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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可以操作股票價格嗎

發布時間:2021-02-27 14:02:40

⑴ 股票的漲跌是由機構控制的嗎

股票的升跌簡單來說,供求決定價格,買的人多價格就漲,賣的人多價版格就跌。權做成買賣不平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影響股市的政策面、基本面、技術面、資金面、消息面等,是利空還是利多,升多了會有所調整,跌多了也會出現反彈,這是不變的規律。投資者的心態不穩也會助長下跌的,還有的是對上市公司發展預期是好是壞,也會造成股票價格的漲跌。也有的是主力洗盤打壓下跌,就是主力莊家為了達到炒作股票的目的,在市場大幅震盪時,讓持有股票的散戶使其賣出股票,以便在低位大量買進,達到其手中擁有能夠決定該股票價格走勢的大量籌碼。直至所擁有股票數量足夠多時,再將股價向上拉升,從而獲取較高利潤。

⑵ 機構是怎麼炒作股票價格的

就算說給你,也是一個大概,甚至是泛泛不著邊的!

機構操作股票的手法很專多,是不停的變換的屬!並且永遠是高於散戶的想法的!

比如,大多數股民都認為對的觀點,往往就會被機構拿來反向操作!

所以,你想到的,在機構看來,往往都是錯誤的!

要想了解機構的手法,可以多多的看些這方面的書籍,把最起碼的手法掌握了!

然後再去想一些未來可能會發生的!
這就要看自己的天賦了!
我們一起了解吧!!!

⑶ 機構操縱股價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股票會跌嗎

一般是會下跌。

首先,在投資者看來,如果一隻股票的價格是被機構操控的,那版么它股價上下波動就具有更大的權不確定性,風險增加,那麼願意持股的人就少了。

第二,針對股價被操縱,那麼從理論上來說,這只股票目前的價格是不真實的,很有可能是虛高的,這就引發估值問題了,股價隨之下跌可能大增。

第三,針對監管,如果被查出是事實的話,機構就會遭到處罰,牽涉到的股票也會有相應的處置 ,這都是由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願意持股的人就又減少。

第四,就是被機構操縱的話,這是一個丑聞,面對丑聞,公司就很難獲得市場的青睞,股價也隨之受到影響。

綜上,下跌的可能性比較大。

如果答案滿意的話,麻煩你採納一下!你的採納是我繼續答題的動力。

⑷ 機構可以通過一定的手段來控制某個股「收盤價」嗎也可以控制「平均價」嗎 如果都可以,哪個難度大一

收盤價指的是一天來的收盤自價,通常在足夠多的籌碼和資金的前提下,在集合競價前掛相同的價格,比盤面上的掛單要多一點的數量就可以了。例如一個股票臨收盤前10分鍾股價5元,5元上下10檔的買盤和賣盤加起來大概10000手,你要把股價做到5.30元的話,掛12000手賣單,掛12000手買單就可以了。數據不正確的,但基本這個原理。

平均價要做出來的話,上面的操作要連續多次甚至幾十次才可以,而且收盤價要圍繞在均價附近,消耗的成本大很多。所以,平均價難做很多倍。
希望能幫你理解。

⑸ 機構操縱股價合法嗎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一、「自買自賣」的認定
自買自賣認定的關鍵在於必須認定買賣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實踐中,這種調查主要是通過開戶資料、交易記錄、資金流水等資料的分析查證來實現的。由於賬戶實名制的實施,以一個主體名義注冊兩個以上賬戶的作法已不可行,自買自賣所動用的賬戶多為「麻袋賬戶」或「代理賬戶」。
判斷賬戶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可以從三條主線入手:一是委託代理主體,如果涉嫌賬戶的委託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為同一人,則可能處於同一控制下;二是資金來源,如果交易賬戶的資金來源相同,可以初步認定賬戶之間存在著共同的資金鏈;三是交易利潤歸屬,如果從事對手交易的賬戶利潤都歸聚到同一主體身上,則可以確證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
上述線索的確證,可以作為認定構成「自買自賣」的初步線索,判斷「自買自賣」的另一重要舉證步驟,就是要查證賬戶之間的交易是否互為對手方,這一點可以參考前述關於「相互委託」的論述。否則,即使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為對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構成《證券法》要規制的自買自賣。
二、對倒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自買自賣」的成功認定,只是認定行為的存在,但能否僅以此判斷對倒的成立,並依據《證券法》追究行為人違法責任呢?從《證券法》的規定來看,僅僅依據行為本身是不能對行為人施予制裁的,因為證券法還規定了明確的結果要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因此,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對倒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三、對倒行為和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對倒結果犯的性質給監管機構的查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監管機構除要證明自買自賣行為存在外,還必須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難的是要舉證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參考對倒日期市場的總成交量、買進賣出數量、對倒數量、對倒數量占總成交量的比重、買進均價、賣出均價、價格波動情況、當日持股余額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標,還要考慮是否存在開盤申報、尾市掛單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此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大單申報、頻繁撤單等阻卻其他投資者交易、影響交易量的行為。
因果關系的判定,法學邏輯上存在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必要條件規則,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沒有……」。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種規則是實質要素規則,即某種行為或事件雖然不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但卻是足以引起損害發生的充分條件,就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該認定規則不是對必要條件規則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對它的補充,彌補了必要規則的不足。
第三種是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中,第一種是常用的邏輯推演規則,第二、三種出現在適用第一種規則難以證明因果關系存在或是法律對某類行為施予特別制裁的情況下。由於運用後兩種規則減輕了檢控方的舉證責任或是加重了違法行為人的舉證負擔,因而在「信息不對稱」的證券市場上得到廣泛運用。
此外,由於證券市場上價格和交易量變化結果的發生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即可能出現「一果多因」的情況,因此執法者的主觀裁量可能在因果關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對於一果多因的情況,執法者可以根據相關事實自由裁量對倒行為是否是構成影響的實質性因素,進而判定其是否構成證券法所要規制的市場操縱行為。

