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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不合理

發布時間:2021-01-30 15: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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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基金從業道德具有什麼特徵

(一)忠誠盡責的含義

忠誠盡責,是調整基金從業人員與其所在機構之間關系的職業道德規范。基金從業人員與其所在機構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或僱傭關系,基金機構是委託人或者僱主,基金從業人員是受託人或者雇員。幾乎所有的國家或地區、幾乎所有的職業,都把忠誠盡責作為受託人對委託人或者雇員對僱主的職業義務和責任,都要求從業者恪守這一職業道德規范。

忠誠,是指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忠實於所在機構,避免與所在機構利益發生沖突,不得損害所在機構的利益。盡責,是指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以對待自己事情一樣的謹慎和注意來對待所在機構的工作,盡職盡責。

(二)忠誠盡責的基本要求

忠誠盡責要求基金從業人員在工作中要做到兩個方面:一是廉潔公正;二是忠誠敬業。

1.廉潔公正

廉潔公正,是基金從業人員履行「忠實」道德規范的體現。忠實,一方面要求基金從業人員忠實於所在機構,另一方面還要求忠實於職業和行業。忠實於所在機構,在於維護所在機構的利益;忠誠履行崗位職責,在於維護基金行業的形象。這兩方面都要求基金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做到公私分明和廉潔自律,不損害所在機構的利益;保持獨立的地位,不受各種因素的干擾,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不損害基金行業的形象。需要注意的是,堅持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並不排斥基金從業人員接受所屬基金機構的業務管理以及基金監管機構的監管。

具體而言,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不得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商業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

(2)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所在機構固有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或者機構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4)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金財產或者機構固有財產。

(5)不得為了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期貨

(6)不得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

(7)抵制來自於上級、同事、親友等各種關系因素的不當干擾,堅持原則,獨立自主。

2.忠誠敬業

忠誠是一種責任,忠誠是一種義務,忠誠是一種操守,忠誠是一種品德,更是一種能力,而且是其他所有能力的統帥與核心,缺乏忠誠,其他的能力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喪失忠誠,就是對責任最大的傷害,也是對自己品行和操守最大的褻瀆。對員工來說,首先要忠誠敬業於自己所在的機構。企業是員工發揮自己聰明才智的業務平台,對企業忠誠,實際上是一種對職業的忠誠。具體而言:

(1)基金從業人員應當與所在機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聘任合同,保證基金從業人員在相應機構對其進行直接管理的條件下從事執業活動。

(2)基金從業人員有義務保護公司財產、信息安全,防止所在機構資產損壞、丟失。

(3)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授權制度,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超出授權范圍的,應當按照所在機構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4)基金從業人員提出辭職時,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辭職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從業人員應認真履行各項義務,不得擅自離崗;已完成工作移交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保密、競業禁止等義務。

(5)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所在機構有關從業人員的證券投資管理制度辦理報批或報備手續。

『叄』 「老鼠倉」究竟有多大危害

何謂「老鼠倉」?

老鼠倉(RatTrading)是一種無良經紀對客戶不忠的「食價」做法。具體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中國股市的特色就是無庄不成股,而老鼠倉就存在於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當中。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隊員,利用自身具有融資的天然優勢,從社會各方面融入大量資金坐莊拉升股票。坐莊本來是為了賺錢盈利的,但券商坐莊很少有真正賺錢的,原因就在於券商把股票拉升後,大量底部埋倉的老鼠倉蜂擁出貨,券商又在高位接盤。這樣的結果就是券商虧損累累,老鼠倉賺個缽滿盆滿。這便是當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老鼠倉」案頻發

自去年底「馬樂案」東窗事發至今,據不完全統計,被調查或傳聞涉嫌老鼠倉的基金經理已多達數十位。隨著證監會引進稽查大數據系統,重拳打擊基金老鼠倉力度正在強化。5月9日下午,證監會通報了三起資產管理行業相關人員涉嫌老鼠倉案件,獲利高達2000萬元。以下是財界網盤點的近年部分影響力比較大的「老鼠倉」。

2007年

上投摩根唐建

處罰: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萬元、終身市場禁入。

2010年

光大保德信基金許春茂

處罰: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10萬元。

2010年

交銀施羅德鄭拓

處罰:獲刑3年罰600萬元、前妻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前妻之妹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0年

交銀施羅德李旭利

處罰:一審判有期徒刑4年,被罰180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2013年

博時基金馬樂

處罰: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並處罰金1884萬元。

2014年10月

匯添富基金蘇競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罰金3700萬元。

2014年10月

光大保德信基金經理錢鈞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罰款160萬元。

「老鼠倉」有多大危害?

