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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目錄

發布時間:2020-12-14 22:32:27

Ⅰ 基金經理的一般職業發展路徑是什麼 賣股票-助理研究員-研究員-基金經理的職業路徑靠譜么

不用賣股票。都是從助理研究員開始,到研究員,到經理助理,到經理。

Ⅱ 誰有2016年9月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中提到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匯編》

因為這個科目是新增加的,教材還沒有出來。
愛考網設有考題研究部門,專門從事於專對歷年各個考屬試的知識點和題型分析和研究,精確地把握住了各個考試的出題規律。歷經7年,題庫系統沉澱了上千萬道精華考題,並持續不斷更新。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每道題目都被頻繁地調取練習, 積累了海量的用戶使用數據。

Ⅲ 基金經理助理的職業發展路徑

基金經理助理在積累一定的證券行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後,可以向基金經理、理財規版劃師,金融/證券行業的培權訓師等方向發展、轉型。基金經理助理距離「扶正」,成為基金經理只有一步之遙。但如果基金經理助理希望往基金行業以外的方向發展,金融行業研究員也是不錯的選擇。

Ⅳ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的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制定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等人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章任職條件和審核程序
第六條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七)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八)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任職條件、任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託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考察、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並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獨立董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二)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三)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四)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五)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董事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項所列材料。
獨立董事任職報告材料還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獨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基金經理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基金經理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四)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列材料。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董事職務,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免職報告材料:
(一)免職報告;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免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法律意見書。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經理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免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機構改正。
第十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的任職和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
董事、基金經理不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規定予以更換。任免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所服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託管銀行的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第二十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規定的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未經規定程序不得離職。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應當審慎和客觀地發表獨立意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安全完整,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關投資制度的規定,審慎勤勉,充分發揮專業判斷能力,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投資決策權。
第二十五條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項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切實履行託管人職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的獨立與完整。
第二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應當加強業務學習,跟蹤行業發展動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擬任人在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中作弊,或者提交虛假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中國證監會3年內不受理其任職資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建立考核檔案。
中國證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檔案進行檢查,對高級管理人員守法合規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基金業務的相關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應當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兼任其他職務的,應當經董事會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性機構兼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基金託管銀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職務。董事兼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其兼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
(三)擬因私出境1個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歸;
(四)直系親屬擬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六)其他可能影響高級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務的情形。
督察長發生以上情形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被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工商、稅務和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的,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者督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報告。
董事會決定的人員不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董事會限期另行決定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因故同時不能履行職務,董事會不能按照前條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務人員的,主要股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業務活動可能嚴重損害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導致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隱患,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
(三)違反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義務;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建議任職機構暫停或者免除其職務:
(一)最近1年內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兩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監管談話後不按照規定整改;
(二)最近1年內受到行業協會紀律處分、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兩次以上;
(三)擅離職守;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或者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按照前條規定作出建議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機構。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任職機構作出說明,任職機構對中國證監會擬作出的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任職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建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暫停或者免除相關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託管銀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規定免職未滿兩年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和基金經理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計、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建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三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計報告應當附有被審計人的書面意見;被審計人員拒絕對審計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督察長、基金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基金託管銀行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查報告應當附有被審查人的書面意見;被審查人員拒絕對審查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一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並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任職。
第四十二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後,不得泄漏原任職機構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離任未滿3個月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擅自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違反程序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
(三)對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暫停或者免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建議,未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聘用從事投資業務的人員;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第四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兼任其他職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暫行規定(證監發[1999]53號)》同時廢止。

Ⅳ 財政部門戶網公布的全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一張網顯示目前保留的政府性基金包括什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有關企業所得屬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許可權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Ⅵ 證卷從業資格考試都需要哪些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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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如下: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2006年)

第一部分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

目的與要求

本部分內容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資本市場基礎工具的定義、性質、特徵、分類;金融期權、金融期貨和可轉換證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特徵、組成要素、分類;證券市場的產生、發展、結構、運行;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主要業務、內部控制和管理;中國證券市場的法規體系、監管構架以及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和資格管理等基礎知識。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和證券市場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主要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了解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業務和風險監管。

