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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土地收益計提九項基金

發布時間:2021-03-12 18:17:28

『壹』 請問河北省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計提比例是多少謝謝

河北省計提比例土地出讓凈收益的5%,各級政府具體分成比例由市、縣財政部門商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確定

『貳』 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安排)了哪些專項資金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7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土地出讓業務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包括用於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49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文件規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第一筆價款中一次性全額計提。主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 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准(對應所在地徵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於15%)。
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於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
二、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一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4-8%計提。如:湖南省按5%收取。
三、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通知》(財綜〔2011〕41號),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支出、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項目後,作為計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資金。統籌用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從土地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按照當年繳入國庫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國庫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若全年應計提數小於土地出讓收入2%,則按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到2%,其中30%繳入省級國庫,70%繳入地方國庫。用於農田水利建設。
五、教育資金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從土地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62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按照當年繳入國庫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國庫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教育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若全年應計提數小於土地出讓收入2%,則按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到2%。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農村(含縣鎮,下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以下簡稱農村基礎教育)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教育資金不得用於學校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六、土地出讓業務費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從招、拍、掛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中計提土地出讓業務費。一般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的2%比例執行。主要用於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七、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主要法規: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

『叄』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有哪些

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安排)了哪些專項資金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7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土地出讓業務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包括用於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49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文件規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第一筆價款中一次性全額計提。主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 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准(對應所在地徵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於15%)。

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於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

『肆』 土地出讓金返還中扣除四項費用。收益基金、農發基金、廉租房基金、出讓管理費各為多少

1.農業土地開發資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15%計提。主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專。

2.城鎮廉租住房保屬障資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10%計提,主要用於補充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已按宗地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不再計提。

3.土地出讓業務費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2%計提,並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支出,主要用於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4.國有土地收益基金逐宗地按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計提,實行分帳核算,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伍』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有哪些

『陸』 涉及到政府土地出讓的「四項基金」是指什麼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版貼和補助被權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里的規定;
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屬政府性基金的一種,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低於1.5%)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提取的專項政府性基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它是一種准公益性基金,其持有人是地方政府,資金來源一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二是財政撥款。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籌集和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統籌安排、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柒』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有哪些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6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對於土地出讓收入中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余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政府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

未滿兩年的結余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將其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對於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已分配到部門並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土地出讓收支資金(包括本級和上級轉移支付),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7)石家莊市土地收益計提九項基金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 68號)規定的范圍安排使用,優先保障征地拆遷補償、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繼續加大對農業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嚴格按預算用於城市建設。

嚴禁坐支土地出讓收入行為,禁止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公務用車、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彌補行政經費支出,嚴禁使用土地出讓收入為產業投資基金注資和對外投資(含出借)。

『捌』 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了哪些專項資金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7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土地出讓業務費。

『玖』 石家莊市政府2015年關於土地出讓計提九項基金的文件

石家莊政府2011年8月24日出的財政局文件,但不可以公開,抱歉,你可以去行政大廳窗口問問上述日期的文件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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