當博時基金馬樂案當初判決結果出來時,網路輿論上一邊倒地認為判決結果過輕,而在基金行業內,卻有不少觀點認為基金老鼠倉並無多大危害。

今年3月28日,深圳中院對馬樂老鼠倉案一審宣判,馬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處罰金1884萬元。在此結果出來之後,新浪網調查顯示,91.5%的網友認為該案判決過輕。有投資者認為,這就是在鼓勵基金經理犯罪。普通投資者多是簡單地認為其非法獲利多,而判決過輕。

在基金業內,除了有人認為老鼠倉確實是違法行為,需要進行嚴打外,也有部分觀點認為,若是基金經理能夠管理好基金,同時對自己的資金進行理財,並沒有明顯損害持有人利益,也並未造成多大的社會危害。正如馬樂在庭審中陳述時所說,其所投資的股票都是通過自己研究買入。

不少基金從業人員對老鼠倉抱有同情之心,也與此前基金從業人員不能炒股有關。雖然此前從業人員有炒股限制,然而現實中不少人通過自己或他人賬戶,在進行股票投資。在業內投資人士看來,此前禁止從業人員炒股是不合理的制度。「作為專業的投資人士,如果連自己的錢都沒管好過,怎麼可能替他人理好財。」

另外,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認為,出於個人的利益,基金經理「老鼠倉」的行為會犧牲掉很多委託他進行投資的人的利益以及犧牲掉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這顯然是一種不公平的交易。這裡面透露出基金公司的自律監管不足、制度的不完善、投資責任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他認為,要減少或者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還需不斷完善各種制度和規則,完善激勵機制,並加大處罰力度。

還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在刑法修改的時候就已經將「老鼠倉」行為作為金融犯罪把它入罪了。「老鼠倉」危害非常大,屬於內幕交易的一種。「老鼠倉」實際上是用公募的基金或者基民的錢來為基金經理或者自己或者是個人或者是親友來謀利的這么一種行為,這個實際上是對基民的利益,對於整個市場投資者的利益是一個很大的侵害。

「老鼠倉」該如何規范?

錢景財富副總經理、研究中心主任趙江林表示,最近監管部門加大了對「老鼠倉」的調查、打擊力度,主要利用大數據的手段,將以前有過老鼠倉行為的交易挖掘出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顯示了監管部門整頓基金行業的決心。趙江林認為,如果「老鼠倉」成為行業普遍現象,投資者將會對基金行業失去信心,基金行業就會走向衰落。目前基金公司還沒有出台能夠有效應對「老鼠倉」的辦法,觀察美國成熟市場多年以來對付老鼠倉的辦法中,最有效的還是嚴刑峻法,提高「老鼠倉」的違法成本,並且加強查處力度,通過獎勵舉報等措施來威懾「老鼠倉」事件的發生。

趙江林為此建議,根治「鼠患」還需多管齊下。首先是嚴格監管,並且要長期化、常態化。其次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立法形式,解決證券市場改革和監管執法面臨的制度問題。此外,一些業內人士也建議,應當建立起對基金公司的追責機制。

『肆』 農業銀行什麼每個月扣500是什麼意思啊 還說什麼基金批

1、什麼是對沖基金(定義和特點)
能說出對沖基金的許多別名,如套頭基金、套利基金和避險基金,但要說清對沖基金是什麼並非易事。90年代以來國內出版的多種大型金融工具書,如《新國際金融辭海》(劉鴻儒主編,1994年)、《國際金融全書》(王傳綸等主編,1993年),選入了「對沖(hedging)」、「基金(fund)」、「套利(arbitrage)」、「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條目,卻沒有「對沖基金」的條目,說明直到90年代中期,雖然對沖基金的一些相關術語早已進入,對沖基金卻還聞所未聞。
國外對對沖基金的理解也頗為混亂不一,試列舉一些最新的研究文獻對對沖基金的定義如下。IMF的定義是「對沖基金是私人投資組合,常離岸設立,以充分利用稅收和管制的好處」。美國第一家提供對沖基金商業數據的機構Mar/Hedge的定義是 「採取獎勵性的傭金(通常佔15—25%),並至少滿足以下各標准中的一個:基金投資於多種資產;只做多頭的基金一定利用杠桿效應;或者基金在其投資組合內運用各種套利技術。」美國另一家對沖基金研究機構HFR將對沖基金概括為:「採取私人投資合夥公司或離岸基金的形式,按業績提取傭金、運用不同的投資策略。」著名的美國先鋒對沖基金國際顧問公司VHFA的定義是 「採取私人合夥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主要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證券或金融衍生品。」
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在向美國國會就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問題作證時給出了一個對沖基金的間接定義。他說,LTCM是一家對沖基金,或者說是一家通過將客戶限定於少數十分老練而富裕個體的組織安排以避開管制,並追求大量金融工具投資和交易運用下的高回報率的共同基金 。
根據以上定義,尤其是格林斯潘的間接定義,我們認為,對沖基金並非 「天外來客」,實質仍不外乎是一種共同基金,只不過組織安排較為特殊,投資者(包括私人和機構)較少,打個形象的比方,它就像是「富人投資俱樂部」,相比之下普通共同基金便是「大眾投資俱樂部」。由於對沖基金特殊的組織安排,它得以鑽現行法律的空子,不受監管並可不受約束地利用一切金融工具以獲取高回報,從而衍化出與普通的共同基金的諸多區別開來。
有人認為,對沖基金的關鍵是應用杠桿,並投資於衍生工具。但實際上正如IMF所指出的,另外一些投資者也參與對沖基金完全相同的操作,如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自營業務部門持倉、買賣衍生品並以與對沖基金相同的方式變動它們的資產組合。許多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大學捐款參與一些相同的操作並且名列對沖基金的最重要投資者。此外,從一個細分的銀行體系中商業銀行的總資產和債務是它們的資本的好幾倍這個意義上看,商業銀行也在運用杠桿。
通過對文獻的解讀,試將對沖基金與一般共同基金作如下對比(表1),從中可清楚地看出對沖基金的特點,進而確切把握究竟什麼是對沖基金。