第一章 證券市場概述

掌握證券與有價證券定義、分類和特徵;掌握證券市場的定義、特徵、和基本功能。掌握證券市場的層次結構、品種結構和交易場所結構。

掌握證券市場參與者的構成,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人、證券市場中介機構、自律性組織及證券監管機構。掌握機構投資者的主要種類、證券市場中介的含義、證券市場自律性組織的構成。了解個人投資者的含義及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了解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構成的發展與演變。

熟悉證券市場產生的歷史背景和未來發展趨勢;掌握我國證券市場歷史發展過程中的主要特點和對外開放的進程。了解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和中國解放前的證券市場;了解我國證券業在加入WTO後五年過渡期對外所作的主要承諾。了解國外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和我國證券市場與西方國家證券市場的差距。了解股權分置改革的發展進程。

第二章 股票

掌握股票的定義、性質、特徵和分類方法;熟悉普通股票與優先股票、記名股票與不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與無面額股票的區別和特徵。

熟悉股票票面價值、賬面價值、清算價值、內在價值的不同含義與聯系;掌握股票的理論價格與市場價格的聯系與區別;掌握影響股票價格的主要因素。

掌握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掌握公司利潤分配順序,股利分配原則和剩餘資產分配順序;熟悉股東重大決策參與權、資產收益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優先認股權等概念。

熟悉優先股的定義、特徵;了解發行或投資優先股的意義;了解優先股票的分類及各種優先股票的含義。

掌握我國按投資主體性質劃分的各種股份的概念;掌握國家股、國有法人股、社會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外資股的含義;熟悉A股、B股、H股、N股、S股、L股、紅籌股等概念。

掌握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的定義、總體要求,熟悉改革方案動議的提出和方案的審議,掌握改革的主要方式和特別股東會議投票表決的要求,掌握改革後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的規定,掌握「G股」、「新老劃斷」的概念。

第三章 債券

掌握債券的定義、票面要素、特徵、分類;熟悉債券與股票的異同點;熟悉債券的基本性質與影響債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熟悉各類債券的概念與特點。

掌握政府債券的定義、性質和特徵;掌握國債的分類;熟悉我國國債的發行概況;了解地方債券的發行主體、分類方法以及現階段不允許地方政府發債的原因;了解銀行間債券市場主要債券品種;了解國庫券、赤字國債、建設國債、特種國債、實物國債、貨幣國債的概念。

掌握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定義和分類,熟悉其發行概況;熟悉各種公司債券的含義。

掌握國際債券的定義和特徵,掌握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的概念、特點,了解我國國際債券的發行概況;了解揚基債券、武士債券、熊貓債券等外國債券。

第四章 證券投資基金

掌握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和特徵;掌握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熟悉基金的作用以及國內外基金的發展概況。

熟悉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方法;掌握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定義與區別;熟悉各類基金的含義;掌握交易所交易的開放式基金的概念、運作機理和優勢,了解上海證券交易所ETF和深圳證券交易所LOF的異同。

熟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掌握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的概念、資格與職責以及更換條件;熟悉基金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熟悉基金的管理費、託管費、運作費的含義和提取規定;掌握基金資產凈值的含義;熟悉基金資產總值以及基金資產的估值方法;熟悉基金收益的來源、分配方式與分配原則;掌握基金的投資風險;了解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

掌握基金的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徵和按照基礎工具的種類、交易形式及交易方法等不同的分類方法。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產生和發展的原因、金融衍生工具最新的發展趨勢。

掌握遠期、期貨與互換交易的定義、基本特徵和主要區別;

了解現階段銀行間債券市場遠期交易、外匯遠期交易、外匯互換交易以及境外人民幣NDF的基本情況。

掌握金融期貨合約的主要類別,了解境外金融期貨合約的主流品種和交易規則。掌握金融期貨的套期保值功能和價格發現功能。掌握金融期貨的集中交易制度、標准化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保證金制度、無負債結算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等主要交易制度。了解金融期貨的理論價格及影響價格的主要因素。

