 委託理財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簡單地說,就是委託人(包括個人及單位)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託人(即接受委託的人)按照委託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一種合同。 一般而言,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委託理財協議。 2、委託投資管理協議。 3、委託管理協議。 4、資產管理協議。 5、合作投資協議。 三、對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分析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 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 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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