表1 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的特徵比較
對沖基金 共同基金
投資者人數 嚴格限制 美國證券法規定: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裡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義參加,夫婦倆最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如以機構名義參加,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規定:參與者由100人擴大到了500人。參與者的條件是個人必須擁有價值5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證券。 無限制
操作 不限制 投資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夥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靈活運用各種投資技術,包括賣空、衍生證券的交易和杠桿 限制
監管 不監管 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曾規定不足100投資者的機構在成立時不需要向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等金融主管部門登記,並可免於管制的規定。因為投資者對象主要是少數十分老練而富裕的個體,自我保護能力較強。 嚴格監管 因為投資者是普通大眾,許多人缺乏對市場的必要了解,出於避免大眾風險、保護弱小者以及保證社會安全的考慮,實行嚴格監管。
籌資方式 私募 證券法規定它在吸引顧客時不得利用任何傳媒做廣告,投資者主要通過四種方式參與: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直接認識某個對沖基金的管理者;通過別的基金轉入;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 公募 公開大做廣告以招徠客戶
能否離岸設立 通常設立離岸基金 好處:避開美國法律的投資人數限制和避稅。通常設在稅收避難所如處女島(Virgin Island)、巴哈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鱷魚島(Cayman Island)、都柏林(Dublin)和盧森堡(Luxembourg),這些地方的稅收微乎其微。MAR於1996年11月統計的對沖基金管理的680億美元中,有317億美元投資於離岸對沖基金。這表明離岸對沖基金是對沖基金行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WHFA統計,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計算在內,離岸基金管理的資產幾乎是在岸基金的兩倍。 不能離岸設立
信息披露程度 信息不公開,不用披露財務及資產狀況 信息公開
經理人員報酬 傭金+提成 獲得所管理資產的1%-2%的固定管理費,加上年利潤的5%-25%的獎勵。 一般為固定工資
經理能否參股 可以參股 不參股
投資者抽資有無規定 有限制 大多基金要求股東若抽資必須提前告知:提前通知的時間從30天之前到3年之前不定。 無限制或限制少
可否貸款交易 可以自有資產作抵押貸款交易 不可以貸款交易
規模大小 規模小 全球資產大約為3000億。 規模大 全球資產超過7萬億
業績 較優 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間年平均回報率為17%,遠高於一般的股票投資或在退休基金和共同基金中的投資(同期內華爾街標准-普爾500家股票的年平均增長率僅12%)。據透露,一些經營較好的對沖基金每年的投資回報率高達30-50%。 相比要遜色

