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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義務

發布時間:2021-02-19 23:16:07

1. 我國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第八條義務其核心內容是什麼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定義,一國若能實現經常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版,該國貨幣就被列入權可兌換貨幣。由於自由兌換的條款集中出現在基金組織協定的第8條,所以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又被稱為「第8條款國」。
具體而言,自由兌換的要求集中出現在基金組織協定的第8條的第2、3、4款,其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個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專業實施匯兌限制。(2)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2. 【金融】中國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哪種成員國

以下為《國際貨來幣自基金協定》第八條規定: 成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第八條會員國,是一國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標志。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如果一國解除了對經常項目下支付轉移的限制,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可兌換,便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會員國。 具體說來,第八條會員國所承擔的義務是: 1.居民從國外購買經常項目下的商品和服務所對應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不應受到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復匯率制。 3.對其他會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積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提出要求後,應無條件地使用外匯換回。 但是,要求兌換的國家應當證明這種積存是由經常性交易獲得的,而且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未要求所有會員國在加入該組織時立即成為第八條會員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十四條做出了一些過渡性安排,允許會員國暫保留一些匯兌限制,但要每年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報告,並針對取消外匯管制的步驟與時間安排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 以下摘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第2款、第3款、第4款的義務的英文原文:

3.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款簡介

按照國際貨幣來基金組織(IMF)的源定義,一國若能實現經常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該國貨幣就被列入可兌換貨幣。由於自由兌換的條款集中出現在基金組織協定的第8條,所以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又被稱為「第8條款國」。
具體而言,自由兌換的要求集中出現在基金組織協定的第8條的第2、3、4款,其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個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專業實施匯兌限制。(2)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4.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主要內容包括:匯率安排 匯兌措施 資金支持 國際儲備
(1)《國際貨幣基金協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1944年7月22日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通過,於1945年12月27日生效。該協定共31條,曾於1969年和1976年12月兩次進行修改。根據該協定成立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國際貨幣體系的主要支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47年同聯合國組織正式簽訂建立相互關系的協議,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但其經營和組織原則仍保持很大的獨立性,不受聯合國的約束。它既是各國政府間的官方機構,又具有企業經營性質,通過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手續費等,用作業務開支所得利潤為其收益。會員國的參加採取入股的方式,由董事會認定各國的認股份額,各會員國按所認股份出資,這個份額是確定各國取得貸款和投票權的依據。
(2)《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對貨幣基金及貨幣基金組織機構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1、宗旨。協定第1條從六個方面闡明基金的宗旨:通過國際貨幣合作和匯兌的穩定與自由化,謀求國際貿易的平衡發展。基金組織自成立以來一直是研究、協調和監督國際貨幣關系的世界性機構。2、職能與業務范圍。職能之一是通過業務活動執行協定條款和監督協定的執行情況,保證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國際貨幣體系的順利運轉;職能之二是利用它審批貸款和監督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權力,對中、小國家的財政貨幣政策施加影響。基金組織的主要業務是發放中期貸款。3、組織體制。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日常業務由執行董事會負責處理。
(3)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創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於維持戰後二十多年貨幣匯率的基本穩定起了一定的保證作用,通過發放低利貸款幫助會員國克服暫時國際收支方面的困難,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然而,從20世紀六十年以後,隨著國際貨幣危機加深,基金組織的弱點也暴露得日益明顯。在 1971年美元停止兌換黃金,使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貨幣體系垮台,基金組織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礎。為此,對該協定進行兩次修改,第一次是在1969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設立特別提款權,包括對特別提款權的分配、價值單位、專設帳戶、業務使用、參與國的義務等規定。第二次是1976年12月,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1、改變匯率制度;2、降低黃金的國際貨幣作用;3、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作用。

5. 第八條款國 是指什麼(國際金融)

實現了經常賬戶下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又稱為"第八條款國".截止1997年底,基金組織184個成員中,已有143個國家和是"第八條款國".

