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從業員可以兼職保險業務么
您好,可以。做金融的一定要給人很專業和嚴謹的感覺,哪怕你只是客戶回經理。因為金融玩的是答錢。但是 你不可能給一個客戶介紹完股票基金後,又馬上推銷保險吧?
就算你單獨無推銷只怕你分身無術。沒那麼多精力 或許現在證券公司只能拿底薪,但是是暫時的。
㈡ 基金從業資格證問題
你也知道,基金從業資格證有效期是4年,也即是說4年內必須注冊,你現在才大一專,如果還讀研究生,時間屬上顯然來不及掛靠,建議暫時不要考,這是從你的角度出發的。
從我的角度,立刻考,學校雖然不可以注冊基金從業資格證,但是你考過之後,可以找一家基金公司掛靠,出去找,可以掛一個基金銷售的職位,相當於兼職,這樣基金從業資格證就生效了,這樣4年後,你的履歷便是:基金從業經驗4年,讀完研究生出來就是已經有4年工作經驗了,基本來說可以直接掛基金經理了,或者自己發行產品(私募基金)
㈢ 我現在是一家券商兼職經紀人,有證券從業資格,可以同時到基金公司上
期待你的答案。我也遇到相同的問題
㈣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兼職基金備案嗎
我在國泰君安上班那會兒 是可以
目前國內金融業也越來越正規化
基本都要求持證上崗
只要你具備那個資格證了 你做多幾個都沒事
別人一身本事的 不是可以做幾個公司的董事長嗎~
㈤ 如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門檻有哪些
建議你應該詳細地閱讀有關基金從業資格的法律條文,具體如下
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運作,切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基金從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助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內設基金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員;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從事研究開發、市場推介、銷售、交易、基金財務、監察稽核、電腦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六)基金託管部中從事研究開發、清算交割、基金財務、交易監控、監察稽核、電腦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前款(一)項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三)項所稱基金經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專門負責基金投資的專業人員;(四)項所稱督察員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負責公司監察稽核工作,並可以就監察稽核情況獨立向公司董事長、中國證監會行使報告權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規定,負責對基金從業人員資格進行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基金從業人員資格,包括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條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的,應當由擬聘用單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准其基金從業資格和基金經理資格,發給其資格證書。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除對其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外,還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考察、面談。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向社會公布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基金從業人員名單。
第二章 基金從業資格
第六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第七條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熟悉有關證券、金融法律、法規;
(四)品行良好,誠實信用,忠於職守,保守機密;
(五)具有大學財經、法律等證券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或具有其他專業專科以上學歷,並有從事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具備證券、金融、法律等專業知識;
(六)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基金從業資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對以上結果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到期尚未清償,且數額較大的;(四)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適合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應當由擬聘任單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材料:
(一)中國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二)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三)身份證復印件;(四)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證明復印件;(五)擬聘任單位對申請人的推薦意見;(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經理資格
第十條擬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的基金從業人員,除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外,還應當取得基金經理資格。
第十一條申請基金經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二)有從事三年以上基金業務或五年以上證券業務的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證券分析、證券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經理資格考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經理資格的,擬聘任單位除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一)、(二)、(三)項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材料外,還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二)基金經理資格考試證明復印件;(三)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十三條基金從業人員擬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由其擬聘任單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材料,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任職。
第十四條基金從業人員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或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從事證券工作經歷;
(二)有豐富的專業管理知識和經驗,較強的管理工作和業務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業績;
(三)擬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基金業務或五年以上證券、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擬任基金託管部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具有三年以上銀行工作經歷;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除應當按照本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第九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或從事基金業務、證券業務工作經歷的證明;
(二)擬聘任單位推薦申請人員任職的意見;(三)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部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的資格進行年檢,對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七條基金從業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不因本人辭職、改變受聘單位等行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的人員連續十八個月未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其資格自動失效。重新從事基金業務,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請相關資格。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需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事先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並推薦新的人選;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職資格的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基金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越權或違規經營;(二)違反基金契約或託管協議;
(三)故意損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四)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五)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七)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條基金從業人員不得在其他經營性機構兼職,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其他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活動。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其他從業人員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的,應當報聘任單位備案。
第二十一條基金從業人員改變聘用單位,自其離開受聘單位之日起的三個月內,不得在新聘用單位從事基金投資業務。
