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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宣傳

發布時間:2021-02-09 18:30:37

㈠ 什麼是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_第三十二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回與基金合答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㈡ 基金什麼情況可以公開宣傳

公募基金本身就是可以公開宣傳的 . 基金的廣告中只是不能有誘導性詞語或者高收益,無風險之類的廣告詞, 所以一般基金的廣告都是品牌宣傳的廣告.
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開傳媒等進行廣告宣傳.

㈢ 私募基金宣傳有什麼限制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於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與封閉基金、開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具有公募基金無法比擬的優勢。
首先,私募基金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美國,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過公開媒體做廣告來招徠客戶,而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則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宣傳,其參加者主要通過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對象上,私募基金的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如在美國,對沖基金對參與者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若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義參加,家庭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若以機構名義參加,其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而且對參與人數也有相應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針對性較強的投資目標,它更像為中產階級投資者量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由於我國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要公開做私募基金還是不可能的事情,當然你偷偷地做是另當別論!

㈣ 證券投資基金在募集發行時,存在有描述預期收益的宣傳方式是否合法

首先,業績比較基準是基金合同或者說基金契約的規定,但是沒達到這個線也違反合同,因為回這是一個目標答線。
其次,如果基金合同或者契約與在銀行發售的時候業績比較基準不一致,那構成違規。同時,按照規定,「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同時登載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
再次,基金宣傳「預期收益率」是違規的。

㈤ 我剛剛去銀行辦卡,看見有個基金定投的宣傳單,說每個月200元,30年後可以收益到一百多萬.能是真的么

基金有好多種,有投資債券的,有投資股票的,有投資海外市場的等等,你要內投資基金要明確容了解它的用途標的,基本上銀行櫃台做的是顧問的角色說白了就是托兒或者中介,一般都會將最理想化的收益稅率作為宣傳手段,但是當你簽協議時,合同里是有明確的收益風險提示免除銀行和基金公司責任的,你需要理性的去做。

協議合同里的15%年收益不是固定的,他們都寫明有權在合理范圍內變更的!

㈥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般風險提示是一定要有的:過往業績不代表未來表現,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另外應該也需要加入基金產品自成立以來的業績。具體還要看基金公司合規的要求。

㈦ 購買建行的基金好不好收益會有宣傳的那麼好嗎

建行的基金還可以,你購買的時候他都會把風險告訴你,還有本風險責任書,其他行對客戶都很不復浙的,買了就不管你了。

㈧ 私募基金為什麼不能宣傳預期收益

證監會規定的呀,投資有風險。哪怕做的再好,也不能給你承諾的。

㈨ 在我國私募基金禁止哪些宣傳行為

私募排排網為您解答: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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