6. 外匯管制第八條的理解

就是說會員國經常抄項目襲交易,外匯的兌換需求若符合真實性交易背景,應當無條件滿足,不能加以任何限制。並且只能採用單一的匯率,不得針對不同的交易對方和交易性質採取不同的匯率措施。關鍵是你要理解經常項目交易的概念,就是不涉及一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上的資產負債變化的交易項目,例如進出口貨物貿易、各種服務貿易、捐贈、援助等。與之相對應的是資本項目,例如外債、投資。我國資本項目目前部分可兌換,就是還有很多限制,所以說目前人民幣還不是完全可兌換貨幣,就是因為這個。 後面說了很多廢話,是希望你有所比較,能更好的理解這個規定

7.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形成

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是政府間的國際金融組織。它是根據1944年7月在美國新罕布希爾州布雷頓森林召開聯合國和聯盟國家的國際貨幣金融會議上通過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而建立起來的。於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1日開始辦理業務。同年11月15日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但在經營上有其獨立性。至今,IMF已有182個成員。
基金組織設5個地區部門(非洲、亞洲、歐洲、中東、西半球)和12個職能部門(行政管理、中央銀行業務、匯兌和貿易關系、對外關系、財政事務、國際貨幣基金學院、法律事務、研究、秘書、司庫、統計、語言服務局)。其宗旨是作為一個常設機構在國際金融問題上進行協商與協作,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和平衡發展;促進和保持成員國的就業,生產資源的發展和實際收入的高水平;促進國際匯兌的穩定,在成員國之間保持有秩序的匯價安排,防止競爭性的貨幣貶值;協助成員國在經常項目交易中建立多邊支付制定,消除妨成員國臨時提供普通資金,使其糾正國際收支的失調,而不採取危害本國或國際繁榮的措施,縮短成員國國際收支不平衡的時間,減輕不平衡的程度。
IMF主要業務活動有:向成員提供貨款,在貨幣問題上促進國際合作,研究國際貨幣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研究擴大基金組織的作用,提供技術援助和加強同其它國際機構的聯系。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職能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戰後國際貨幣體系的核心,於1945年12月4日由29個國家簽署了協定而成立,於1947年3月1日開始金融運作,總部設在華盛頓。它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之一,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間金融機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宗旨
(1)通過設置一常設機構,便利國際貨幣問題的磋商與協作,促進國際貨幣合作;
(2)便利國際貿易的擴大與均衡發展,以促進和維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以及所有成員國的生產資源的發展,作為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
(3)促進匯率穩定,維持成員國之間有秩序的匯兌關系,避免競爭性的貨幣貶值;
(4)為成員國間經常性交易建立一個多邊支付和匯兌制度,並消除阻礙國際貿易發展的外匯管制;
(5)在臨時性的基礎上和有充分保障的條件下,為成員國融通資金,使成員國有信心利用此機會在無需採取有損於本國和國際經濟繁榮的措施的情況下,糾正國際收支的不平衡;
(6)縮短成員國國際收支不平衡的時間,減輕其程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切政策與決定,都必須以以上所列前題為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主要職能
(1)在有關匯率政策,與經常項目有關的支付,貨幣的可兌換性問題上,確定一套行為准則,並負責監督成員國對准則的執行和義務的履行;
(2)當成員國糾正國際收支失衡或避免其發生時,向它們提供短期資金,以使其遵守上述准則;
(3)為成員國進行磋商,協調彼此間的貨幣政策提供講壇。

執行董事應根據基金業務的需要經常舉行會議,一般是一周三次,每年會議常在百次以上。每次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過半數執行董事,並代表不少於半數的總投票權。執行董事會在華盛頓總部常年辦公。每名執行董事指派一名副董事,在執行董事缺席時代行其職權。當執行董事出席時,副董事可參加會議,但不得投票。執行董事按所代表的國家的投票權進行投票,由成員國聯合選舉的執行董事,則以其所代表的選區各國投票權的總和進行投票。
執行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業務,應行使理事會所託付的一切權力,如審議成員國提出的資助申請,制定一般政現性決定,就接受新成員、增加資金等事項由理事會提出建議等。

總裁和辦事機構
總裁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工作人員的行政首腦,負責在執行董事會的指示下處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業務工作,並在執行董事會總的監督下負責有關工作人員的組織、任命及辭退。總裁由執行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執行董事會的當然主席,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按慣例,總裁應是歐洲人,或至少是一名非美國人(世界銀行行長一般是美國人)。理事或執行董事皆不得兼任總裁。總裁可出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在執行董事會一般也不參加表決,但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可投決定性一票。
總裁領導下有一個復雜的辦事機構,包括7個地區部門和14個職能部門,另外,還在巴黎和日內瓦設有辦事機構。辦事機構約有來自120個國家的2300名工作人員,主要由各國的經濟學家、統計學家、金融專家和其他輔助人員等組成。工作人員不代表具體國家,而是國際公務員,為全體成員國的利益服務。

