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款簡介
按照國際貨幣來基金組織(IMF)的源定義,一國若能實現經常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該國貨幣就被列入可兌換貨幣。由於自由兌換的條款集中出現在基金組織協定的第8條,所以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又被稱為「第8條款國」。
具體而言,自由兌換的要求集中出現在基金組織協定的第8條的第2、3、4款,其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個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專業實施匯兌限制。(2)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2. 【金融】中國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哪種成員國
以下為《國際貨來幣自基金協定》第八條規定: 成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第八條會員國,是一國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標志。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如果一國解除了對經常項目下支付轉移的限制,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可兌換,便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會員國。 具體說來,第八條會員國所承擔的義務是: 1.居民從國外購買經常項目下的商品和服務所對應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不應受到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復匯率制。 3.對其他會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積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提出要求後,應無條件地使用外匯換回。 但是,要求兌換的國家應當證明這種積存是由經常性交易獲得的,而且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未要求所有會員國在加入該組織時立即成為第八條會員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十四條做出了一些過渡性安排,允許會員國暫保留一些匯兌限制,但要每年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報告,並針對取消外匯管制的步驟與時間安排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 以下摘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第2款、第3款、第4款的義務的英文原文:
3.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國際來貨幣基金協定》創立自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於維持戰後二十多年貨幣匯率的基本穩定起了一定的保證作用,通過發放低利貸款幫助會員國克服暫時國際收支方面的困難,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然而,從20世紀六十年以後,隨著國際貨幣危機加深,基金組織的弱點也暴露得日益明顯。在1971年美元停止兌換黃金,使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貨幣體系垮台,基金組織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礎。為此,對該協定進行兩次修改,第一次是在1969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設立特別提款權,包括對特別提款權的分配、價值單位、專設帳戶、業務使用、參與國的義務等規定。第二次是1976年12月,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1、改變匯率制度;2、降低黃金的國際貨幣作用;3、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作用。
4.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條約是什麼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對貨幣基金及貨幣基金組織機構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規定:1、宗旨。協定容第1條從六個方面闡明基金的宗旨:通過國際貨幣合作和匯兌的穩定與自由化,謀求國際貿易的平衡發展。基金組織自成立以來一直是研究、協調和監督國際貨幣關系的世界性機構。2、職能與業務范圍。職能之一是通過業務活動執行協定條款和監督協定的執行情況,保證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國際貨幣體系的順利運轉;職能之二是利用它審批貸款和監督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權力,對中、小國家的財政貨幣政策施加影響。基金組織的主要業務是發放中期貸款。3、組織體制。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日常業務由執行董事會負責處理。
5.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規定
《國際貨幣基復金協定》對貨幣基制金及貨幣基金組織機構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1、宗旨。協定第1條從六個方面闡明基金的宗旨:通過國際貨幣合作和匯兌的穩定與自由化,謀求國際貿易的平衡發展。基金組織自成立以來一直是研究、協調和監督國際貨幣關系的世界性機構。2、職能與業務范圍。職能之一是通過業務活動執行協定條款和監督協定的執行情況,保證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國際貨幣體系的順利運轉;職能之二是利用它審批貸款和監督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權力,對中、小國家的財政貨幣政策施加影響。基金組織的主要業務是發放中期貸款。3、組織體制。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日常業務由執行董事會負責處理。
