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計算股票轉讓買入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內[2002]9號)的規定,股容票轉讓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2. 股票能否進行轉讓 轉讓時有什麼具體規定
您好,
股份公司的股東在購買了公司的股票之後,不能向公司要求退還本金,但是股票能否進行轉讓呢?通過股票知識中我們了解到,股民是可以自由地將自己手中的股票轉讓出去。這是因為股份公司主要是由財產組合而形成的企業法人,以資本為其生存的基礎,股票的轉讓只是變換了股票的持有人,不會減少資本。
股票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但是,為了防止股票轉讓可能產生的弊端,保護公司、公司股東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國家法律常常會對股票轉讓的條件和程序等,作出一系列的限制性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股票的轉讓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後才能進行。因為在籌建中的公司,組織機構尚不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也不完備。在這種情況下,轉讓股票會給公司的籌建以及審計、監督等工作帶來困難。
(2)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自己的股票。
(3)股東不得將股票轉讓給非本國公民,因為如果將股票轉讓給非本國公民,意味著公司的資本構成發生了變化,使公司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了合資企業的性質,會引起關於公司的法律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復雜問題。
(4)國家持有的公司股票居於國有資產,在轉讓時,必須事先報請國家資產管理機關核批。
(5)持有職工股的股東,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事先得到董事會的特別許可,不得將自己的職工股股票轉讓給本公司職工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6)股份公司不得充當本公司股票的受讓人。公司是法人,他和股東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公司受讓本公司的股票,意味它具有了雙重身份,會給公司的管理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並使公司和其他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壞。
(7)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只要當事人雙方意見一致,並交付了股票,即可產生法律上的效益,但是,轉讓應在指定的場所進行。
(8)記名股票的轉讓應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即出讓人將轉讓股票的意思記載於股票的背面,簽名蓋章和註明日期,並須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過戶轉讓手續。記名股票的受讓人,還須將本人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並到公司辦理登記手續。
(9)為了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的方式,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意圖,公司於股東大會召開的前一定時期內,不辦理股票轉讓的過戶手續。在該期間內所進行的股票轉讓是無法律效益的。
(10)不對外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股東轉讓股票時,應首先將股票以合理價格出讓本公司的其它股東,只有在本公司的其他股東對該股票沒有購買興趣的情況下,才能夠以同一價格向公司以外的購買者出售。
股票轉讓的法律後果是,出讓人的股東資格因喪失對股票的持有而消失,受讓人則因獲得對股票的持有而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3.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價格有規定嗎
一、股權轉讓法律規定: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此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與程序,卻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轉讓股權的價格。那麼股權轉讓中,什麼樣的價格最能體現公平呢?
實務中,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
1、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2、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3、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三、以上幾種方法均有其可取的方面,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現分述如下:
(一)將出資額作為股權價格的計價依據
此方法簡單明了,便於計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經營決策和市場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較大,公司的資產狀況往往處於變化當中,隨著公司經營的不斷變化,股東的出資與股權實際價值往往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果對股東的股權未經作價直接以原出資額轉讓,混淆了股權與出資的區別,往往導致股權的價值大大脫離了實際。
(二)以審計、評估價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該方法通過對公司會計賬目、資產負責的清理核實,能夠較為准確地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如果採用評估方式,需要支付的評估費用往往都是不小的數額,無論對股東還是公司或是受讓人都是一筆不輕的額外負擔。尤其是在小股東欲轉讓股權時,對小股東來說,如果主張以評估方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就有可能出現小股東的轉讓所得連評估費用都不足以支付的極端情形,這樣的結果肯定是任何小股東都難以接受的。因此,該種股權轉讓價格確定方式現實可行性就被大大的削弱了。
(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最能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缺陷是:作為利益相對方的當事人,在信息不充分、不對稱的情況下,往往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故此種方式被使用的幾率也較小。
基於上述原因,實務中往往綜合採用。例如,綜合採用評估方式和協商方式。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再由雙方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4. 股票中規定價格區間買賣!!
股票發行分為網下配售和網上申購,網下配售是針對一些機構投資者的,一般的投資者只能從網上申購,而且只有申購當天你的股票賬戶市值達到一萬元的才有權申購,即給你配一個號.