臨時委員會
1971年以後,由於國際貨幣危機的不斷發生,修改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改革國際貨幣體制被提上了議事日程。這一工作不僅涉及技術性問題,還涉及到與各國直接相關的政治經濟問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內的機構中,理事會過於龐大,無法討論貨幣改革的微妙問題,執行董事會政治級別雙不夠高,沒有充分的權力對重大經濟問題作出決定,因此1972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決議設立了"國際貨幣制度改革及相關問題委員會" (Committee on Reform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 and Related Issues),即"二十國委員會",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個附屬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理事會的職能,研究國際貨幣制度的改革和有關問題。二十國委員會由11個發達國家(法國、聯邦德國、英國、美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瑞典、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和9個發展中國家(阿根廷、巴西、墨西哥、衣索比亞、摩洛哥、扎伊爾、印度尼西亞、印度、伊拉克)的財政部長組成,每個代表可任命兩名副手,組成"二十國副手委員會",協助二十國委員會工作。二十國委員會成立後經過近兩年的工作,提出了一項改革綱要,但一直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於1974年6月宣告結案。同年10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改設"臨時委員會"(Interim Committee),由24個部長級成員組成。它在某種意義上繼承了二十國委員會的任務,是最重要的決策機構,一般每年開兩次會,就國際貨幣制度的管理和運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修改以及應付對國際貨幣制度造成威脅的動盪局勢等問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在大多數情形下,它作出的決定就等於理事會的決定。

發展委員會
和臨時委員會一樣,發展委員會也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24名部長組官員組成。它的主要任務是就發展問題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理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機構圖

理事會

執行董事會

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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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部門 職能及特別服務部門 信息及聯絡部門 輔助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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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部 事務部 政策發展與檢查部 對外關系部 行政管理部
亞洲及太平洋部 基金學院 研究部 駐亞洲及洋辦事處 秘書處
歐洲一部 法律事務部 統計部 駐歐洲辦事處 計算機服務局
歐洲二部 貨幣與匯兌事務部 財務部 駐日內瓦辦事處 語言服務局
中東部 西半球部 內部審計監察辦公室
駐聯合國辦事處 監察辦公室
投資部
職工退休金計劃
預算計劃辦公室
技術援助秘書處
工作方法與技術秘書處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議事規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議事規則非常有特點,它執行加權投票表決制,每個成員國的投票權與其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繳份額密切相關。投票權由兩部分組成,每個成員國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權,此外根據各國所繳份額,每10萬單位特別提款權份額增加一票,稱加權投票權。
除了以上兩項計算出來的投票數以外,各國投票票數還可能有加減。到投票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每貸出某成員國貨幣40萬單位的特別提款權,則給該成員國增加一票。成員國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借款,每借40萬單位的特別提款權,則減少一票。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決定由簡單多數作出,然而,比較重要的問題則需要更大的多數通過,如經營方面的問題往往需要70%的多數通過,而涉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機構變動、份額改變等重大問題則需要85%的多數通過。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二次修改後的規定,有18類問題需要由總投票數的85%多數票通過,21類問題需要由總投票數的70%多數通過,1類需要由絕對多數票通過,一共40類問題。由於美國一國的投票權就占總票數的20%,所以對要求85% 的多數通過的提案,美國一國就有否決權。
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前,國際組織的表決制度一般是一國一票,以體現主權國家在國際事務中應具有平等地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加權投票使每一成員國的投票權由兩部分組成,基本投票權各國一致,體現了維護國家主權平等,保證小國弱國的基本權利的傳統規則;加權投票權是份額越多,增加票數越多,強調了認繳份額多少的區別,以保護認繳份額多的國家的利益,保證成員國在國際貿易和社會金融領域內的合作。由於基本票數各國一樣,因此在實際決策中起決定作用的是加權投票權,加權提票權與各國所繳份額成正比,而份額又是根據一國的國民收入總值、經濟發展程度、戰前國際貿易幅度等多種因素確定的。因此,一般來說,一國的經濟發展程度越高,份額越大,加權投票權越多,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發言權也就越大。這種以經濟實力劃分成員國的發言權和表決權的做法與傳統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顯然是背離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投票制度引起了不少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不滿,但迄今尚無任何改變。相反,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後,加權投票制越來越多地為其他國際經濟組織所採用。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組成
成員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員國分創始成員國和其他成員國兩種。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2 條,凡參加1944年聯合國國際貨幣金融會議(即布雷頓森林會議)的國家,其政府在1945年12月31日前接受成員席位的,皆為創造成員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30個創始成員國。其他國家的政府,依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規定的日期和條件,申請加入基金組織的,為其他成員國。只有國家可以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員,但國家的國內政治和經濟制度不影響其成員資格的取得,申請國是否是聯合國成員也不重要。到目前為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共有182個成員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內除加權投票制度外,各成員國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有的國家不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員,但在國際金融活動中也遵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范,甚至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合作。最明顯的例子是瑞士。瑞士在90年代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之前,瑞士政府官員便曾公開表示瑞士金融機構將嚴格遵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所遵循的規范。此外,瑞士還與總貸款協定簽字國一起向其他國家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貸款。瑞士中央銀行是特別提款權的持有者,瑞士政府還派代表參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臨時委員會和發展委員會的會議。

