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的第一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建立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鎮下列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中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四)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省依照國家規定退休的人員適用本條例。
外國人在本省就業的,參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基本原則,實行全省統籌。
第四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構成。劃入個人帳戶的資金屬於個人所有。統籌基金屬於統籌地區全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所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機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繳費數額核定、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工作。
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管理和審核社會保險編制的預、決算。
發改、衛生、葯品監督管理、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審計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第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指本條例施行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