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
第四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第二章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
第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以派出風險監控現場工作組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對證券公司劃撥資金、處置資產、調配人員、使用印章、訂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控,並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第七條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
證券經紀業務被責令停業整頓的,證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將其證券經紀業務委託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證券公司管理,或者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證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證券經紀業務或者未轉移客戶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
第八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接管:
(一)治理混亂,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戶資產並且不能自行彌補;
(三)在證券交易結算中多次發生交收違約或者交收違約數額較大;
(四)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發生重大財務危機;
(五)其他可能影響證券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第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成立託管組,行使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的經營管理權。
託管組自託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必要時依照規定墊付營運資金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二)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託管期間客戶資產的安全;
(三)核查證券公司存在的風險,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運行中出現的緊急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託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託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託管期限,但延長託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條 被託管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進行審核。
託管組不承擔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虧損。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進行接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接管組,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被接管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接管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決定證券公司的管理事務;
(三)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完善內控制度;
(四)清查證券公司財產,依法保全、追收資產;
(五)控制證券公司風險,提出風險化解方案;
(六)核查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接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延長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但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一)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體,有可行的重組計劃。
被停業整頓、託管、接管的證券公司,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重組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進行行政重組,可以採取注資、股權重組、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合並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重組未完成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限,但延長行政重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行政重組進行協調和指導。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處置決定,應當予以公告,並將公告張貼於被處置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
處置決定包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名稱、處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圍等有關事項。
處置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處置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其債權債務關系不因處置決定而變化。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正常經營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恢復正常經營。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但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
第十八條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應當停止經營證券業務,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將客戶安置到其他證券公司,安置過程中相關各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客戶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戶等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清理賬戶、安置客戶、轉讓證券類資產。
第三章撤銷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撤銷該證券公司:
(一)違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存在巨大經營風險;
(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並且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撤銷該證券公司。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公司,應當做出撤銷決定,並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撤銷決定應當予以公告,撤銷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撤銷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
第二十二條行政清理期間,行政清理組負責人行使被撤銷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
行政清理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進行登記;
(三)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
(四)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五)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安置客戶;
(六)轉讓證券類資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是指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所必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交易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交易席位等資產。
第二十三條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自行組織清算,不得參與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進行託管。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撤銷證券公司混合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納入行政清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其被撤銷而變化。
自證券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證券公司的債務停止計算利息。
第二十七條行政清理組清理被撤銷證券公司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
行政清理組根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賬戶清理結果,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行政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債權人需要登記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告。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組申報債權,行政清理組按照規定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不予登記。