成員國的分類
根據不同標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分為不同種類或集團。

十國集團和二十四國集團
根據經濟利益的不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形成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兩個集團。代表發達國家利益的集團為"十國集團"(Group of Ten),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荷蘭、瑞典、英國和美國。1962年,為了維護國際貨幣制度及避免外匯匯率的波動,上述十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簽訂了總貸款協定,在簽訂該協定前,這十國曾研究是否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以應付各相關十國所需要的提款。以後這十個國家就被稱為" 十國集團"。
十國集團最初只是為了商討簽訂總貸款協定,以便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短期金融援助。然而,集團形成不久,各國便在其他主要問題上也採取聯合行動,特別是在涉及國際貨幣基金或國際金融體制等重大問題上採取一致行動。盡管十國集團的國家數量有限,但由於其掌握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絕大多數投票權。十國集團已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衛星組織,一定程度上左右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決策。遇有重大問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或其他成員國往往首先要與十國集團討論或促請十國集團採取聯合行動。另一方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向十國集團提供人力方面的支持。
與十國集團相應的是由發展中國家組成的二十四國集團。該集團包括除十國集團以外的幾乎所有發展中國家成員國。
1971年11月,以七十七國集團為主的發展中國家在秘魯利馬集會,決定建立由財政部長、中央銀行行長等組成的小組委員會,協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貨幣政策。該小組委員會便是人們通稱的二十四國集團。二十四國集團由亞、非、拉三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分別指派八名代表組成,其他發展中國家也派代表參加。二十四國集團的成員一般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年會或理事會、臨時委員會召開會議期間集會。其主要宗旨是研討、磋商與發展中國家相關的重要國際金融情熱與問題,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所應採取的政策或措施等。到目前為止,二十四國集團的主要作用是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形成發展中國家自己的力量。與十國集團相同,二十四國集團也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的人力方面的支持。