2、什麼是「對沖(hedging)」,為什麼要對沖?
「對沖」又被譯作「套期保值」、「護盤」、「扶盤」、「頂險」、「對沖」、「套頭交易」等。早期的對沖是指「通過在期貨市場做一手與現貨市場商品種類、數量相同,但交易部位相反之合約交易來抵消現貨市場交易中所存價格風險的交易方式」(劉鴻儒主編,1995)。早期的對沖為的是真正的保值,曾用於農產品市場和外匯市場 。套期保值者(hedger)一般都是實際生產者和消費者,或擁有商品將來出售者,或將來需要購進商品者,或擁有債權將來要收款者,或負人債務將來要償還者,等等。這些人都面臨著因商品價格和貨幣價格變動而遭受損失的風險,對沖是為迴避風險而做的一種金融操作,目的是把暴露的風險用期貨或期權等形式迴避掉(轉嫁出去),從而使自己的資產組合中沒有敞口風險。比如,一家法國出口商知道自己在三個月後要出口一批汽車到美國,將收到100萬美元,但他不知道三個月以後美元對法郎的匯率是多少,如果美元大跌,他將蒙受損失。為避免風險,可以採取在期貨市場上賣空同等數額的美元(三個月以後交款),即鎖定匯率,從而避免匯率不確定帶來的風險。對沖既可以賣空,又可以買空。如果你已經擁有一種資產並准備將來把它賣掉,你就可以用賣空這種資產來鎖定價格。如果你將來要買一種資產,並擔心這種資產漲價,你就可以現在就買這種資產的期貨。由於這里問題的實質是期貨價格與將來到期時現貨價格之差,所以誰也不會真正交割這種資產,所要交割的就是期貨價格與到期時現貨價格之差。從這個意義上說,對該資產的買賣是買空與賣空。
那麼什麼是對沖基金的「對沖「?不妨舉出對沖基金的鼻祖Jones的例子。Jones悟出對沖是一種市場中性的戰略,通過對低估證券做多頭和對其它做空頭的操作,可以有效地將投資資本放大倍數,並使得有限的資源可以進行大筆買賣。當時,市場上廣泛運用的兩種投資工具是賣空和杠桿效應。Jones將這兩種投資工具組合在一起,創立了一個新的投資體系。他將股票投資中的風險分為兩類:來自個股選擇的風險和來自整個市場的風險,並試圖將這兩種風險分隔開。他將一部分資產用來維持一籃子的被賣空的股票,以此作為沖銷市場總體水平下降的手段。在將市場風險控制到一定限度的前提下,同時利用杠桿效應來放大他從個股選擇中獲得的利潤,策略是,買進特定的股票作多頭,再賣空另外一些股票。通過買進那些「價值低估」的股票並賣空那些「價值高估」的股票,就可以期望不論市場的行情如何,都可從中獲得利潤。因此,Jones基金的投資組合被分割成性質相反的兩部分:一部分股票在市場看漲時獲利,另一部分則在市場下跌時獲利。這就是「對沖基金」的「對沖」手法。盡管Jones認為股票選擇比看準市場時機更為重要,他還是根據他對市場行情的預測增加或減少投資組合的凈敞口風險。由於股價的長期走勢是上漲的,Jones投資總的說來是「凈多頭」。
加入金融衍生工具比如期權以後會怎麼樣?不妨再舉個例子。如果某公司股票的現價為150元,估計月底可升值至170元。傳統的做法是投資該公司股票,付出150元,一旦獲利20元,則利潤與成本的比例為13.3%。但如果用期權,可以僅用每股5元(現股價)的保證金買入某公司本月市場價為150元的認購期權,如果月底該公司的股價升至170元,每股帳面可賺20元,減去保證金所付出的5元,凈賺15元(為簡便計,未算手續費),即以每股5元的成本獲利15元,利潤與成本的比率為300%,如果當初用150元去作期權投資,這時賺的就不是20元,而是驚人的4500元了。
可見,如果適當地運用衍生工具,只需以較低成本就可以獲取較多利潤,就象物理學中的杠桿原理,在遠離支點的作用點以較小的力舉起十分靠近支點的重物。金融學家將之稱為杠桿效應。這種情況下,假如說不是為了避險(也就是實際上不對沖),而純粹是作市場的方向,並且運用杠桿來進行賭注,一旦做對了,當然能獲暴利,不過風險也極大,一旦失手損失也呈杠桿效應放大。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基金(LTCM)用自有資金22億美元作抵押,貸款1250億美元,其總資產1200多億美元,它所持有的金融產品涉及的各種有價證券的市值超過一萬億美元,杠桿倍數達56.8,只要有千分之一的風險就可遭滅頂之災。

3、對沖基金類別(Strategy Defined)