第二十二條基金從業人員離開原聘單位後,不得泄露原聘單位的未公開信息,不得為他人或自己侵佔原聘單位的商業機會;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在離開原單位三個月內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買賣原單位所管理、託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離任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時,聘任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任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部的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對其進行離任檢查,檢查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基金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依照本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二)暫停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三)取消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自取消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的申請;
(四)取消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並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基金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
第二十六條基金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調查或審訊的,在調查和審訊期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部的正常運作,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中國證監會也可根據情況暫停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的任職資格參照本規定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職應當經過中國證監會審核。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員的任免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部的總經理助理、部門經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㈥ 剛考過了基金從業資格,有啥用
不用證書也能上班 證書沒用
㈦ 前幾天去做了一份兼職,就是拿手機掃二維碼注冊開通證券基金的!這個會有什麼昨問題沒有哦
基金從業人員可以兼職做券商的經紀人。目前國內金融業也越來越正規化,基本都要求持證上崗。只要你具備那個資格證了 你做多幾個都沒事
㈧ 想兼職做證券經紀人
若是你已經有了基礎+基金,就已經具備從業資格。
也就具備了最大要求那項。內
不過是否可以兼職,好像是不可容以,好像有明文規定。
你可以聯系具體的營業部詢問。
因為現在所有的經紀人都要和證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你要是兼職,那麼你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一般上面都有明文規定說是專職什麼的。
㈨ 關於得到證券業協會發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不能來兼職 。
按照規定,是源不可以做兼職經紀人的。
但是證券公司為了找客戶,會私底下允許一些人做兼職,這是默認的、。
沒人去證券業協會告發就沒事。
有的證券公司可以給你申請經紀人證書。
你有客戶了就開過去掛,沒有的話就不掛,沒有考核任務,你只拿你的客戶傭金提成就可以。
但是這樣的兼職一般要求你能開到戶才行,你一年到頭一個戶都不開,證券公司就不會在給你掛經紀人了。你掛了也沒意義。
掛兼職經紀人的,一般都是有客戶的,但是不想做全職承受考核壓力的,有其他工作的才會去掛經紀人。
㈩ 證券公司的一個營業部的從業人員,可不可以到另一個營業部同時兼職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2.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的,應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3.證券公司應披露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要工作經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單位及除股東單位外的其他單位任職或兼職情況,包括其職務及任職期間。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董事、獨立董事的相關規定
1.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專職,不得在其他經營性機構兼任職務。
2.證券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可以擔任子公司的董事、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3.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時,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人數的四分之一。
4.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經理層高管人員可以擔任作為子公司控股股東的證券公司的董事。
5.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三)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的相關規定
1.監事會主席、副主席應當有一人為專職人員。
2.證券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監事可以擔任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
3.證券公司監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證券公司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監事。
(四)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證券公司高管人員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其他營利性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參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
2.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3.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可以擔任子公司的董事、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4.證券公司除總經理以外的高管人員可以擔任子公司的董事、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高管人員或者法定代表人。
5.證券公司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投資銀行業務和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同時分管投資銀行業務和另類投資業務。
6.私募基金子公司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和其他私募基金業務。
7.另類子公司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股權投資業務和上市證券投資業務。
(五)分支機構負責人、子公司負責人
1.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2.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同類分支機構負責人。
3.證券公司子公司之間兼任職務,不屬於現行監管法規框架內允許的兼職情形。
4.同一人員不得兼任私募基金子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和其他私募基金業務兩類業務的部門負責人。
5.同一人不得兼任另類子公司股權投資業務和上市證券投資業務兩類業務的部門負責人。
(六)一般員工兼職要求
1.證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與私募基金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人員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設的特殊目的機構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決策機構成員;其他人員兼任上述職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設的特殊目的機構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規定外的職務,不得違規從事私募基金業務。
2.證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與另類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人員不得兼任另類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決策機構成員;其他人員兼任上述職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在另類子公司兼任除前款規定外的職務。
3.證券分析師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機構執業。證券分析師不得在公司內部或外部兼任有損其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其他職務,包括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4.員工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兼職。
5.關於證券經紀人、營銷員的兼職,有兩種理解:一是廣義上的理解,根據立法本意,證券經紀人、營銷員不能同時在其他機構任職或者同時接受其他機構委託,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二是狹義上的理解,即證券經紀人、營銷員不得同時在其他證券公司兼任證券經紀人、營銷員。證券公司可以在制度和合同中進行明確。
建議證券公司明確員工(包括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不得在私募機構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兼職,包括擔任私募機構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兼職不應該影響本職工作的開展。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