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拍賣土地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怎麼計算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內府基金預容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簿),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十一條 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貳』 涉及到政府土地出讓的「四項基金」是指什麼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版貼和補助被權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里的規定;
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屬政府性基金的一種,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低於1.5%)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提取的專項政府性基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它是一種准公益性基金,其持有人是地方政府,資金來源一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二是財政撥款。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籌集和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統籌安排、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叄』 四川土地出讓金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比例是怎樣規定的地方留存的部分是如何使用的
財政部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中央在土地出讓回金分享上答後退一步:土地出讓後,當地政府可「先留下20%作為城市土地開發建設費用,其餘部分40%上交中央財政,60%留歸取得收入的城市財政部門」。
『肆』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有哪些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6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對於土地出讓收入中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余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政府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
未滿兩年的結余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將其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對於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已分配到部門並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土地出讓收支資金(包括本級和上級轉移支付),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 68號)規定的范圍安排使用,優先保障征地拆遷補償、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繼續加大對農業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嚴格按預算用於城市建設。
嚴禁坐支土地出讓收入行為,禁止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公務用車、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彌補行政經費支出,嚴禁使用土地出讓收入為產業投資基金注資和對外投資(含出借)。
『伍』 土地出讓金區級政府和市級政府各分成比例
關於土地出讓金區級政府和市級政府各分成比例,每個市的規定不同。
以濟南市為例,在《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完善市級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中提出,土地熟化主體為各區政府的,市級與區級按照市級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3:7比例分成。
若土地熟化主體不為各區政府而是市各投融資平台的,市級與各投融資平台按照市級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2︰8比例分成,並在出讓方案中予以明確。
即區里出讓一塊土地熟化主體為該區政府的土地,土地出讓金一百萬,按照濟南市的規定,市級與區級按照市級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3:7比例分成,則區級財政收入為70萬元,市級財政收入為30萬元。
(5)土地收益基金中央分成辦法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陸』 土地收益分成的問題
兩人協商後達成共識,再寫在合同上。
『柒』 全國50城賣地收入漲34%,地方政府賣地收入跟中央怎麼分配
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網站日前發布的由國家發改委發展規劃司司長徐林等人撰寫的課題報告《土地制度改革與新型城鎮化》(以下簡稱《報告》)稱,應 大幅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劃,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改革建設用地供地方式,地方政府賣地收入歸中央。
這份《報告》是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內部重大課題《深 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領域一攬子方案》之子課題,對土地制度改革與新型城鎮化提出八條建議。課題組成員包括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等重要決策部門的官員和 國內知名經濟學家。
報告認為,在當前建設用地供給模式下,政府直接參與征地、賣地,一方面導致土地價格高企,房地產價格上漲;另一方面政府財政過度依賴土地收入,政府行為被土地「綁架」。審計署的調查顯示,2010年底政府性債務大概有40%左右是要靠土地收益來償還的。
總結:根據這項研究測算,2020年,城鎮工礦用地總量將突破11萬平方公里,大大突破了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2020年城鎮工礦用地達到10 .65萬平方公里的控制目標。未來城鎮化道路必須尋找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捌』 關於土地出讓金,中央和地方怎樣分配呢 是地方60%,中央40%
地方70%,中央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8)土地收益基金中央分成辦法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問題須從根上治》
全國首次針對土地出讓金展開大范圍審計之際,土地出讓金管理再度引發關注。國土資源部數據顯示,全國土地出讓價從2001年的1296億元,到去年首次超過4萬億元,13年間增長超30倍,總額累計19.4萬多億元。
然而,這近20萬億元的巨額資金,多數處於「封閉運行」,導致違規不斷、腐敗滋生。這也可以從2008年和2010年對部分地區土地出讓金的審計報告中得到證實。
土地出讓金管理中的問題,不是缺乏制度的結果,而是制度得不到遵守的結果。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使用,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法規,均對其作了規范,其中,「收支兩條線」、強化與公共財政預算的協調和銜接,是基本要求。
然而,制度再「豐滿」也抵不過現實運作中的「骨感」:做假賬減少固定支出者有之,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者有之,侵吞挪用者有之,且絕非個別現象。
不遵守制度,誠然有制度紕漏和不法者借機尋租的因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於土地出讓金這本賬上,在記錄地方預算外主要收入的同時,還「記錄」了沉重的地方利益訴求,以及多年形成的地方治理慣性。既要發展經濟又要發展公共服務,是地方治理的兩大要務。
而經濟增長模式單一導致地方財政來源單一,限制了地方的治理空間。面對越來越繁雜的地方事務和剛性公共支出,依靠土地差價補充地方財政收入,充分利用地方債務平台,成為不少地方的共同選擇。無論是地方治理義務還是履行還債義務,客觀上對土地出讓金的管理構成了挑戰。
而在主觀層面,不少地方預算管理水平仍然較低,對本應納入基金預算的土地出讓金更是缺乏科學管理的認識,加之地方用錢決策尚未與人大等機構形成機制化的協調模式,因此土地出讓金常常游離於監管之外。
可以說,土地出讓金亂象集中顯現了地方財權事權不統一、預算管理滯後、決策機制不科學等弊端。因此,從根上革除弊端,才能讓土地出讓金變成明白賬。
首先,要把治理土地出讓金問題與正在深入推進的財稅體制改革結合起來。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其著重點就是對央地關系的適度調整,盡可能實現地方財權和事權的相對統一。一旦地方能夠獲得長期穩定、與其管理事務相當的財政收入,那麼對於土地財政的依賴度就會減輕,土地出讓金專款專用、陽光化使用的環境就可形成。
土地出讓金問題還反映出加快修訂預演算法的現實需要。提高預算編制和實施的科學性,是預演算法修法的核心,地方基金預算如何實現與財政預算的協調,能否讓人大對基金預算實施全程監督,土地出讓金將是一個重要考核標准。
土地出讓金存在的問題也呼喚著地方治理的優化。在地方獲得更多財權的前景下,怎樣讓權力得到規范,怎樣提高地方花錢的決策水平是一個重大課題。明確事權,同樣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
治理土地出讓金問題,不僅要解一時之弊,更需要著眼於長遠。針對土地出讓金展開大范圍審計,是創造改革環境的先手,而在相關領域的持續改革,則是勝負手。把改革進行下去,土地出讓金積弊自可迎刃而解。
『玖』 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安排)了哪些專項資金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7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土地出讓業務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包括用於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49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文件規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第一筆價款中一次性全額計提。主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 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准(對應所在地徵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於15%)。
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於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
二、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一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4-8%計提。如:湖南省按5%收取。
三、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通知》(財綜〔2011〕41號),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支出、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項目後,作為計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資金。統籌用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從土地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按照當年繳入國庫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國庫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若全年應計提數小於土地出讓收入2%,則按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到2%,其中30%繳入省級國庫,70%繳入地方國庫。用於農田水利建設。
五、教育資金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從土地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62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按照當年繳入國庫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國庫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教育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若全年應計提數小於土地出讓收入2%,則按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到2%。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農村(含縣鎮,下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以下簡稱農村基礎教育)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教育資金不得用於學校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六、土地出讓業務費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從招、拍、掛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中計提土地出讓業務費。一般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的2%比例執行。主要用於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七、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主要法規: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
『拾』 土地出讓金的四項基金在國家的哪個條例或法規中具體規定
豈止四項基金!抄1、國襲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里的規定;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