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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14 18:02:57

A. 銀行理財是什麼意思有風險嗎

一般情況下來,目前基本源上產品都是有風險的,除非合同文本協議上註明是保本產品,沒有註明的都是有本金損失的風險,具體風險程度要視產品的投資標的范圍,投資需謹慎。
購買理財產品前,建議您閱讀合同,留意投資標的范圍,風險介紹等。

B. 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個禁止"是什麼 個禁止

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可以概括為「一個原則、兩項制度、三點要求、四個禁止、五個注意」。

一個原則:即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這是體現在《辦法》和《指引》中的一條主線。
兩項制度:就是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必須針對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點要求:一是要求理財業務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塗不管掙錢賠錢什麼都辦;二是風險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風險揭示,要對社會負責,這個產品到底是誰承擔風險-是商業銀行還是客戶,要說清楚。
四個禁止:一是禁止將理財業務作為變相高息攬儲的手段;二是禁止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三是禁止銷售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產品;四是禁止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五個注意:一是在理財產品銷售和相關資產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變相高息攬儲就承擔著聲譽風險。二是在理財投資過程中,注意防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三是在內部人員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操作風險;四是在理財業務的會計處理、稅務管理等方面,注意防範合規性風險;五是在確定理財業務發展方向方面,注意防範戰略風險。

C.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銷售內控制度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銷售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密切關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各項風險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理財產品銷售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充分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利益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規定理財產品銷售的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銷售業務的性質和自身特點建立科學、透明的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體系和決策程序,高效、嚴謹的業務運營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以及應急處理機制。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包括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活動風險評估等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規范銷售行為,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況的理財產品銷售授權控制體系,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銷售風險。授權管理應當至少包括:
(一)明確規定分支機構的業務許可權;
(二)制定統一的標准化銷售服務規程,提高分支機構的銷售服務質量;
(三)統一信息技術系統和平台,確保客戶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戶資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報告路線,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五)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採取定期核對、現場核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保障理財產品銷售資金的安全和賬戶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基本規程,對開戶、銷戶、資料變更等賬戶類業務,認購、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類業務做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具體應當包括:
(一)有專門的部門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
(二)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至少應當包括投訴處理流程、調查程序、解決方案、客戶反饋程序、內部反饋程序等;
(三)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途徑,確保客戶了解投訴的途徑、方法及程序,採用本行統一標准,公平和公正地處理投訴;
(四)向社會公布受理客戶投訴的方式,包括電話、郵件、信函以及現場投訴等並公布投訴處理規則;
(五)准確記錄投訴內容,所有投訴應當保留記錄並存檔,投訴電話應當錄音;
(六)評估客戶投訴風險,採取適當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七)定期根據客戶投訴總結相關問題,形成分析報告,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建立客戶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範客戶信息被不當使用。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文檔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財產品銷售環節涉及的所有文件、記錄、錄音等相關資料。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理財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盡快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設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崗位,確保銷售管理系統安全運行。
第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理財產品銷售質量控制制度,制定實施內部監督和獨立審核措施,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操守資質、服務合規性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內部調查應當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對理財產品銷售質量進行調查時,內部調查監督人員還應當親自或委託適當的人員,以客戶身份進行調查。
內部調查監督人員應當在審查銷售服務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當銷售的情況。

D. 銀行的理財產品不受保險制度賠付,怎麼辦

5月1日起,《存款保險條例》施行。該條例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實行專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屬為人民幣50萬,能為中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這一限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條例規定,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范圍。
一旦銀行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理財產品是否可以得到賠付呢?業內人士表示,《條例》中明確指出,被保險存款並不包括銀行理財產品,因此,一旦銀行出現破產,理財產品的債權清算將主要依靠法院判決。既然國家已推出《存款保險條例》,未來對於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界定以及相關的破產清算將會有更進一步明確的法律法規出台。

E.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 銀行理財賠嗎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回起來建立一個保險答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2014年11月30日下午5點,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共有23條,准備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其中規定,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保費由銀行交納保費。
可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保險對象是存款人的存款,不包括客戶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

F. 銀行存款制度5月1日執行怎樣解讀,購買的理財產品屬於存款嗎

理財產品不屬於存款,銀行的存款制度就是說銀行對銀行存款進行擔保,但是理財版產品則不再權此列,如果銀行倒閉,將不會對理財進行賠付,對於存款部分,低於50萬的會進行賠付,高於50萬的部分則不會進行賠付。所以現在銀行也不是百分之百保險了,特別是對於銀行的理財。現在P2P理財很火的,屬於固定收益理財模式,好的P2P理財平台安全性和銀行差不多甚至要超過銀行,都相當於銀行的定期存款了,收益也要超過銀行很多,所以如果要做理財的話,不建議在銀行做。

G.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出台後儲戶在銀行購理財產品算在50萬內嗎

理財產品不是儲蓄的范圍。

H. 單位對公存款購買銀行理財財務制度允許嗎

如果單位領導同意的話是可以的,財務制度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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