Mar/Hedge根據基金經理的報告將對沖基金分為8類:
1、宏觀(Macro)基金:根據股價、外匯及利率所反映出來的全球經濟形勢的變化進行操作。
2、全球(Global)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或世界上的某些特定地區,雖然也像宏觀基金那樣根據某一特殊市場的走勢進行操作,但更偏向選擇單個市場上行情看漲的股票,也不像宏觀基金那樣對指數衍生品感興趣;
3、多頭(Long Only)基金:傳統的權益基金,其運作結構與對沖基金相類似,即採取獎勵性傭金及運用杠桿。
4、市場中性(Market-neutral)基金:通過多頭和空頭的對沖操作來減少市場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們的投資哲學與早期對沖基金(如Jones基金)最為接近。這一類基金包括可轉換套利基金;對股票和期指套利的基金;或者根據債券市場的收益曲線操作的基金等;
5、部門(Sectoral)對沖基金:投資於各種各樣的行業,主要包括:保健業、金融服務業、食品飲料業、媒體通訊業、自然資源業、石油天然氣業、房地產業、技術、運輸及公用事業等;
6、專事賣空(dedicated short sales)基金:從經紀人處借入他們判斷為「價值高估」的證券並在市場上拋售,以期在將來以更低的價格購回還給經紀人。投資者常為那些希望對傳統的只有多頭的投資組合進行套期保值,或希望在熊市時持有頭寸的投資者;
7、重大事件驅動(Event-driven)基金:投資主旨是利用那些被看作是特殊情況的事件。包括不幸(distressed)證券基金,風險套利基金等。
8、基金的基金(Funds of funds):向各個對沖基金分配投資組合,有時用杠桿效應。
美國先鋒對沖基金研究公司(1998)則將對沖基金分為15類:
1、 可轉換套利Convertible Arbitrage)基金:指購買可轉換證券(通常是可轉換債券)的資產組合,並通過賣空標的普通股對股票的風險進行對沖操作。
2、 不幸證券(Distressed Securities)基金:投資於並可能賣空已經或預期會受不好環境影響的公司證券。包括重組、破產、蕭條的買賣和其它公司重構等。基金經理人運用標准普爾賣出期權(put Option)或賣出期權溢價(put option spread ) 進行市場對沖。
3、 新興市場(Emerging Markets)基金:投資於發展中或「新興」國家的公司證券或國家債券。主要是做多頭。
4、 權益對沖(Equity Hedge)基金:對一些股票做多頭,並隨時賣空另外一些股票或/和股指期權。
5、 權益市場中性基金(Equity Market Neutral):利用相關的權益證券間的定價無效謀求利潤,通過多頭和空頭操作組合降低市場敞口風險(Exposure)。
6、 不對沖權益基金(Equity Non-Hedge):盡管基金有能力用短賣股票和/或股指期權進行對沖操作,但主要是對股票做多頭。這類基金被稱為「股票的采擷者」。
7、 重大事件驅動型基金(Event-Driven):也被稱作「公司生命周期」投資。該基金投資於重大交易事件造成的機會,如並購、破產重組、資產重組和股票回購等。
8、 固定收入(Fixed Income:)基金:指投資於固定收入證券的基金。包括套利型基金、可轉換債券基金、多元化基金、高收益基金、抵押背書基金等。
9、宏觀基金(Macro):指在宏觀和金融環境分析的基礎上直接對股市、利率、外匯和實物的預期價格移動進行大筆的方向性的不對沖的買賣。
10、市場時機基金(market timing):買入呈上升趨勢的投資品,賣出呈下滑趨勢的投資品。該基金主要是在共同基金和貨幣市場之間進行買賣。
11、合並套利基金(Merger Arbitrage):有時也稱為風險套利,包括投資於事件驅動環境如杠桿性的收購,合並和敵意收購。
12、相對價值套利基金(Relative Value Arbitrage):試圖利用各種投資品如股票、債券、期權和期貨之間的定價差異來獲利。
13、部門(Sector)基金:投資於各個行業的基金。
