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金贖回成功並且信息通知了已經贖回成功請注意查詢但是沒有看到錢
qdii基金贖回時間最長,要7個工作日,加上周末,所以要9天。
股基混合基一般是5個工作日
貨幣基金一般是兩個工作日
B. 基金檢查的通知怎麼寫
以下是基金檢查通知的範例,可供參考:
關於開展基金公司專項檢查的通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關於印發〈2013年度基金管理公司現場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證監辦發〔2013〕24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要求,我局將於近期對你公司進行專項現場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重點
針對自2012年1月1日以來的以下情況進行重點專項檢查:
(一)守住三條底線的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公平交易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檢查公平交易分析的方法及其有效性,是否存在違反公平交易的行為;重大關聯交易的執行情況,是否存在買賣託管銀行發行的證券、買賣控股股東等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及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等違法關聯交易行為,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情況;對公司員工特別是投資、研究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活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利用基金非公開信息獲取利益的情況。
(二)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建立及實施情況。重點檢查:是否按照《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的要求建立了內幕信息報告和識別制度、合規審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以及上述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內部研究報告是否涉及內幕信息,是否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決策、交易的行為;投資決策機制是否健全、合理,是否有效執行。
(三)風險管理制度的完備及有效性。重點檢查:風險管理制度是否涵蓋了風險評估、風險識別、風險監控與分析、風險報告、突發性事件與風險應急機制等不同風險控制環節;是否涵蓋了對各類產品、業務特別是對創新產品、創新業務的合規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類風險的管理;是否涵蓋了基金運作及公司日常管理主要的業務風險,特別是投資風險、後台運營風險和信息技術系統風險等;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子公司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母子公司業務防火牆制度、關聯交易制度等,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四)公司治理結構以及相關制度的完備性及執行的有效性。重點檢查:公司是否獨立運作;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是否有效制衡;董事、監事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特別是獨立董事是否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公司相關會議的原始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是否真實、准確、完整,是否按規定存檔。
二、檢查工作安排
(一)公司自查
你公司應對照上述檢查重點,梳理制度和流程,核查制度執行情況,自查工作要配備必要的自查資源,確保自查工作成效。一要建立完善自查工作機制,明確自查工作權責,落實責任追究;二要梳理業務風險點,建立完善自查工作底稿,細化自查項目,自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檢查重點;三要完善自查工作留痕制度,建立自查工作檔案,包括自查報告、自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和證據。公司應於2013年4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並向我局報送自查報告(含自查工作底稿),自查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自查范圍、自查方法、自查情況、發現的問題、責任追究、整改措施等。
(二)現場檢查
我局將對你公司報送的自查報告進行審查,評估自查效果,結合近年來你公司在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的表現,於4月底前啟動專項檢查工作,並於8月底前完成。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督促公司制訂整改方案,並對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回訪。對自查不認真、不嚴密、走形式、走過場的公司以及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公司,我局將依法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
C. 購買基金後會有簡訊通知嗎
不是所有基金購買都會有簡訊提醒,您需要以您的基金交易記錄顯示為准。
D. 基金分紅公告是怎樣通知投資者
1、基金分紅公告是通知投資者知道分紅的主要方式,基金公司和代購回機構不會單獨通知。
答2、基金分紅是指基金將收益的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派發給基金投資人,這部分收益原來就是基金單位凈值的一部分。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E. 基金要分紅的時候 會通知我么 我需要如何操作
在分紅之前幾天一般會有分紅預告,此時依然可以通過櫃台或網上銀行改變分紅方式
要分紅的時候不需要你來操作,銀行會根據你選擇的分紅方式進行處理,
如果是現金分紅就將紅利打到你進行交易的銀行帳戶上;
如果是紅利再投資,就將紅利根據當時價格折換成基金份額放入你的基金帳戶中.
不知這樣回答是否滿意
F. 公司理財買銀行基金受益要繳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負總局近日下發的「140號文」,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整條通知的核心意思包含以下幾層:
資管產品要繳納增值稅了。一直以來,資管產品的運作都處在稅收監管的盲區地帶,極少有資管、信託產品交稅的記錄。
參考《通知》第18條,該規定從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現在已經是年底12月份了,也就是說,前面7個月的增值稅可能要補繳。這稅到底怎麼算,資管產品的合同該如何界定,這還真是個不容易說清楚的問題。
但是,私募投資者暫時免疫。現在我們來討論一個關繫到私募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了,就是對於目前的私募投資者來說,所持有的私募基金到底是否要繳稅?