已登記債權經甄別確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收購資金並協助收購;經甄別確認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告知申報的債權人。
第二十九條行政清理組應當在具備證券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中,採用招標、公開詢價等公開方式轉讓證券類資產。證券類資產轉讓方案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條行政清理組不得轉讓證券類資產以外的資產,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易貶損並可能遭受損失的資產或者確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行政清理組不得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但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組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為維持業務正常進行而應當支付的職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組履行職責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行政清理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處置前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證券類資產以及其他資產進行變現處置,變現後的資金應當予以凍結。
第三十三條行政清理費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從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中隨時清償。
前款所稱行政清理費用,是指行政清理組管理、轉讓證券公司財產所需的費用,行政清理組履行職務和聘用專業機構的費用等。
第三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長行政清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五條行政清理期間,被處置證券公司免繳行政性收費和增值稅、營業稅等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關閉,需要進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破產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清理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證券公司進行重整。
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請,但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九條對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批准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安置客戶。
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的破產清算申請不予批准,並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撤銷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證券公司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行政清理時已登記的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債權,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記。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證券公司重整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債權人會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三條自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10日內,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重整計劃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經批準的重整計劃由證券公司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監督期屆滿,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報告。
第四十六條重整計劃的相關事項未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或者重整計劃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證券公司破產。
第四十七條重整程序終止,人民法院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做出撤銷決定,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組織破產清算。涉及稅收事項,依照《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負責清理賬戶,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轉讓證券類資產等。
第五章監督協調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以及參與風險處置的其他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保障被處置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四)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等通報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風險狀況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組織依法查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行政清理組和管理人需要從公安機關扣押資料中查詢、復制與其工作有關資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和配合。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凍結的涉案資產移送給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並留存必需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對證券公司進行處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混合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關聯公司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採取前兩款規定措施期間,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債務進行個別清償。
第五十一條被處置證券公司或者其關聯客戶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相關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資金和證券轉出。
第五十二條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制訂維護社會穩定的預案,排查、預防和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被處置證券公司正常的營業秩序。
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的人員成立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登記的個人債權進行甄別確認。
第五十三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債權、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債權人以及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第五十五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證券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或者管理人移交,並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的調查工作。
第五十六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和行政重組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情況。
第五十七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
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以及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經調查核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對其予以更換。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或者人員,禁止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
(二)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門立案稽查或者曾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逾3年;
(三)仍處於證券市場禁入期;
(四)內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五)與被處置證券公司處置事項有利害關系;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不宜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的,暫停其任職資格1至3年;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處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拒絕配合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依法履行職責;