14、空頭基金(Short Selling):包括出售不屬於賣主的證券,是一種用來利用預期價格下跌的技術。
15、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在基金的多個經理人或管理帳戶之間進行投資。該戰略涉及經理人的多元資產組合,目標是顯著降低單個經理人投資的風險或風險波動。
盡管有以上許多種對沖基金的類別,但一般說來,主要是兩大類。
一是宏觀(Macro)對沖基金,最著名的就是索羅斯的量子基金。很多人都以為宏觀對沖基金是最凶惡的基金,風險最大,其實宏觀對沖基金的風險並非最大,一般只使用4-7倍的杠桿。雖然宏觀對沖基金追求投資戰略的多元化,但這類基金仍有幾個共同的特徵:
A、利用各國宏觀的不穩定。尋找宏觀經濟變數偏離穩定值並當這些變數不穩定時,其資產價格以及相關的利潤會劇烈波動的國家。這類基金會承擔相當的風險,以期有可觀的回報。
B、經理人尤其願意進行那些損失大筆資本的風險顯著為零的投資。如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投資者判斷泰銖將貶值,雖然無法准確預料具體貶值的日期,但可斷定不會升值,因此敢放膽投資。
C、當籌資的成本較低時,最有可能大量買入。便宜的籌資使它們即使對事件的時期不確定時也敢於大量買入並持倉。
D、經理人對流動性市場很感興趣。在流動市場上它們可以以低成本做大筆的交易。而在新興市場,有限的流動性和有限的可交易規模對宏觀對沖基金和其他試圖建倉的投資者造成一定的約束。新興市場對與離岸同行有業務往來的國內銀行進行資本控制或限制使得對沖基金很難操縱市場。由於在較小的、缺乏流動性的市場,無法匿名投資,經理人還擔心會被當作政府或中央銀行交易的對立方。
另一類是相對價值(Relative Value)基金,它對密切相關的證券(如國庫券和債券)的相對價格進行投資,與宏觀對沖基金不一樣,一般不太冒市場波動的風險。但由於相關證券之間的價差通常很小,不用杠桿效應的話就不能賺取高額利潤,因此相對價值基金比宏觀對沖基金更傾向於用高杠桿,因而風險也更大。最著名的相對價值基金就是LTCM。LTCM的總裁梅里韋瑟相信「各類債券間的差異自然生滅論」,即在市場作用下,債券間不合理的差異最終會消彌,因此如果洞察先機,就可利用其中的差異獲利。但債券間的差異是如此之小,要賺錢就必須冒險用高杠桿。LTCM在歐洲債市一直賭「在歐元推出之前,歐盟各國間債券利息差額將逐漸縮小」,因為德國和義大利是第一批歐元國成員,希臘也於今年5月宣布加入單一歐幣聯盟,於是LTCM大量持有義大利、希臘國債以及丹麥按揭債券的多倉,同時也持有大量德國國債的空倉。與此同時,在美國債市,LTCM的套利組合是購入按揭債券和賣出美國國債。1998年8月14日俄羅斯政府下令停止國債交易,導致新興市場債券大跌,大量外資逃離並將德國和美國的優質債市視為安全島。於是德、美兩國國債在股市面臨回調的刺激下,價格屢創新高,同時新興市場債市則暴跌,德、美國債與其他債券的利息差額拉大。1998年年1至8月,義大利10年期債息較德國10年期債息高出值A1的波動基本保持在0.20-0.32厘之間;俄羅斯暫停國債交易後,A1值迅速變大,更在8月底創出0.57厘的11月來新高;進入9月,A1變化反復,但始終在0.45厘上的高位;9月28日更是報收0.47厘,A1的增高意味著LTCM「買義大利和希臘國債,賣德國國債」的投資組合失敗了(希臘國債虧損同理於義大利國債);同時持有的大量俄國國債因為停止交易而成為廢紙;丹麥按揭債券自然也難逃跌勢。在美國,市債交易異常火爆,國債息減價增。自1998年8月1日後,市場利率較10年期美國國債利息高出值A2大幅攀升;8月21日,美國股市大跌,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跌掉512點。同時,美國公司債券的拋壓同國債強勁的買盤形成鮮明對比,國債的利息被推到29年來低位,LTCM逃離持有的美國國債空倉被「逼空」。因此,LTCM在歐美債券市場上的債券投資組合上多空兩頭巨損,9月末,公司資產凈值下降78%,僅餘5億美元,瀕臨破產的邊緣。