⑹ 請教大家 機構如何操作 來拉升一隻股票

不管機構還是營業抄部,設襲為A,B,舉例上市首日的股票,A,B機構買入,A,B機構約好明日競價高開,A機構明日要拋做短線,那B機構給個漲幅,這樣,在A機構拋得時候會有個跌幅,B機構進,降低成本,期間還會一起散戶跟風,當B機構進完貨,已經有一段漲幅,這時股價離成本不遠。此後會有網上唱多報道,利好信息,引起散戶買入,股價升起,這時技術指標良好,跟風增多,機構派發,所以機構只用一小部分錢就能拉起整個盤子的股票價格

⑺ 專業的股票機構真的能操縱股票嗎操縱股票犯法嗎機構是否都是騙錢的

除非是實力非常強的機構,要不然是不可能操縱的;操縱股票如果有是證據確切,當然可判其犯法;那些向你提供股票的請不要相信,如果你信那到最後大都會賠的,你要這樣想,如果他們真有這本事,那他還用這樣來去做。

⑻ 不是說操縱股價違法嗎,那為什麼機構還可以堂而皇之的操縱,希望懂的給解釋下。

1、因為機構沒有操縱股價,除非是實力非常強的機構,要不然是不可能操版縱的;操縱股票如果有權是證據確切,當然可判其犯法。另外進貨和出貨手法很多,不是所能覺察得出來的。機構為了操縱市場,就會自買自賣,需要很多帳戶的支持,但這並不說明是操縱股價。
2、有關操縱股價的解析: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共規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當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偏離真實供求條件下投資人自主買賣所應形成的正常水平時,可以認定交易價或交易量受到了影響。當這種影響程度嚴重時,可認定形成對交易價和交易量的操縱。具體包括7類情形:
一是相關證券交易達到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所規定的異常水平;
二是相關證券交易異常受到監管機構及交易所質詢、核查、調查或採取監管措施;
三是相關證券達到漲跌幅限制價位,或者形成虛擬價格水平,或者交易量異常放大、萎縮或形成虛擬交易量水平;
四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
五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
六是相關證券價格或者交易量在某一特定時段嚴重異常;
七是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⑼ 股票里機構吃貨吐貨能操縱股價嗎

來一般來說若能操縱股自價的話,得具備相當高的籌碼控制能力,這是因為盤程度和操縱股價的能力是成正比,同時需要清楚的是每個股票都有主力(但是主力不一定就是庄)。

下面是對機構吃貨吐貨的介紹:

  1. 機構吃貨:立即買入成交單大於 50 萬股或 100 萬元或和流通盤的比值大於 0.1。

  2. 機構吐貨:立即賣出成交單大於 50 萬股或 100 萬元或和流通盤的比值大於 0.1%

⑽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幾種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幾種:
壟斷。機構大戶為了宰割散戶,常以龐大的資金收購某種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數量減少,然後放出謠言,引誘散戶跟進,使市場形成一種利多氣氛,哄托市價,待股價達到相當高度時,再不聲不響地將股票悉數拋出,從中牟利。而由於機構大戶持有的股票數量較多,一旦沽出,必定導致股價的急劇下跌,造成散戶的套牢。另一種方式就是機構大戶先賣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籌碼,同時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戶的恐慌心理,跟著大戶拋售,形成跌勢,此時大戶再暗中吸納,高出促進,獲取利潤。
聯手。兩個以上的機構大戶在私下竄通,同時買賣同一種股票,來製造股票的虛假供求關系,以影響股票價格的波動。
聯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聯手的大戶同時拿出大量的資金購入某種股票或同時拋出某種股票以使價格上漲或下跌;另一種方式就是以拉鋸方式進行交易,即幾個大戶輪流向上拉抬價格或向下打壓價格。如大戶A先以10元價格買進,大戶B再以11元的價格買進,然後大戶A再以12元的價格買進,將價格輪流往上拉。
對敲。兩個機構大戶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賣,另一方買,從而控制股價向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當股價到達其預定的目標時,再大量買進或拋出,以牟取暴利。
轉帳。一個機構大戶同時在多個券商處設立帳戶,一個帳戶賣,另一個帳戶就買。通過互相對倒的方法進行虛假的股票交易,製造虛假的股市供求關系,從而提高股票價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價格以便買進。
聲東擊西。機構大戶先選擇易炒作的股票使其上漲,帶動股市中大量的股票價格上升,從而對不易操作的股票施加影響,使其股價上漲。
套牢。機構大戶散布有利於股票價格上升的假消息,促使股票價格上漲,誘使眾多的股票散戶盲目跟進,而機構大戶在高價處退出,導致股票價格無力支持而下跌。反之,空頭大戶用套殺多頭的方法,又可使股票價格一再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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