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要離婚,共同存款30000,婚姻期內買了一台車相當於全部借錢買的,借的錢用女方的名字借的,車被
沒有權利買車,因為車子是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需要兩人一起同意才能處置。但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然後提供證據,證明車子是借錢買的,這樣就可以在分割財產時優先還借款。
❷ 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借錢去炒股,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中有一方借錢去炒股所形成的債務,除夫妻明確有約定且第三方知情外,一般情形下應共同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看夫妻有無舉債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利益歸家庭共享所負的債務。
(7)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❸ 夫妻關系承續期間一方借款投資失敗 另一方負連帶責任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另一方也要負連帶責任。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另一方可以不負責任。
❹ 婚姻期間女方私自借錢炒股現在准備離婚了男方才知道,這錢男方要還嗎
如果兩人都用這些錢的話那兩個人承擔,如果女方一個人用的話女方自己承擔
❺ 夫妻關系存在期間的借款問題
您問的這個,貌似,是論述題吧。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雙方之間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嗎?」:
首先,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之間不能相互借貸。也就是說,法律允許夫妻之間可以相互借貸。而且新的婚姻法已經明確否定了債可以由於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從這一立法精神來看,也就不能否認夫妻間可以發生債的關系,混同說或不能發生說都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並同時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由此,夫妻之間可以就債權債務、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約定。依據借款關系的性質,並且從出具借條的行為看,可以認定借條隱含著對該部分借款的約定關系,即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條時,已明確承認所借款項的財產所有權是原告,這一表示應是雙方對該筆借款的所有權屬進行約定的依據,否則就沒有出具借條的必要和前提。
第一種情況,如果夫妻之間對財產有明確約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婚內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成立,一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或離婚後,另一方可以要求清償。
第二種情況,如果夫妻之間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沒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就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屬於共同共有。此種情況下,婚內債權債務可否成立,目前存在爭議。認為可以不可以成立的觀點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沒有約定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雙方的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共同財產內所謂借款,很難認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認為債權債務可以成立的觀點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寫的借條,不同於普通的借條,這種借條在性質上具備雙重法律意義,一是借貸關系,借條的內容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二是隱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關系,原告與被告通過借條設定的不僅僅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其更深層次的實質意義在於以借條的書面形式約定該借款歸個人所有。
【註:回答中存在轉載內容】
❻ 婚姻存在期間丈夫炒股給妻子打欠條借錢,錢是婚前存款,這欠條在離婚時受法律保護嗎
1、只要問題所描述的「丈夫」在簽訂欠條之時,系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符合回無效答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欠條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2、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或借條,系債務人對於欠條或借條上所載明的,債務人欠債權人錢款客觀事實的認可。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向「妻子」借款,使用「妻子」的婚前個人財產用借給丈夫炒股,並依法向「妻子」出具欠條,該欠條合法有效。「丈夫」應依約向「妻子」償還借款。炒股投資的風險,由「丈夫」承擔,炒股投資的收益部分,在雙方並未依據婚姻法19條的規定,約定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形下,該投資收益部分為雙方所共有。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57條、58條、59條、60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11條
❼ 婚姻存續期間的借款問題.
存續期間的借款,屬於債務問題,如果屬於共同債務需離婚時,雙方共同償還。
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一、關於對立法原意正確理解的問題
二、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問題
三、關於如何認定夫妻中非舉債方的證據問題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❽ 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股票及收益糸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相關參考資料如下: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其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所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特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導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❾ 夫妻關系續存期間,男方在網上借錢,這種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借的錢不是用於生活開支,而是用於賭博
從法律上講,如果你所說的有證據證明的話,應該屬於個人債務。
❿ 我丈夫借錢炒股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通過炒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我認為應該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