了解互換交易的主要類別和交易特徵。

掌握金融期權的定義和特徵。掌握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在標的物、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履約保證、現金流轉、盈虧特點、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等方面的區別。了解金融期權按投資者的買賣行為、合約履行時間、期權標的物性質劃分的主要種類。了解金融期權的主要功能。掌握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了解期權價格的主要影響因素。

掌握可轉換證券的定義和特徵,掌握可轉換證券的主要要素。掌握可轉換證券的理論價值、轉換價值,並能熟練運用有關公式計算可轉換證券的理論價值和轉換價值。了解可轉換證券的市場價格及轉換升貼水。

掌握權證的定義、類別和特徵,了解權證與標准期權產品的異同。了解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中權證類產品的基本結構。

掌握存托憑證的定義,了解美國存托憑證種類以及與美國存托憑證的發行和交易相關的機構,了解推出中國存托憑證相關建議的含義。

掌握資產證券化的含義、機制以及證券化資產的主要種類。了解目前中國銀行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單位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掌握結構化衍生產品的含義,了解中國結構化金融產品的發展趨勢。

第六章 證券市場運行

熟悉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的概念及兩者關系;掌握發行市場的含義、構成和證券發行制度、發行方式、承銷方式、發行價格;掌握證券交易所的定義、特徵、職能和運作系統、交易原則和交易規則;熟悉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上市制度;掌握中小企業板塊的含義、設立原則、總體設計、制度安排;熟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安排;熟悉場外交易市場的定義、特徵和功能;熟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要職能和交易制度;熟悉我國的代辦轉讓系統和股份報價轉讓。

掌握股票價格平均數和股票價格指數的概念和功能,了解其編制步驟和方法;掌握我國主要的股票價格指數、債券指數和基金指數;了解主要國際證券市場及其股價平均數、股價指數。

掌握證券投資收益和風險的概念;熟悉股票和債券投資收益的來源和形式;熟悉股票和債券收益率的計算;掌握證券投資系統風險、非系統風險的含義,熟悉其來源、作用機制、影響因素和收益與風險的關系。

第七章 證券中介機構

掌握證券公司的定義、設立條件以及對注冊資本的要求,熟悉對證券公司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掌握證券公司高級人員的范圍、任職資格條件,熟悉申請高管任職資格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掌握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熟悉證券公司的各項主要業務內容,掌握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熟悉證券公司各項業務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掌握創新試點證券公司和規范類證券公司的申請條件,熟悉評審的程序、管理公司以及持續要求。

掌握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設立的條件, 熟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組織機構和業務范圍。掌握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

熟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禁止性行為、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證券市場監督管理

掌握《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調整對象與范圍,掌握新修訂《證券法》和《公司法》的主要內容。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的對象、范圍以及主要內容,熟悉《刑法》對證券犯罪的主要規定。

掌握保薦人的注冊登記的條件,熟悉保薦人的職責,熟悉保薦代表人 注冊的條件。熟悉《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熟悉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掌握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熟悉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職責。掌握《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明確的收購范圍、債權的計算標准,熟悉個人債權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認定標准。掌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條件以及主要股東具備的條件。了解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和監管。

熟悉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熟悉新《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權,掌握證券市場監管的內容。

熟悉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管理機構,熟悉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督管理職能。掌握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熟悉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的注意內容。熟悉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和基本行為准則。

第二部分 證券發行與承銷

目的與要求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業的股份制改組、公司融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外資股的發行、公司收購與資產重組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掌握上述內容以及相應的法規政策。

第一章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熟悉投資銀行業的含義。了解國外投資銀行業的歷史發展。掌握我國投資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股票發行方式的變化、股票發行定價的演變以及債券管理制度的發展。

了解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條件。掌握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條件。掌握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保薦人制度。了解國債的承銷業務資格、申報材料。了解企業債券的上市推薦業務資格。

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的總體要求。熟悉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了解股票承銷業務中的不當行為以及對不當行為的處罰措施。

了解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熟悉核准制的特點。掌握主承銷商的發行保薦辦法和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內容,以及中國證監會對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監管。了解中國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原則、方式、條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概念、資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內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要求。