第8條成員國和第14條成員國
根據不同國家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義務的不同,成員國又可分為執行第8條義務的國家和執行第14條義務的國家。兩類國家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4條,都需要在匯率政策方面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監督,促進匯率穩定。
執行第8條義務的國家的義務是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同意,不得對國際收支的經常性交易的支付或清算加以限制,除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核准以外,不得實行外匯歧視和復匯率措施,任何成員國對其他成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寄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為支付經常性往來而要求兌換時,應用黃金或對方貨幣換回。第8條成員國的本國貨幣被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視為"自由兌換貨幣",可以用來償付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借入的貸款。
執行第14條義務的國家義務是實行有限制的外匯管制。第14條規定了廢除外匯管制的5年過渡時期,在過渡時期內,成員國可以繼續實行外匯管制,但條件許可時要立即取消。5年期滿,仍不能取消外匯管制的,要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磋商,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同意下可繼續實行,但每年要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磋商一次,如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一國具備條件可以建議取消外匯管制,該國拒不取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可採取制裁措施。目前,大多數國家還不能立即取消外匯管制,即使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也經常對居民的非貿易收支進行間接限制。第14條成員國有資格在任何時候接受第8條義務。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長遠目標是讓所有成員國接受第8條義務。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業務活動
各成員國應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平準基金會或其他類似的財政機關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往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只經由這些機關與成員國往來。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為管理國際貨幣體系建立的,其管理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對匯率監督、磋商與協調貨幣交易、融通資金。而其中融通資金又是其最引人注目的業務。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國際貨幣體系的監督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首先是一個國際貨幣合作的監督機構。監督的中心是匯率政策。它要檢查各成員國是否與它和其他成員國進行合作,以保證作出有序的匯兌安排,並促進建立穩定的匯率制度。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三條原則下監督成員國的匯率政策:(1)成員國不得操縱匯率以阻礙國際收支平衡的調節或謀取對其他成員國不公平的比較優勢。(2)如由於對付該國貨幣匯率短期變動而造成的混亂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可命令成員國干預該國的外匯市場。(3)在實施干預政策時應適當考慮其他成員國的利益。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成員國匯率政策的監督可在多邊基礎上和個別國家基礎上進行。多邊基礎上的監督主要是分析主要工業國家國際收支和匯率政策的相互作用,並估價這些政策在多大程度上能促進一個健康的世界經濟環境。在個別國家基礎上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檢查成員國的匯率政策是否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4 條規定的義務相一致。它要求所有成員國將其匯率安排的變動迅速通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方便其進行持續不斷的監督。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成員國的磋商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4條第1款規定,成員國應承擔義務,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其他成員國合作,以保證外匯安排的有秩序進行和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第二次修改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4條第4款則規定:成員國承擔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合作的義務,以促進外匯的穩定,維持與其他成員國外匯安排的秩序,避免變相改變匯率。
上述條款規定了成員國合作的義務,實現這一條款的手段之一就是建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成員國之間就成員國國際、國內的金融政策進行磋商的制度。
只要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或有跡象表明,任何成員國推選的金融政策可能影響匯率的穩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便可以要求與該國磋商。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立之初,定期磋商只對對貨幣匯兌進行限制的國家強制性的,但1978年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開始和所有成員國進行磋商。
磋商的法律依據是第4條的規定,除此之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還通過了5個決議,作為執行第4條的法律文件。第一個決議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成員國定期磋商和特別磋商規定了程序。第二個決議則主要針對特別磋商問題。第三、四、五個決議主要是在總結磋商經驗的基礎上,就一些具體問題加以詳細規范。
磋商的目的是:(1)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能夠履行監督成員國匯率政策的責任;(2)有助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了解成員國的經濟發展和政策措施,以便能夠迅速處理成員國申請貸款的要求。
磋商的周期一般是每年舉行一次。有時,磋商可每兩年舉行一次,或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舉行兩次。本國的經濟發展可能對其他成員國有重大影響的成員國以及使用基金資源或遇有國際收支平衡問題的成員國,每年必須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磋商一次。1985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理事會宣布,其25個最大份額持有國經濟發展對其他成員國有重大影響。根據1983年開始實行的預先議定磋商制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與成員國進行磋商時,即商定下次磋商的具體時間。因此,成員國是否應於兩年之內或一年之內或更短的時間內磋商,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相關成員國預先議定。這種預先議定磋商制度的推行,使得成員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磋商頻率在過去十幾年內急劇提高。
除定期磋商以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還與成員國進行非正式的秘密磋商或臨時磋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關於補充性監督程序的決定規定,無論任何時間,只要總裁認為,任何成員國關於外匯安排、匯率政策或外匯市場情勢的改變可能重要或可能對其他成員有重要影響,無論該成員國外匯安排的情形如何,他均可以向成員國提出進行非正式的秘密磋商,討論金融情勢。如果通過上述討論總裁認為所涉及的問題十分重要,他可主動提出與該成員國進行臨時磋商。
磋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磋商前的准備工作。在提出磋商前,先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職員提供一份名為"近期經濟發展"的背景報告。報告主要介紹相關國家的一般經濟金融情勢和近期的發展,如外匯安排的現行情況、外匯管制、自前一次磋商以來在外匯匯報率政策等方面的改變等。同時,需要《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批準的外匯管制或行為亦應列入報告。相關國家的生產情況、工資和價格、消費與儲蓄、貨幣與信貸及國家預算方面的傾向與趨勢幾乎均毫無例外地列入近期經濟發展報告。報告一般還包括相關國家的進口、出口商品的構成、資本移動、外債和外援,以及其他對國家收支平衡有短期和長期影響的事項。此外,在提交報告的同時,國際貨幣其金組織職員還應起草一份秘密總結分析報告,概括論述磋商時應確定的初步政策與立場。該報告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管理機構審查,特別關注敏感性政策問題。
(2)實地考察。准備工作就緒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會派出代表團到相關國家進行正式實地考察。其派出的代表團一般由四、五位專業人員及一名秘書組成,由一名資深官司員任團長。代表團一般在相關國家進行兩個星期左右的調查。代表工作的第一步是收集該國進出口、工資、價格、就業、利率、貨幣流通、投資、稅收、預算和與貨幣匯率有關的經濟生活的其他方面的統計數據。第二步是和該國的高級政府官員,特別是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的官員進行討論,了解該國的經濟政策在過去一年的有效性和來年應有哪些改進,並了解該國的取消對貨幣匯兌的限制方面有哪些進步。有時,政府首腦也會直接參與討論。第三步是討論結束後,代表團返回華盛頓總部,開始准備一份詳細的報告,將考察內容和代表團對考察對象的經濟金融形勢的分析和建議提交給執行董事會研究。實地考察一方面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工作人員提供機會,對相關成員國進行定期訪問,以了解情況,並就所涉及的問題進行討論,另一方面也使得相關國家的許多負責官員有機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直接接觸,就雙方共同關心的問題交換意見。
(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討論考察報告並作出決議。執行董事會接到代表團報告後,一般在三至四個星期內進行討論,被考察國家的執行董事應參加討論,並對該國的經濟狀況進行說明,聽取其他董事對該國經濟狀況的評價。然後執行董事會會議正式討論報告。討論結束後,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作出一份包括如何加強該國經濟薄弱環節的建議的總結,隨後提交成員國政府。與磋商相關的文件均不發表,除非相關成員國自願發布。
磋商主要是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作成結論,促使成員國不要實行違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或決議的政策。匯率政策及匯率一直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注的問題,也是磋商的中心問題。1984年以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磋商制度進行了改革,首先是進一步擴大了磋商的范圍。這主要包括下述兩個方面:
(1)代表團的考察報告,特別是涉及發展中國家的報告,應說明該發展中國家與世界銀行的關系,包括世界銀行對該國投資或發展方案的評價及政策研究等。
(2)在與成員國磋商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是將該國當時的經濟發展情勢與上一次磋商後作出的結論加以比較,以便考察該國是否已按執行董事會的決議修改了政一周或經濟發展方向。
除擴大磋商內容外,在磋商程序方面也進行了改革。隨著一些發展中國家不斷發生債務危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少數一些國家開始實行加速磋商制度。在該制度下,負有嚴重債務及正在進行債務調整的國家自願要求在較短的期間內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磋商(即不到一年的周期內磋商),以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監督其所執行的方案和政策。這種做法能使外界對該成員國的國內經濟情熱勢有比較具體明確的了解,也能增加信貸銀行的信心,以便加速債務調整的進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過貸款給成員國使其能重組經濟,以便更好地在國際貨幣體系內進行合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放貸款的特點有:
(1) 對象限於成員國政府,對私人企業、組織不貸款;
(2) 用途主要是解決成員國的國際收支困難,以保證成員國的經濟平穩發展;
(3)方式採取由成員國用本國貨幣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換購外匯或特別提款權的方式,稱為"購買"(purchase);還款時則以外地人匯或特別提款權購回本國貨幣,稱為"購回"(repurchase)。
(4)貸款數量與成員國向其繳納的份額成正比,使用特別提款權計值,費用用特別提款權繳付。成員國借款需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支付手續費、承諾費、利息等費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其使用的成員國的貨幣也應支付酬金。
(5)成員國要獲得貸款必須制定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要求的政策措施,還必須達到一定的實施標准,以確保成員國能在一定時期內取得可維持的國際收支狀況和持續的經濟增長,並確保使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資金是暫時性的。