6.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介紹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1944年7月22日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通過,於專1945年12月27日生效。屬該協定共31條,曾於1969年和1976年12月兩次進行修改。根據該協定成立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國際貨幣體系的主要支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47年同聯合國組織正式簽訂建立相互關系的協議,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但其經營和組織原則仍保持很大的獨立性,不受聯合國的約束。它既是各國政府間的官方機構,又具有企業經營性質,通過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手續費等,用作業務開支所得利潤為其收益。會員國的參加採取入股的方式,由董事會認定各國的認股份額,各會員國按所認股份出資,這個份額是確定各國取得貸款和投票權的依據。
7. 外匯管制第八條的理解
就是說會員國經常抄項目襲交易,外匯的兌換需求若符合真實性交易背景,應當無條件滿足,不能加以任何限制。並且只能採用單一的匯率,不得針對不同的交易對方和交易性質採取不同的匯率措施。關鍵是你要理解經常項目交易的概念,就是不涉及一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上的資產負債變化的交易項目,例如進出口貨物貿易、各種服務貿易、捐贈、援助等。與之相對應的是資本項目,例如外債、投資。我國資本項目目前部分可兌換,就是還有很多限制,所以說目前人民幣還不是完全可兌換貨幣,就是因為這個。 後面說了很多廢話,是希望你有所比較,能更好的理解這個規定
8.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有哪些積極作用
聯合國成立的世界銀行
——美等28國政府簽署《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英國的經濟遭到嚴重破壞,傳統的以英鎊為中心的資本主義世界貨幣體系難以維持。曾經是國際政治、經濟主宰力量的西歐國家,也已淪為二、三等國家。而正當歐洲、日本正忙於清理戰爭的廢墟瓦礫時,美國的經濟影響卻在一天天地擴大,美國已逐步成為資本主義世界最大的債權國和經濟實力最雄厚的國家,因此,它迫切要求建立以美元為中心的世界貨幣制度,以鞏固自己的霸權地位。於是1944年7月,美國邀請44個國家的代表在新罕布希爾州的布雷頓森林舉行了「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即通稱的布雷頓森林會議)。經過激烈的爭論,美國憑借其政治經濟實力,最終迫使與會國接受了美國提出的方案,通過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即布雷頓森林協定),大會還決定成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即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兩個機構,以及一個全球性的貿易組織。以這次會議通過的協定為依託,一個以美元為中心的資本主義世界貨幣體系形成了,這就是「布雷頓森林體系」。
布雷頓森林體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美元與黃金直接掛鉤。第二,其他會員國貨幣與美元掛鉤,即同美元保持固定匯率關系。布雷頓森林體系實際上是一種國際基金匯兌本位制,又稱美元—黃金本位制。它使美元在戰後國際貨幣體系中處於中心地位,美元成了黃金的「等價物」,各國貨幣只有通過美元才能同黃金發生關系。從此,美元就成了國際清算的支付手段和各國的主要儲備貨幣。
9.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
網址是: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aa/index.htm
PDF格式的下載地址專:屬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aa/aa.pdf。
10.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主要內容包括:匯率安排 匯兌措施 資金支持 國際儲備
(1)《國際貨幣基金協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1944年7月22日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通過,於1945年12月27日生效。該協定共31條,曾於1969年和1976年12月兩次進行修改。根據該協定成立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國際貨幣體系的主要支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47年同聯合國組織正式簽訂建立相互關系的協議,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但其經營和組織原則仍保持很大的獨立性,不受聯合國的約束。它既是各國政府間的官方機構,又具有企業經營性質,通過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手續費等,用作業務開支所得利潤為其收益。會員國的參加採取入股的方式,由董事會認定各國的認股份額,各會員國按所認股份出資,這個份額是確定各國取得貸款和投票權的依據。
(2)《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對貨幣基金及貨幣基金組織機構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1、宗旨。協定第1條從六個方面闡明基金的宗旨:通過國際貨幣合作和匯兌的穩定與自由化,謀求國際貿易的平衡發展。基金組織自成立以來一直是研究、協調和監督國際貨幣關系的世界性機構。2、職能與業務范圍。職能之一是通過業務活動執行協定條款和監督協定的執行情況,保證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國際貨幣體系的順利運轉;職能之二是利用它審批貸款和監督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權力,對中、小國家的財政貨幣政策施加影響。基金組織的主要業務是發放中期貸款。3、組織體制。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日常業務由執行董事會負責處理。
(3)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創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於維持戰後二十多年貨幣匯率的基本穩定起了一定的保證作用,通過發放低利貸款幫助會員國克服暫時國際收支方面的困難,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然而,從20世紀六十年以後,隨著國際貨幣危機加深,基金組織的弱點也暴露得日益明顯。在 1971年美元停止兌換黃金,使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貨幣體系垮台,基金組織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礎。為此,對該協定進行兩次修改,第一次是在1969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設立特別提款權,包括對特別提款權的分配、價值單位、專設帳戶、業務使用、參與國的義務等規定。第二次是1976年12月,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1、改變匯率制度;2、降低黃金的國際貨幣作用;3、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