『伍』 在私募基金中:合夥企業,契約型是否為增值稅納稅主體其中合夥企業對利息收入,股票分紅,債券轉讓

實際上,契約型投資模式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也是如此;而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
當前,國內股權眾籌平台相對較為傾向選擇有限合夥作為投資實體,但有限合夥的高速發展也催生了諸多亂象:各地工商部門對有限合夥名稱、普通合夥人資格和有限合夥人入退夥條件等方面的不同認定,導致實踐中存在大量利用陰陽兩套合夥協議分別用於進行工商登記以及固定領投人與跟投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而在某些地區,比如沈陽,工商部門已經不予受理含」投資」等字樣的有限合夥企業的注冊申請;由於各地政府對有限合夥的認識和態度不同,給予有限合夥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有很大差異,隨著2014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逐漸發力,這些地方政策處於非常不明朗的境地。長期處於監管真空下的有限合夥已經開始面臨諸多限制,而且這種限制還會越來越嚴格,但要規范監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時間去消化這些問題,這也意味著,在現階段設立、運行新的有限合夥將會面臨很多不確定性,再加上有限合夥在設立、管理、變更和注銷等各個環節的成本較高,因此,自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後,契約型投資模式逐漸成為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
實際上,契約型投資模式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也是如此;而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因此,契約型投資模式才是各類基金的常態形式,而公司和合夥企業反倒是基金的一種特別形式。從法律關繫上看,契約型投資模式建立在由領投人、跟投人和股權眾籌平台共同簽訂的投資協議的基礎之上,根據投資協議,跟投人通過購買領投人在股權眾籌平台上發行的私募基金份額等方式,將投資資金委託給股權眾籌平台後,便喪失了處置權和表決權,僅作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權;領投人作為項目基金的投資顧問,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將契約型集合財產用於股權投資;股權眾籌平台作為託管人,以單項契約型基金名義開立獨立核算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並進行託管,且與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在股權眾籌平台設立一項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步驟要求如下:
1、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領投人登記和基金備案制度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的備案工作,即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成為該協會會員,且在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此外還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年度財務報告等。股權眾籌平台上的領投人向跟投人發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前,同樣需要在基金業協會官網上辦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手續;基金募集完成後,領投人應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該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
2、領投人必須滿足合格投資者的條件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領投人作為單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者,理應滿足這些條件限制。
3、關於跟投人的合格投資資格
由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監管對象主要是以投資組合為核心內涵的傳統基金模式,所以在對合格投資者劃定標准時,沒有兼顧股權眾籌領域」領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對合格投資者進行區別對待。《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在此問題上簡單套用現行做法,也未區分領投人和跟投人的資格標准,造成標准不僅過高而且不合理的現實困境,實屬監管手段和立法技術層面的缺憾。但在實踐中,將領投人與跟投人的合格標准進行分類已經成為各股權眾籌平台的普遍做法,且這種區分並不僅限於財務狀況的不同,而是圍繞各平台的經營理念、管理模式、目標對象等參數,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資者標准。這種做法顯然存在較大的違規隱患,相對現實的選擇是,在合格領投人的標准設定上堅持遵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標准設定上適當融入各平台合理的側重參數,以達到兼顧實際效果與監管原則的目的。
4、領投人與跟投人簽訂投資協議
僅需通過投資協議中的約定就能確定各方法律關系,是契約型投資模式的最大優勢,因此,領投人與全體跟投人簽訂的投資協議也就成了重中之重。投資協議的具體內容需要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以及《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通過這樣一紙契約,領投人與跟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明確,契約型基金得以合法誕生,投資決策、投後管理和退出機製得以確定,利益分配的原則和方式得以體現,領投人的管理費用也得以約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約型私募基金通常都採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領投人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用,如果領投人的年度管理費用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審慎對待其中的每一個細節問題,才能確保整個投資計劃合法合規地落實到位。
5、領投人、跟投人與股權眾籌平台簽訂託管協議
通常情況下,託管協議是以投資協議中的託管條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資協議由由領投人、跟投人和股權眾籌平台共同簽訂,平台作為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被直接列明在投資協議中;當然也可以經單項契約型投資計劃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領投人與平台另行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簽訂後,平台應以單項契約型基金名義開立獨立核算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並進行託管,且與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盡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即可以通過投資協議排除託管,但託管是將單項投資計劃的集合財產與領投人財產相區別的重要方式,如果不進行託管,集合財產很容易被監管層認為與領投人財產混同,進而否定集合財產的獨立性,而這對於領投人而言將意味著,投資風險是否能在集合財產與其自有財產之間有效隔離,以及集合財產及其投資收益是否會被視作領投人的財產及收益進行征稅,都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之中。
從維護資金安全和保護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約架構中可設定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安排,領投人作為受託人可以發出指令對資金加以運用,但必須符合投資協議的約定,否則託管人有權拒絕對資金的任何調動;反之,如果沒有領投人的專門指令,託管人則無權動用資金。此外,還可設置監察人對基金的管理運用進行監督和制約,這是保障資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6、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
契約型投資模式的一大優勢就是擁有靈活便捷的組織形式,在合法合規范圍內,領投人與跟投人可以在投資協議中自由做出各種約定,以滿足雙方的特定需求,實踐中往往會將這一優勢用於解決極為重要的退出機制上,即投資協議中可以設有專門條款約定跟投人的靈活退出方式,因為身處同一投資計劃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間沒有可以相互制約的關系,部分跟投人發生變動不會影響該投資計劃存續的有效性。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過股權眾籌平台以買入價把受益權轉讓出去,以解除投資協議關系,抽回資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賣出價從原跟投人手裡買入受益份額進行投資,與領投人建立投資協議關系。未來允許通過交易平台轉讓契約型基金份額的可能性也較大,必將進一步提高基金份額的流動性。
7、關於稅收
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徵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筆集合財產,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實務中一直比照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託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於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是採取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的繳稅方式,所以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只需在投資收益的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台。
8、關於登記備案的若干維度
掐指一算,契約型股權眾籌投資模式竟然涉及四種不同類型的登記備案制度:股權眾籌平台需要在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領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包括領投人和跟投人在內的投資者需要在股權眾籌平台登記備案,此外,還涉及備受關注的工商登記備案。如果說投資者在股權眾籌平台上的登記備案解決的是投資者內部權利義務關系,那麼工商登記備案解決的則是投資者對外進行股權投資的名分問題。
目前,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官員在公開媒體上曾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中已有蘇州、鹽城等地的工商部門借鑒資管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
這種做法當然可以復制到契約型股權眾籌投資模式中來,但要解決兩個方面的疑問:其一,是否會給領投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即如果工商部門將領投人登記為項目公司的股東,契約型投資計劃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領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基金財產是獨立於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於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於管理人。因此,只要能夠確保集合財產不混同於領投人財產,這就不是問題。其二,是否構成股權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
9、關於股權代持
事實上,上述方式並不是公司法所定義的典型的股權代持關系,因為契約型股權眾籌模式的基礎法律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根據信託關系的定義,契約型股權眾籌模式中的領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託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領投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項目公司的股權或者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以及在出於保護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夥人權利,與基於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繫上是有本質區別的。目前部分工商局所採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方案,並不違反信託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進而復制到股權眾籌領域。如果工商登記的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10、關於投資者人數上限
如果我說這個問題是最令私募投資從業者頭痛的,估計應該不會有人反對。但這恰恰是契約型投資模式的優勢所在,根據基金業協會關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指導意見,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上限為200人,而有限合夥的投資者人數上限僅為50人,這在募集范圍上的差距已經相當大了,但與互聯網金融小額分散的本質特點相比,卻又微不足道了。如何合法合規地突破最終募集人數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聯網金融從業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點友情提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前述三項規定的具體內容為: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因此,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陸』 求一篇關於證券投資與投機的論文

關於證券投資與投機的論文

論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摘要: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於規范證券市場具有重要意義,但封閉武證券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日前我國開放武證券投資基金即將推出,本文從對封閉式基金存在問題進行探討的角度出發,分析了開放武證券投資基金的優勢,提出了正確認識我國開放武基金在發行規模、投資風險、投資理念、市場運作等方面的局限性;並就完善基金立法、建立規范的基金監管體系、制定正確的開放武基金發展步驟、加強理論研究和基金人才培養以及完善證券市場創造基金發展的良好環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構想。
關鍵詞: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構想

