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基金分紅證監會有哪些明確規定
關於基金分紅證監會有哪些明確規定?《分紅指引》有四項規定!幾年前,證監會向基金公司下發了《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分紅指引》對基金分紅條件作出了更為明確、細致的規定。《分紅指引》有四項規定:
(1)明確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應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潤指基金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2)明確分紅時間。《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說明書須約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3)確定分紅條件為「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此前,基金合同一般將分紅條件籠統規定為「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之類的條款。按《指引》,以後基金只要滿足會計期末凈值減去分紅金額不低於1元的條件,即使分紅日凈值低於1元也需分紅。
(4)規定基金合同不能約定「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義的條款。引入「收益分配基準日」概念後,上述條款中關於「投資當期」的表述顯得不夠規范。2007年基金年度收益分配的爭議正是因此而生。
㈡ 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和產業項目到底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簡單來說資產收益項目就是不勞而獲,產業項目是靠發展產業增收。
㈢ 基金收益分配(分紅)的原則和方式有哪些
基金分紅方式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兩種:
現金分紅:非貨幣基金的回默認方式,紅利會直接答劃轉至活期賬戶;
紅利再投資:即直接增加為該基金份額,一般貨幣基金多默認此方式 ;
分紅方式以投資者在分紅權益登記日前的最後一次選擇為准;
單個賬戶中不得對同一支基金同時選取兩種分紅方式。
溫馨提示:
基金分紅一般默認為現金分紅,分紅方式可修改,具體以基金公司公告為准。
㈣ 關於基金分紅
基金分紅是指基金將收益的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派發給基金投資人,這部分收益原來就是基金單位凈值的一部分。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中文名稱
基金分紅
本質
基金單位凈值的一部分
方式
現金分紅,紅利再投資
法律法規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衡量標准
基金凈值的增長
簡介
基金分紅是指基金將收益的一部分以現金形式派發給投資人,這部分收益原來就是基金單位凈值的一部分。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須以現金形式分配至少90%的基金凈收益,並且每年至少一次。該暫行辦法已作廢,現如何分配以基金合同條款約定為准。
分紅並不是越多越好,投資者應該選擇適合自己需求的分紅方式。基金分紅並不是衡量基金業績的最大標准,衡量基金業績的最大標準是基金凈值的增長,而分紅只不過是基金凈值增長的兌現而已。
對於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如果想實現收益,通過贖回一部分基金單位同樣可以達到現金分紅的效果;因此,基金分紅與否以及分紅次數的多寡並不會對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產生明顯的影響。
至於封閉式基金,由於基金單位價格與基金凈值常常是不一樣的,因此要想通過賣出基金單位來實現基金收益,有時候是不可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基金分紅就成為實現基金收益惟一可靠的方式。投資者在選擇封閉式基金時,應更多地考慮分紅的因素。
㈤ 資產收益扶貧的資產類型包括
扶貧或其他資金直接投資、農戶和村集體自有資源或權益、自然資源、扶版貧或其他資權金投資生產設施和不動產。
憑借所佔有的資產取得的收益。資產作為收益源泉有資金所有者通過存款方式進行間接投資,取得存款利息和資金所有者用於生產性投資,成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從而獲得股息紅利或直接經營收入兩種形式。
(5)資產收益扶貧專項基金分紅大會擴展閱讀:
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有關涉農資金投入設施農業、養殖、光伏、鄉村旅遊等項目形成的資產,可用於資產收益扶貧。村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以及村集體接受資助、捐贈和補助形成的資產,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納入資產收益扶貧范圍。