掌握資本的含義、資本三原則、資本的增加和減少。熟悉股份的含義和特點、股份的分派、收購、設質和注銷。了解公司債券的含義和特點。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定義和行為規范、股東大會的職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和會議記錄。掌握董事(含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權,董事長的職權,董事會秘書的職責,董事會的決議程序。了解經理的任職資格、聘任和職權,經理的工作細則。掌握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監事會的決議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的一般規定、利潤及其分配、公積金的提取、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和分立概念及相關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關程序。

第三章 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熟悉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擬發行上市公司改組的要求以及企業改組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熟悉股份制改組時清產核資的內容和程序,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權的處置、非經營性資產的處置和無形資產的處置,資產評估的含義和范圍、資產評估的程序,會計報表審計。掌握股份制改組法律審查的具體內容。

第四章 公司融資

了解各種公司融資方式的含義。熟悉融資成本的含義;掌握個別資本成本、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和邊際資本成本的含義、計算及運用。熟悉資本結構理論的內容及其發展。掌握不同融資方式的特點及融資方式選擇。

第五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

掌握公開發行的條件及要求。掌握輔導工作的基本要求。

掌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條件及要求;掌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內核保薦和承銷商備案材料。掌握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的目錄和形式要求。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程序、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了解發行審核委員會會後事項。掌握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後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熟悉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專項復核的審核要求。

第六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

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制度。

掌握股票發行的基本要求,掌握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概念及其實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撥機制。

熟悉發行准備工作中的詢價和公開推介、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的披露。了解發行費用中的中介機構費、上網發行手續費。熟悉發行階段後期工作中的股款繳納、股份交收及股東登記、承銷總結報告。

掌握股票上市的條件。掌握股票上市保薦人的一般規定、上市保薦人的義務;熟悉上市保薦書的內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請和上市協議。了解剩餘證券的處理方法。

熟悉保薦制度的一般規定。掌握保薦工作規程。掌握持續督導期間的計算、持續督導的內容、保薦人的權利、發行人的義務和禁止行為。

熟悉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保薦和持續督導的內容。

第七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規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則和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熟悉招股說明書的編制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證與責任,了解招股說明書的摘要刊登、有關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信息的散發。掌握招股說明書的一般內容與格式。

熟悉發行公告的披露、發行公告的內容。

熟悉股票上市公告書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股票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

第八章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掌握新股發行的基本條件、一般規定、配股的特別規定、增發的特別規定。熟悉新股發行的申請程序。掌握主承銷商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掌握新股發行申請文件的編制和申報的基本原則、申請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錄。

熟悉主承銷商的保薦過程和中國證監會的核准程序。

掌握增發的發行方式、配股的發行方式。熟悉增發及上市業務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業務操作流程。

熟悉新股發行申請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定及各項內容。了解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招股說明書的編制和披露。

第九章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熟悉可轉換債券的概念、股份轉換及債券償還、可轉換債券的贖回及回售。掌握可轉換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以及不得發行的情形。了解可轉換債券發行條款的設計要求。熟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及其影響因素。

熟悉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了解可轉換債券發行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核准程序。

熟悉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方式、保薦要求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網上定價發行程序。掌握可轉換債券的上市條件、上市保薦、上市申請、停牌與復牌、轉股的暫停與恢復、停止交易以及暫停上市等內容。

熟悉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和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章 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掌握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熟悉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熟悉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

熟悉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申報文件、操作要求、登記、託管與兌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級債務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級債務計入商業銀行附屬資本和次級債務計入保險公司認可負債的條件和比例。

熟悉我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和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了解企業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及有關安排。熟悉企業債券發行的額度申請、發行申報、發行申請文件的內容。了解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類承銷商的資格審查和風險評估。熟悉企業債券申請上市的條件、上市申請與上市核准。了解債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發行人的持續性披露義務。

熟悉企業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條件、承銷機構的標准及其資格認定、短期融資券發行的申請與核准及相關安排。熟悉企業短期融資券的操作要求。了解企業短期融資券的信息披露和監管。

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條款設計及相關安排。了解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了解公開發行證券公司債券時募集說明書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開發行證券公司債券的持續信息披露。了解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的信息披露。