8.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包括:(1)未經基金組織同意,成員國不得對貿易、非貿易等國際收支經常項目下的支付和資金轉移加以限制;(2)不得採用歧視性的差別匯率或多重匯率制;(3)對於其它成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積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為支付其經常性往來而要求兌換時,成員國應該用黃金或對方貨幣換回本幣

9. IMF 第八條款

IMF第八條款內容如下:

1、未經基金組織同意,成員國不得對貿易、非貿易等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版下的支付和資金轉移權加以限制

2、不得採用歧視性的差別匯率或多重匯率制。

3、對於其它成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積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為支付其經常性往來而要求兌換時,成員國應該用黃金或對方貨幣換回本幣。

(9)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義務擴展閱讀: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宗旨

該組織宗旨是通過一個常設機構來促進國際貨幣合作,為國際貨幣問題的磋商和協作提供方法;通過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把促進和保持成員國的就業、生產資源的發展、實際收入的高低水平,作為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穩定國際匯率,在成員國之間保持有秩序的匯價安排,避免競爭性的匯價貶值。

協助成員國建立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消除妨礙世界貿易的外匯管制;在有適當保證的條件下,基金組織向成員國臨時提供普通資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機會糾正國際收支的失調,而不採取危害本國或國際繁榮的措施;按照以上目的,縮短成員國國際收支不平衡的時間,減輕不平衡的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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