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如果沒有人買是誰持有的是上市公司,還是券商
A股打來新收益率居高不自下,怎麼可能沒有人買呢?如果真出現這種情況,那就是股票發行不出去。或者是券商上市之前和上市公司簽訂協議,余額包銷。也就是說,賣出去一部分,剩下的,都由券商買。
一般股票上市前都會路演,打新股的人那麼多,不會沒有人買的。
Ⅱ 很多人最近一直問我,券商股是否還能買進
第一,牛市必買券商股的原因有幾下幾個,首先金融股所佔權重大,那麼指數向上的牛市版必有保險銀權行證券的上漲空間。然後隨著牛市的來臨,成交量會日漸放大,那麼券商的業績是可以預期的穩定成長,那麼基本面也支持券商股有板塊牛市的到來。
第二,買券商這樣在牛市裡既有上漲空間,又穩定的股票對很多沒有技術技巧做短線的人來說,是安全且可靠的方法。
第三,因為市值大,資金部位大的大戶進出很方便,不會出現進去了出不來的情況
但是目前不是牛市,券商業績的預期低,股價技術面又是下跌趨勢,自然不會漲
Ⅲ 證券大廳寥寥無幾看不到幾個人現在怎麼沒有人炒股票
你說的不對吧,復最近這制一段時間以來,我們這里股市里人頭竄動,而不像你說的,寥寥無幾看不到幾個人。
如果證卷大廳真的寥寥無幾,看不到幾個人,其實有其如下原因。
第一,手機里可以裝著炒股軟體,隨時隨地都可以操作,無需再去證卷大廳。
第二,幾乎家家都有電腦,在家炒股不去股市的也大有人在。
所以,現在不用去證券大廳也能炒股,條件好了,電腦、手機都可以用來炒股,還用非得去大廳嗎?
我也曾經炒過股,當時是非到證卷大廳才能交易,後來條件也有了,但我也已經金盆洗手,不再炒股啦。
總而言之,現在證券大廳,雖然人少,但前幾天有一天成交量放的很大,不是嗎?
Ⅳ 為什麼說不敢買券商股的人不是真正的價值投資者
要不是市場信用擴張的厲害,券商股才不可能會有所謂的"投資價值"。
能說出"不敢買券商股的人不是真正的價值投資者"這種話,說話的如果不是別有用心就是完全沒有大腦。
Ⅳ 券商股為何不漲
券商股為何不漲?你要知道,券商在股市裡是什麼樣的角色,他們的背後是什麼樣的人控盤。
要知道,券商其實就是「郭嘉隊」,是市場的守衛,也是指數的維護者。
往往在市場處於極度風險,有系統危機的時候,券商會站出來進行干預,維穩指數。這就註定了,券商不會像其他板塊概念一樣被隨意炒作。
所以,我們會發現,券商大部分的時間都是處於一個平穩震盪的狀態。
可,一旦券商開始啟動,往往說明行情來了。
就好比現在的券商,為什麼他們沒有動?
券商不漲主要是由三個原因:貨幣政策寬松不及預期,注冊制來臨,市場做多信心不足。
券商是牛市的必漲板塊,歷史上歷次牛市來臨時,首先就是券商板塊的連續大漲,特別是大中型券商,比如2015年時中信證券這種體量的券商也會接連漲停。
券商板塊一旦大幅連續拉升,勢必帶動市場人氣的反彈,進而做多氣氛蔓延到整個市場,從而帶來牛市。
不過,想要看到券商股連續大漲有幾個必要條件,首先就是貨幣政策的寬松。然而,本次降息遲遲不至,甚至連降准都猶猶豫豫,壓制的市場做多的熱情。
其次,要有超乎預期的改革政策。這一點呢,其實是有的,就是注冊制。但問題是注冊制雖然利好券商,但是對市場中其他的板塊卻是一個利空。優勝劣汰之下,市場會出現分化行情,而不是普漲行情。這樣一來,雖然政策利好券商,但另一方面是大盤沒有大漲基礎,又是利空券商。
最後一個原因當然就是成交量了。目前基金持倉已高,增量資金是不夠的。如果央行能夠放水的話,當然會有一波牛市。但現在既然央行保持這么謹慎的態度,券商股漲不起來,也在情理當中。因為市場中的錢不夠呀。
Ⅵ 如果我股票想賣出 卻沒人買 那我不是就爛在手裡了嗎.我如果賣股票是賣給證券公司還是賣給別的 股民啊
是的。這樣的話,就是連續跌停。
如果賣股票,是賣給別的股民。如果沒有別的股民願意買,就只有連續跌停。
Ⅶ 我為什麼這么不待見券商股
可能大盤股銀行股都覺得被套的概率太多吧。
Ⅷ 為什麼證券公司的人不允許炒股
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禁止炒股,因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禁止其炒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8)為什麼券商股票沒人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