熟悉資產證券化的各方參與者的角色。了解資產證券化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了解公開發行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和稅收政策。

了解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一章 外資股的發行

了解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主體的條件。熟悉增資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條件。熟悉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方式。

熟悉H股的發行方式與上市條件。熟悉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發行的工作步驟以及發行核准程序。

熟悉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的條件。熟悉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的具體規定。了解外資股招股說明書的形式、內容、編制方法。熟悉國際推介與詢價、國際分銷與配售的基本知識。

第十二章 公司收購與資產重組

熟悉公司收購的形式、業務流程;了解財務顧問在公司收購中的作用;掌握公司反收購策略;熟悉我國有關上市公司收購、重組和持股變動等活動的相關法律、法規。

掌握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熟悉要約收購規則、協議收購規則以及間接收購規則;了解收購人及相關當事人可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申請豁免事項;熟悉上市公司並購中財務顧問的有關規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購活動中的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的界定。熟悉實施原則、基本要求和實施程序以及報送材料的內容與格式。了解上市公司接受贈與資產的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

掌握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轉讓的原則、轉讓范圍、受讓方資格、轉讓程序。

了解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應遵循的原則;熟悉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要求;熟悉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 熟悉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的程序;熟悉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後的變更及處置。

第三部分 證券交易

目的與要求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交易的定義、種類,交易風險的種類以及風險防範;證券經紀業務的含義和特點,證券經紀業務的登記存管、委託買賣、競價成交、業務管理與監管等業務規則;證券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和債券回購交易的基本知識和管理要求;清算、交收的概念和運用;證券營業部的場所管理、業務管理、技術管理、財務及安全管理,營業部的內部控制目標、原則與要求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交易的程序、交易規則、經紀、自營、客戶資產管理和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與特點;掌握證券營業部經營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第一章 證券交易概述

掌握證券交易的概念、特徵和原則;熟悉證券交易的種類;熟悉證券投資者的種類;掌握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和可以經營的業務;熟悉證券交易場所的含義及作用;掌握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職能和作用;熟悉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

掌握證券交易程序;熟悉證券交易機制的目標;熟悉證券交易機制的種類。

掌握證券交易所會員的資格、權利和義務;熟悉會員資格的申請和審批程序;熟悉證券交易所交易席位的含義、種類和管理辦法。

掌握證券交易風險的含義、種類;熟悉證券交易風險防範制度;熟悉證券公司的風險監察和證券行業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證券經紀業務

熟悉證券經紀業務的含義和特點;掌握開立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要求;熟悉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主要內容;熟悉證券交易委託人和證券經紀商的概念、權利和義務;熟悉經紀業務中的禁止行為;了解經紀業務的特點。

掌握證券賬戶的種類;掌握開立證券賬戶的原則和要求;熟悉證券賬戶掛失、補辦、查詢手續;熟悉證券登記的含義和類型;熟悉證券託管和證券存管的概念;掌握我國證券託管制度的內容。

掌握投資者買賣證券資金存取的方式;掌握委託指令的內容;熟悉證券委託的形式;掌握委託受理的手續和過程;掌握委託執行的申報原則和申報方式和申報時間;熟悉委託指令撤銷的條件和程序。

掌握證券交易的競價原則和競價方式。

熟悉證券買賣中交易費用的種類;掌握各類交易費用的含義和收費標准。

熟悉證券經紀業務的風險種類;掌握經紀業務的風險防範措施;熟悉經紀業務監督與檢查的內容。

第三章 經紀業務其他事項

掌握股票網上發行的概念、主要方式和特點;熟悉網上發行的申購程序;熟悉網上增發新股的申購特點。

熟悉公司行為服務的含義;掌握分紅派息和配股繳款的操作流程;熟悉可轉換債券轉股的操作流程;熟悉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操作流程。

熟悉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的有關規定;熟悉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業務的有關規定;熟悉權證業務的有關規定。

掌握證券大宗交易和回轉交易制度;熟悉股票交易特別處理規定;熟悉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

