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三大投資理財公司都是什麼
中國三大投資理財公司是:中投公司、匯金公司、中國建投。內
容理財簡介:
理財( Financial management),指的是對財務(財產和債務)進行管理,以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為目的。理財分為公司理財、機構理財、個人和家庭理財等。人類的生存、生活及其它活動離不開物質基礎,與理財密切相關。
「理財」往往與「投資理財」並用,因為「理財」中有「投資」,「投資」中有「理財」。所謂的理財也不僅僅是把財務往外投,被投資也是一種理財,不懂得被投資也就不懂得怎麼更好投資。
B. 投資理財公司排行榜
可以根據財經平台或交易所平台查詢投資理財公司排行榜。
C. 投資理財公司是干什麼的
金融投資公司是一個對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為限依法對金融回企業行使出答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實現金融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公司,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將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眾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中。
D. 創業融資與公司理財的區別
投資與理財的區別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經濟迅速發展的年代,賺錢的工具和手段越來越多,如何區分什麼是投資?什麼是理財?就顯得更加尤其的重要了,怎麼樣讓我們的每一分錢在不同的領域發揮更大的功用呢?歡迎各位朋友在此談談您對投資與理財的看法?
投資是用錢去賺更多的錢,理財是把錢合理安排以保證有更多的錢
相比之下,投資追求短期收益而理財追求長期收益,從目的性來講,投資看重回報(投入產出比)而理財看重穩定(長期富裕)通俗地講,投資是為了今天更有錢而理財是為了今後也有錢..
投資的優勢是很快賺取現在的錢,, 理財的優勢是長期擁有自己的錢,投資的劣勢是處處都有風險,理財的劣勢是不會賺很多錢,因為投資是有風險的,所以在投資的同時,要做好儲備。這個過程就叫理財。分紅保險作為理財產品,它不會象投資一樣馬上給你帶來高收益,但它能確保你有一筆穩定的錢。特別是你的投資碰到風險的時候,它是能救命的!
保險不是投資而是理財,保險不馬上產生效益,但它可以抵禦風險。如果你投資,同時就要理財。你可以不投資,但你不能不理財!
投資,是將現有的財物投入到一項投資人認為具有投資價值的並預期能獲得增值的生產資料、固定資產、技術、特殊產品等的行為;而理財,是將現有的財物運用到理財者認為的最佳的使用途徑上。
投資的根本目的是使財產增值,從而投資者能獲得較可觀的收益,它具有一定的風險,人為因素影響較強;而理財其根本目的是使財產保值,使理財者能夠盡可能大程度的使用財產,它較投資風險小,人為因素影響較弱。
理財較投資要廣泛一些,普通的人一般都可以學會理財,如:挑選物廉價美的消費品、把錢存入銀行、購買基金、保險等等。會理財的人不一定會投資,而會投資的人一定要會理財,理財是一個人的基本素養。一個家庭主婦將掙來的第1塊錢用來買維持基本生活的吃穿用,將第2塊錢供子女受教育,將第3塊錢布置條件更好的家庭,將第4塊錢存入銀行或購買小風險基金、國債、保險以備未來不時之需,第5塊錢買漂亮的首飾,第6塊錢捐慈善工程... 凡是會做上述的主婦做的事或比其做得更好的人是會理財的,而知道我上述的故事是闡述經濟學中「邊際效應」的,相信他是會投資的或是具有投資潛力的。
投資不等於理財,理財是對財富的長遠和全盤規劃,是運用各種投資產品做組合,以達到分散風險、實現目標收益率的一種手段
E. 保險公司和融資理財公司哪個更靠譜,更適合發展
融資理財公司不知道你說的哪種?對這個了解不算多,但是早些年,很多投回資理財公司,相信上班答族在寫字樓看過很多,規模都很多大,桌子特別多,但是三五個月就人去樓空。那時候各種炒黃金,白銀,原油,茶葉等等各種東西,基本都是騙了錢就跑路了。這是個人了解的情況,具體你說的哪種我也不清楚,了解不多。
而保險公司這個比較復雜。保險公司是有保監會監管的,而且保險公司不存在破產,因為一個保險公司不行了,必然會有接盤的公司或國家某機構。保險是國家提倡的一種行業,這個比較牢固。但是保險行業雖然是個硬扎行業,但是國內目前的保險公司可不怎麼理想,不管大公司還是小公司,時有人笑稱,保險公司是最大的某銷集團。畢竟國家提倡保險,支持保險,但是大部分的保險公司體質和素質並未跟上,存在不少欺詐行為。這個需要自行分辨。
F. 有什麼投資理財公司比較可靠的嗎
投資理財需要選擇適合自己的收益目標、風險偏好、以及流動性要求的產品;選擇「靠版譜」的平權台,例如銀行、BAT等有大品牌信用背書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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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活期產品「三湘銀行活期」,提前支取收益3.9%左右,隨時存取,當日起息,節假日無限制,任意自然日支取,當日實時到賬,無交易日限制,無限額限制,50萬以內100%賠付;
如定期銀行理財產品「振興智慧存」,年化收益率在4.8%左右,屬於銀行存款產品,50萬以內100%賠付,適合穩健型及以上投資者;
還有一些精選的權益類基金產品,適合能夠承擔一定風險,追求財富保值、增值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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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融資理財信息咨詢公司主要是干什麼的
拿你的錢,做他想做的事情啊。拿你的錢幫她自己掙錢
H. 理財公司非法融資屬於金融詐騙嗎
非法融資本就不屬於金融詐騙,這是兩個概念。
一、非法集資罪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擊。對於某些危害較大的非法集資行為,依靠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手段來規制是不夠的,而必須用刑事的手段來予以打擊。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於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目前並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於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其形式多樣,並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我們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徵來加以識別。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准》」)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刑法規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金融詐騙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罪行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相關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同上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同上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條相關規定: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同上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