一、在我國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意義
從根本上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於增加證券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擴大證券市場資金來源渠道,無疑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事情。發展大型證券投資基金對股市而言,是一種長遠的利好。因為證券投資基金在建立之後都要投資人市,從最終結果上看,必然會增加市場的資金供給。同時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其經營運作也必然會逐步規范化,而基金的規范化,對股市走勢將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不僅如此.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也將對股市的健康發展提供根本的保證。目前我國股市暴漲暴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場內缺乏規范的機構投資者,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是培育場內機構投資者的一個重要途徑。目前美國股市只有25% 是個人投資者,而日本股市幾乎很少有個人投資者,絕太多數的個人.均採取加入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在發達國家的股市中,投資基金已成為投資的主體,而且由於投資基金的規模較大,其行為必然傾向於投資,而不傾向於投機。這對於股市的穩定發展,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從1998年推出第一隻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始,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基金管理公司l4家,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34個,200o年末基金凈值為847億元,基金從業人員344人。

二、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存在過度投機的證券市場中,發展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直接面臨著以下幾個問題:
1.如何保證基金投資者的安全和收益?從歷史上看,我國證券市場中的基金,在熊市時效益是較差的。特別是老基金,由於在投資方向上缺乏內部約束.造成投資混亂的局面,搞實業投資、房地產投資和證券投資均被套牢,絕大部分基金都出現虧損。只有在1996年後,股市出現大幅上場行情,一些基金才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從總體上看,以證券市場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基本上是靠「天」吃飯,即:在牛市中獲利,在熊市中虧損,如果我國的證券市場出現持續低迷的狀況.那麼基金投資者的收益是沒有保障的。
2.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應從哪裡獲得?在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是唯一的財富創造者和提供者,在發達國家的股市中,支撐股市發展和為股市提供源源不斷的利潤的是上市公司的業績及其成長性。大量基金人市通過操作獲取收益,最主要的目的是與上市公司一起分享其經營發展的成果。因此,基金運作是以獲取投資收益為主。但是我國股市中的上市公司效益低下,無能力支撐高啟的股價,也無法為股市提供源源不斷的利潤。基金也好.其他的證券機構也好,無法賺上市公司的錢,只好採取各種手段賺取股民的錢。當基金獲利時,並不是依靠上市公司源源不斷提供的利潤,而是依靠新股民源源不斷地人市及其源源不斷地「前仆後繼」,這種情況有可能使證券投資基金在發展中誤人歧途。
3.如何保證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過度投機?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業績處於逐年滑坡的狀態,使得股市缺乏上揚的堅實基礎,證券市場只能是一個高風險的投機市場,這也會助長證券投資基金的投機行為。與此同時,如何保證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被作為炒作的投機對象?在我國缺乏上市公司業績支撐的證券市場中,許多已掛牌上市的老基金,都曾是莊家控制的炒作工具,其投機的程度超過了股票,暴漲暴跌的幅度也遠遠大於一般的股票。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在市場中。也難以保證不淪為機構投機的工具,成為炒作的投機對象。4.如何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從理論上講,與基金有關的三種當事人,即投資人、管理人及託管人應當相互獨立,互相制約,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基金的合規運作。但是在現實中,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只能在市場中買賣基金單位,難以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直接制約關系,特別是在信用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基金投資人很難約束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此外,目前的基金託管人大多是由商業銀行來擔任,商業銀行在股市中並無太大的利益關系.其有關人員也不是股市的專家.託管人只負責有關資金的託管,很難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督。而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超人與大股東一般是證券公司等在股市中有利益關系的機構。因此,對於基金管理公司來說.在缺乏必要監督的條件下,有可能出現大股東操縱、私幕交易的問題。

『柒』 房管局向業主徵收房屋大修基金合不合理

嚴格來說,應該叫做專項維修基金,用於多年後房屋大修,公共設備設施更換等費用版。

專項維修基金權不是房管局收取的,屬於國家政策收費。而且收取的費用國家也不會拿走,而是集中起來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來管理和使用。

『捌』 私募基金公司要求所有後台管理員工必須考取基金從業資格證,如果不考取的話就辭退,合法么

這個不合法,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做私募備案 私募基金業務的企業,滿足兩版名以上高管人員權有基金從業資格證就可以了,企業要求內部後台人員全部有資格證是不合規的,但是對於私募基金業務的企業要求員工擁有資格證肯定是比較好的。

『玖』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機構部門,你們的考試實在不合理!求變通求擬補!

你看看考試的都是來一些什麼人群,都源是學生或者剛踏入社會的人,它們什麼都不懂才會莽撞的去考試的,你在看看這樣的考試為什麼不是全國性的,跟一般的財務考試,律師考試,公務員,學業考試是無法相比的這就是差距,但吹噓的本事比這類考試大,自然上當的人就多了,這樣不成系統,不全面合理的考試不考也罷!在打個比方這樣的考試跟工作有關嘛,沒有!那跟炒股有關嘛,也沒有!還多選題必須要全對才算分數,還60分及格,等等,苦了那些看過書的不及格的人了!

『拾』 開發商蓋完房子還要購房者繳納物業維修基金不合理原因

自從房地產市場化以後,出現了房屋維修問題,國家在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回、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答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2008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購房者和開發商共同繳納維修基金。按當地建築成本5-8%繳納維修基金(其中開發商負責60%),維修基金歸購房者所有,但由房屋管理機構監管。
維修基金的繳納其實對購房者是一種保障,所以很難說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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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基金從業不合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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