申購過程
T-2日或之前:
股份發行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
T日(申購日):
投資者按買入A股的常規方法,提交申購委託指令,其中:通常上海的新股認購代碼為六位數,標記為73****,深圳的新股代碼與股票上市後的代碼相同。其中,買賣方向為買入;申購價格則按《股票發行公告》的規定進行;申購數量:申報下限是1000股,認購必須是1000股或其整數倍,最高申購量不得超過社會公眾股發行總量的千分之一。
注意:新股申購不可撤單,每個賬戶只能申購一次。如有多次申購,只有第一次是有效的,其餘幾次無效,但無效申購資金仍會在當日被凍結,次日才能使用;投資者在辦理完新股申購手續後得到的合同號不是配號;根據交易所的規定,申購新股不收取手續費、印花稅、過戶費等費用,但可以酌情收取委託手續費,上海、深圳本地收1元,異地收5元,部分券商對委託手續費也予以減免。
T+1日(資金凍結):
證券營業部負責將投資者的申購資金轉入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賬戶,該日如投資者列印交割單,第二天交割單上的成交編號不是配號。
特別說明:T日滬市新股申購的申購代碼是730XXX,申購確認後,T+1日開始投資者在賬戶內查到的是申購款740XXX,T+3日查詢新股配號時的代碼是741XXX,如果中簽,T+4日後投資者賬戶內會有中簽的新股730XXX,該股上市交易的當天,證券代碼變更為60XXXX。
深市新股申購代碼為0XXXXX,其申購款、配號、中簽新股直至上市後代碼均不變。
T+2日(驗資及配號):
發行公司和主承銷商進行驗資,並按每1000股為單位,按委託時間順序生成配號,同時確定中簽率。當日營業終了,交易所將配號回傳證券營業部。
T+3日(搖號抽簽、中簽處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查詢配號:查閱證券營業部張貼在營業部大廳內的所有投資者的新股配號;列印交割單,交割單上的成交編號即是新股配號;通過自助系統(包括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網上交易等)查詢新股配號;撥打證券交易所新股申購聲訊服務電話查詢,滬市電話021-16883006,深市電話0755-82288800。
同日,主承銷商組織搖號抽簽,確定並公布中簽結果。該日營業終了,證券交易所將中簽結果回傳各證券營業部。
重要說明:新股配號是按照每1000股配一個號,按時間順序連續配號,號碼不間斷。每個股票賬戶在交割時只列印申購配號的起始號碼,同時列印有效申購股數,例如,交割配號為10005605,有效申購股數為5000股,則該賬戶全部申購配號為5個,依次為10005605,10005606,10005607,10005608,10005609。
T+4日(資金解凍):
證券營業部將在該日對未中簽申購的終結資金進行解凍。同日,投資者可以查詢中簽情況,查詢方式有兩種:一是投資者根據T+3日得到的配號,查詢證監會指定報刊上由主承銷商刊登的中簽號碼,如果自己配號的後幾位與中簽號碼相同,則為中簽,不同則表示未中。每一個中簽號碼可以認購1000股新股。二是直接查詢自己賬戶內的解凍後資金是否有減少或者查詢股份余額是否有所申購的新股,以此來確定自己是否中簽。
注意事項:(1)新股申購T+4日的資金解凍,在交割單上顯示為「賣出」,其成交股數等於投資者的原申購股數。(2)新股申購T+4日的中簽,在交割單上顯示為「買入」,其成交股數即投資者的中簽股數。(3)新股申購期間指定交易變更。如果投資者在某天申購了新股但又撤銷了指定交易,則該投資者的新股數據會傳送給申購席位,投資者應在原申購席位上進行查詢。
新規則
(一)投資者申購(T日)。申購當日(T日)按《發行公告》和申購辦法等規定進行申購。
(二)資金凍結、驗資及配號(T+1日)。申購日後的第一天(T+1日),由結算公司將申購資金凍結。下午4點前,申購資金需全部到位,結算公司配合交易所指定的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資,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交易所以實際到位資金作為有效申購進行配號(即下午4點後按相關規定進行驗資、確認有效申購和配號)。
(三)搖號抽簽、中簽處理(T+2日)。申購日後的第二天(T+2日),公布確定的發行價格和中簽率,並按相關規定進行搖號抽簽、中簽處理。
(四)資金解凍(T+3日)。申購日後的第三天(T+3日)公布中簽結果,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資金解凍和新股認購款劃付。
新規則規定:「上網申購期內,投資者按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以價格區間上限填寫委託單」,因此,與以往不同的是,投資者委託申購的價格應為價格區間上限,如果確定的發行價格低於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將退還給投資者。
5. 新三板股票轉讓細則是如何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條 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
第二十六條 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格式傳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第二十八條 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第二十九條 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三十條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協議轉讓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二條 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轉讓即告成立。按本細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轉讓,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權宣布取消轉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轉讓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買賣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每個轉讓日發布股票轉讓即時行情、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等轉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轉讓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採取做市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四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和傳播轉讓信息。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使用轉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轉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和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規定。
6. 小公司自己可以定股份轉讓時候的股票價格嗎
在股權的轉讓中,還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轉讓股權,拍賣、變賣價格就是轉讓價格。拍賣和變賣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相對其他方法,更能體現股權的市場價格,是一種比較科學的方法。
7. 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合理價是如何規定的
股權來轉讓價格的確定通常有源以下幾種方式:
(1) 以被收購股權持有人出資時的股權價值作為轉讓價格;
(2)以被收購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值為轉讓價格;
(3)以評估價格為轉讓價格。
(4)其他確定轉讓價格的方式。
股權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協議決定,法律上並未對轉讓價格的標准設定強制性規范。但是,法律規定,凡涉及國有、集體資產的,應由國有、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確認,並應通過產權交易所進行產權(股權)交割。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8. 協議轉讓是否有價格限制
協議轉讓的申報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20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格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低價格中的較低者。
無前收盤價、當日也無成交的股票,不能進行協議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