通過民主、公開方式選擇項目實施主體。在村級開展的資產收益扶貧,由村民通過「一事一議」等形式確定實施主體,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幹部負責指導並參與議事。屬於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㈥ 資產收益扶貧標志指的是什麼
資產收益扶貧,是指扶貧款項通過投入項目建設開發,所產生資產效用的內持續、長效效益容的扶貧方式。資產收益扶持制度主要針對的是自主創收能力受限制的農村貧困人口,比如喪失勞動力而無法勞作的農民。
資產收益是憑借所佔有的資產取得的收益。資產作為收益源泉有資金所有者通過存款方式進行間接投資,取得存款利息和資金所有者用於生產性投資,成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從而獲得股息紅利或直接經營收入兩種形式。
(6)資產收益扶貧專項基金分紅大會擴展閱讀:
資產收益扶貧的資產范圍有:
1、農村集體資源。主要指貧困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土地、森林、草地、荒山、灘塗、水域等自然資源性資產和房屋、建設用地(物)、基礎設施等可經營性的資產。
2、財政資金。主要是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幫扶單位(企業)提供的幫扶資金。
3、貧困戶自有資產。主要指貧困戶的自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住房財產權以及資金(物)等。
㈦ 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實施的主要對象是
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實施的主要對象是失能和弱能貧困戶。
2018年-2020年,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投入設施農業、養殖、光伏、鄉村旅遊等項目形成的資產,可用於資產收益扶貧。村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以及村集體接受資助、捐贈和補助形成的資產,均可納入資產收益扶貧范圍。
(7)資產收益扶貧專項基金分紅大會擴展閱讀:
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立足本地資源條件、產業基礎,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合理把握試點、示範、推廣的節奏,穩妥推進資產收益扶貧,不宜片面追求規模和覆蓋面。
2、產業為本,注重實效。依託產業開展資產收益扶貧,選准本地優勢特色產業、對貧困群眾輻射帶動強的產業,引導生產要素向貧困地區聚集,帶動貧困群眾增收,提高精準脫貧成效。
3、加強引導,強化風控。選好資產收益扶貧實施主體,考慮產業特點和市場平均投資回報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機制,兼顧各方利益。加強風險管控,防止系統性風險。
4、完善制度,規范運行。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調動社會資本的參與積極性。建立協調順暢、監督有力的項目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村集體與農民合作社的作用。健全監管制度體系,確保資產收益扶貧規范運行。
㈧ 什麼是貧困人口資產收益扶持制度
資產收益扶持制度主要針對的是自主創收能力受限制的農村貧困人口,比如喪失勞動力而無法勞作的農民。目的在於把細碎、分散、沉睡的各種資源要素轉化為資產,整合到優勢產業平台上,擴展貧困人口生產生存空間,讓其享受到優質資源,實現脫貧致富。
資產收益扶持制度目前已有四川、湖南、湖北、貴州等省份以「資產收益扶持制度」扶貧,先行開展探索。
各地做法大體類似,即利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或部分支農資金作為貧困人口的股份,參與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和龍頭企業、產業基地的生產經營和收益分紅,以增加貧困人口的財產性收入。
以合作社為組織載體,搭建平台集聚整合資源,以股份合作制為制度形式,實現了將資本分配與資本運用適度分離。資本運用按能力原則和市場原則進行,向經營能力強的群體集中;
資本分配則強調平等原則,優先傾向於貧困戶中的弱勢群體,使其能夠通過以股分紅分享農業產業發展成果,這充分體現了資產收益扶持制度的政策主旨。
㈨ 資產收益扶貧有哪些方式
國有資產收益主要包括:
1、股息、紅利收入,股息紅利收入,指版實行國有資產股份權制經營方式中,國有股份在一定時期內根據企業經營業績為國家財政提供的收入。
2、上繳利潤,上繳利潤,是國有企業將實現利潤的一部分按規定,或根據承包合同,上繳國家財政,是國有產權在經濟上的體現。上繳利潤的真正來源,是企業職工在剩餘勞動時間里為社會創造的剩餘產品價值。
3、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租賃經營國有資產的承租人按租賃合同規定,向國家繳納的租金。租金是承租人有償使用、支配國有資產的報酬。
4、其他收入形式,除以上幾種最常見的國有資產收益形式外,還有一些其他收入形式,如資源補償費收入、資產佔用費收入、國有股權證轉讓收入、國有資產轉讓收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