熟悉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發布規則;掌握開盤價、收盤價的產生方式;熟悉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規則;掌握證券除權(息)的處理辦法和除權(息)價的計算方法;熟悉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規定;熟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管理的有關規定。

掌握證券交易所有關交易信息的規定和對交易行為監督。

掌握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的含義和基本規則;熟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的條件;熟悉股份轉讓公司委託代辦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第四章證券自營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掌握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特點;掌握證券自營業務管理的基本要求;熟悉證券自營業務誠信執業的禁止行為的基本含義和內容;熟悉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措施和違反有關法規的法律責任。

掌握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種類及特點;熟悉資產管理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運作管理的一般規定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基本規范;熟悉證券公司取得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條件;熟悉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與批准程序;熟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的基本內容;熟悉資產管理合同應包括的基本事項和主要內容;熟悉資產託管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熟悉資產管理業務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熟悉資產管理業務中證券公司與客戶的權利與義務;熟悉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及防範措施;熟悉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措施和資產管理業務違反有關法規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債券回購交易

掌握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概念;掌握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熟悉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

熟悉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含義;熟悉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有關交易規則、風險控制及監管與處罰措施。熟悉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業務基本規則。

第六章清算與交收

掌握清算、交收的概念;熟悉清算和交收的聯系與區別;掌握清算與交收的原則;掌握銀貨對付(DVP)、共同對手方(CCP)的概念。

掌握我國上海市場、深圳市場A股、基金、債券等品種的清算與交收;熟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結算辦法。

掌握我國上海市場、深圳市場B股清算與交收。

掌握我國債券回購交易的清算與交收。

熟悉我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清算與交收。

熟悉我國權證的清算與交收。

熟悉證券營業部與投資者之間的資金結算程序。

第七章證券營業部的經營管理與內部控制

熟悉營業部(服務部)設立、變更與終止的條件和報批程序;熟悉營業部(服務部)的業務范圍;熟悉經紀業務內部控制和經紀業務操作規程的主要內容;熟悉業務差錯的種類和處理原則;熟悉交易系統常見故障及應急

Ⅶ 基金從業資格未列入國家職業資格清單

201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職位表預計2016年10月發布。以下是2016國家公務員考試日歷,供版參考:公告權發布:2015年10月14日資格審查:2015年10月15日-24日查報名序號:2015年10月15日-26日確認繳費:2015年10月28日8:00後准考證列印:2015年11月2日-7日筆試時間:2015年11月24日-29日成績查詢:2015年11月29日調劑面試:2016年1月10日

Ⅷ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哪兩門好考

科一為必考科目,科三要比科二容易。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難易程度:

科目一特點:需要記憶的知識點多,而且大多是法律法職業道德和基本概念性的知識,但科目一是必考的;

科目二特點:設計投資理論和大量的計算,需要具備一定經濟學和金融學理論基礎,所以對於非經濟類專業的學員來說,難度大一點。需要具備計算分析能力,學習方法和方向正確,都是可以克服的。

科目三特點:科目三與科目二比較起來就簡單很多,一般只需要花費科目二三分之一的時間就可以通過。

(8)基金從業目錄擴展閱讀:

我們看到以上有3種科目組合供小夥伴們選擇,但是選擇這些組合有什麼區別?對於只是單純的取證,建議考生選擇《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和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如果想考慮更加長遠的職業發展,建議選擇《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以及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當然,a和b組合的差異在於從事的工作業務方向不一樣,考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需求選擇備考。

總之,要想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書,不需要三科全考。同時,建議小夥伴積極備考,早日拿下基金從業資格證書。當然,隨著金融政策的改革,以後取證需要備考3科有存在可能性,所以建議早日考取。

Ⅸ 基金從業考試為什麼沒有納入國家專業資格考試目錄清單

由證監會實施的「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就包含了基金從業資格。
《基金法》明確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是《基金法》賦予的職責。

Ⅹ 基金公司的銷售崗進化後的職業發展路徑如何

金融類業務的銷售其實挺沒勁的,應該考慮轉崗了,做些帶有技術性含量的工作,比方說基金公司的財務,核算,甚至研究員助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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