首先根據《通知》第一條:「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承諾收益部分,都不用征稅。參考目前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在2014年的時候,已經有規定私募基金不得承諾保本,因此就此條而言,所有合法合規的私募基金已經全部免疫,無需征稅。
另外我們再看《通知》第二條: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也就是說,所有資管產品持有到期就不征稅,非持有至到期類征稅。所以對於那些沒有持續期的私募基金,將來或者存在繳納增值稅的可能,但目前請先參考第一條,所以你們還是不用交稅。
G. 能否將基金情況發簡訊通知(050009)
一、博時新興成長基金(050009)分紅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回再投資方式(指答將現金紅利按分紅權益再投資日經過除權後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基準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可分配收益的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二、基金分紅是指基金將收益的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派發給基金投資人,這部分收益原來就是基金單位凈值的一部分。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H. 天天基金買入的確認後會發簡訊通知嗎
1、天天基金網買入成功之後一般都是有簡訊通知的,如果沒有發送簡訊通知,可以內登陸天天基容金個人賬戶查看有沒有設置簡訊通知。
2、一般基金申購成功後第二個工作日在個人賬戶里才能看到份額,可以撥打客服人工咨詢。
基金交易申請、確認及查詢:
交易申請(T日): 在基金公司的網站上或者到基金公司的代銷機構(銀行櫃台或者網銀),提交申購或者認購的申請,同時把資金轉到基金公司的賬戶上。這個時候在基金公司的網站(直銷)就顯示「未處理」。
交易確認(T+1日): 在提交交易申請的次日,基金公司要對你的申請進行確認。如果符合規定就成功,扣除手續費後,按照T日的凈值,摺合成份額。否則就失敗,資金退回原來的賬戶。
交易查詢(T+2日),提交交易申請後的第二天就可以登陸到基金公司的網站查詢交易申請的確認情況。 這就是T(交易)、T+1(確認)、T+2(查詢)規則 。如果在注冊時提交了手機號碼,在基金公司確認的同時,有可能會收到確認簡訊,也就是說比在網上查詢早知道一天。 這就是T(交易)、T+1(確認)、T+2(查詢)規則。
I. 班會基金籌集怎樣寫通知
各級部、班級:
為使新學期做到開好頭、起好步,切實提升每個學生的學習意識和安全意識,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學生的生命安全保護能力,保證每個學生學有激情、學有所成、健康陽光成長,學校決定第一周班會,各班級召開「開學第一課」主題班會。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時間:2014年2月17日班會
二、班會內容:
(一)學習教育:
1、班主任對班級第一學期檢測成績進行分析,找出成功點和不足點,提出學習要求。
2、教育學生從春節放假狀態走出來,客服「假期綜合症」,將心收回到新學期緊張的學習中。
3、組織學生自查學習情況,客觀找出學習中的問題,制定新學期的學習計劃。
(二)安全教育:
1、樹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意識,讓學生時時、事事講安全、守安全,不安全的事不做,不安全的地方不去。
2、重點教育學生注意防交通安全、防滑冰溺水安全、防火安全、防人身侵害安全、防觸電、危險品、食物中毒安全、防不健康心理安全等,培養學生較高的安全自護意識,合理疏導不健康心理和不良情緒。
3、發出「讓生命在安全軌道上閃光」安全倡議書,學生簽名。
(三)班級常規教育:
主要從紀律、衛生、路隊、自行車擺放、集會等方面,結合學校的規定,詳細對學生提出要求。
三、注意事項:
1、班主任要精心備課,准備充足的講課內容,對學生進行全面教育。
2、要調動學生參與班會的主動性,讓學生給自己提出新學期的要求。
3、學生制定的學習計劃要裝訂成冊,放在檔案盒內。以備班主任和老師經常檢查學生落實情況。、
4、各班級在黑板上寫上有班級、年級特色的班會「主題語」,內容要涵蓋上述三個方面。
5、班會時間,政教處和級部對班會開展情況進行拍照、檢查。
J.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 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 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 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