(二)拒絕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移交財產、印章或者賬簿、文書等資料;
(三)隱匿、銷毀、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四)隱匿財產,擅自轉移、轉讓財產;
(五)妨礙證券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和業務運行,誘發不穩定因素;
(六)妨礙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解散申請,並附解散理由和轉讓證券類資產、了結證券業務、安置客戶等方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依法解散並清算,清算過程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處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 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的意見
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
一段時期以來,部分機構和個人藉助信息系統為客戶開立虛擬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買賣證券,違反了《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關於證券賬戶實名制、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業務的規定,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近日隨著市場回穩,這些違法現象又出現了卷土重來的勢頭,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場平穩運行,必須予以清理整頓。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證監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證監辦發〔2015〕35號)要求,督促證券公司規范信息系統外部接入行為,並於2015年7月底前後完成對證券公司自查情況的核實工作。
中國證券業協會從2015年8月份開始,依據其《證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評估認證規范》,認真開展相關評估認證工作。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嚴格落實證券賬戶實名制,進一步加強證券賬戶管理,強化對特殊機構賬戶開立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嚴禁賬戶持有人通過證券賬戶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方式違規進行證券交易。
三、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對通過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買賣證券情形,證券公司應當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交易賬戶及交易操作的合規性,防範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借用本公司證券交易通道違法從事交易活動。
四、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方,直接或者間接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應當清理整頓。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發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續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規范,但不得新增客戶、賬戶和資產。
五、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六、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七、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 以前買的股票委託證券公司停業整頓了,我怎麼能找到我的賬戶委託給別的證券公司
請和當時接管的大通證券聯系看看
2002年9月7日,中國證監會一紙批文,明晰了風傳甚多的大連證券的最終命運——停業整頓。事實上,這家成立了14年之久的大連地區最大的證券公司,很有可能就此消失。繼鞍山證券被撤銷後不足一個月,大連證券分崩離析,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國券商在特定歷史發展階段所面臨的普遍問題:管理不善、違規違法經營、巨額財務黑洞,教訓不能不說是極其深刻而慘痛。周刊記者在大連,目睹了大連證券悲痛的「最後時刻」
工作組進駐 總部被接管
9月7日,星期六。大連人盡情享受著這個海濱城市獨有的秋色,而大連市人壽大廈三層多功能廳里,氣氛凝重得連呼吸都覺得是個負擔。下午2時,中國證監會會同遼寧省及大連市人民政府組成的大連證券停業整頓工作組,在這里召開了大連證券全體員工參加的特殊大會,宣布大連證券停業整頓的決定。
這項決定就是兩天後人們透過媒體看到的證監會公告:「鑒於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嚴重違規經營,為了維護證券市場及金融秩序穩定,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會同遼寧省及大連市人民政府成立停業整頓工作組,自即日起對該公司實施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期間,該公司下屬的證券營業部由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託管,繼續經營。該公司自然人債務登記確認後的合法本金及合法利息依法予以償付,具體辦法由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停業整頓工作組另行公告。」
參加大連會議的負責人來自各主管部門:中國證監會機構部副主任長李正強、遼寧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葛樂夫、大連市主管財政金融的副市長戴玉林、證監會駐大連市特派辦副主任張繼東、大連證券現任董事長郭丹及大通證券董事長張凱華。而大連市公安局徐衛處長的參會則表明工作組對會場內外的安全與秩序的高度重視。
停業整頓工作組由綜合組、財務組、資產負債組、法律組、託管協調組、債權登記協調組六部分構成。作為停業整頓工作組的組長,李正強在會上首先宣讀了《中國證監會關於對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實施停業整頓的決定》和《中國證監會關於指定大通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託管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所屬證券營業部的通知》。隨後,李正強特別強調了工作組的工作原則:維護社會穩定,防範化減金融風險。
負責業務託管的大通證券董事長張凱華也在會上講了話。據張凱華介紹,大通證券對參與託管工作的人員已經進行了培訓,並且一部分工作人員已經派往各地營業部,另一部分人員將在9月4日傍晚前到位,執行對大連證券在全國各地證券營業部的全面託管工作。據了解,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大通證券向每個大連證券營業部派去兩至三名工作人員,託管期間,所有決定須由大通與大連證券雙方負責人共同簽字才能生效。
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郭丹發言時眼裡含著淚水。郭丹表態說,一定做好配合工作。顫抖的聲音顯示了這位女士此刻心境一定不平靜。
最後,停業整頓工作組副組長、證監會駐大連特派辦副主任張繼東宣布工作組的工作紀律,提出了三點具體的要求:正確對待停業整頓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增強法制觀念。並要求大連證券的高管人員、部門負責人以及每一位員工不離職、不離崗、不離境,在一般情況下不得離開大連。還特別要求在停業整頓期間,不聽信謠言、不傳謠,一切以穩定債民、穩定股民、穩定員工為重。
會後,停業整頓工作組中的六個小組組長與大連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及部門負責人員、大連轄內的四個營業部負責人員分別見面,接管工作緊張而有序地展開了。
局勢控制有秩 股民情緒穩定
9月9日,星期一,這一天是大通證券正式託管大連證券的第一個工作日,也是大通證券正式成立一周年的第一個工作日。一大早,記者來到了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中山路721號的大連證券營業部。與前幾個交易日不同的是,營業部的門口張貼了證監會、工作組的公告及大連市公安局的公告。營業部原來保安人員所坐的位置上,換成了四名公安人員,保安人員則在大廳里來回走動。大廳北側,設立了債權登記咨詢處。大廳里還散坐著一些手拿小公文包、神情嚴肅的人,記者認出,有些人是參加了9月7日接管會議的工作人員;還有一些身著便裝的人手裡拿著公安人員常用的對講機。顯然,營業部里加強了警戒。
在現場,五位工作人員正在向客戶發放債權登記指導和大連市內四個債權登記點的詳細說明書,並不時地向前去咨詢的顧客解疑釋惑。上前詢問的人大多五六十歲,有的人聽說和股票沒有關系就走開了,有的人因為買了債券,拿著那兩頁登記紙憂心忡忡地審視著。由於傳言大連證券所出的問題主要是債券,所以記者現場采訪了幾位買了債券的客戶。據他們講,由於利率很高,所以決定買債券。「由於買的人多,還挺不好買的呢,低於10萬元還不賣呢,得找認識人才能買著。」有投資者這樣告訴記者:「因為當時說買的是國債,根本沒想到還能出問題。」也有投資者糊里糊塗地說:「當時也不知道是什麼債,管它呢,反正利率挺高的,就買唄。」
投資者目前普遍關心的問題是本息能否收回,大廳里負責債權登記咨詢的人員不斷向客戶解釋,為了保證可以兌付債權人的本息,人民銀行已經准備了14億元的資金,本息一定能保證,不會有問題。其中咨詢處的一位40歲左右的工作人員,看上去與那裡的客戶很熟,試圖安慰一位客戶:「俺知道你買的多,沒事兒,本兒肯定能還。」客戶說:「當時,還是托你才買上的呢。」「是呀,大證從1993年開始賣國債,從來沒出過什麼事兒,要不是原來老總有問題,哪兒能呢。」那客戶不依不饒地追問:「那你買了嗎?」這位工作人員低下頭,扶了扶眼鏡說:「沒買,俺沒有錢。」
大約9:30左右,營業部開始有班車發往市內各債權登記點。記者隨後來到了位於大連市中山區昆明街的大連市招商銀行(相關,行情)友好支行。據該支行的一位工作人員介紹,這里是大連證券在大連市內最大的一個債權登記點。銀行的工作氣氛一如往常,只是門外多了兩把太陽傘,傘下坐了幾位公安人員。記者剛走近銀行的大門,一位女民警走上前來,詢問是否是來辦理債權登記的。大廳里原來辦理業務的九個窗口只留下兩個辦理常規業務,其餘的都臨時改成了債權登記窗口,記者只見到一兩個人在辦理債權登記。
據該支行的一位負責人員介紹,到中午11:00止,共有20多個客戶前來辦理債權登記。由於有規定,這位負責人不再多說一句話。
當天下午,記者又來到了位於大連人壽大廈25層的大連證券總部。前台的工作人員已經到位,樓層各部門的指示牌已被證監會的公告所覆蓋,看起來工作秩序有所改善。此前,也就是證監會前往宣布停業整頓決定之前,記者曾多次前往大連證券了解情況,盡管內部人員個個口風都很緊,什麼問題都不回答,甚至連大連證券的注冊時間都不肯講,但從當時進出大連證券的容易程度及辦公室敞開著的門,還是能顯現出些許混亂的態勢。不難想像,當公司出現了這么大的事兒,又不了解具體情況,何去何從無從知曉,誰人能不心慌意亂呢。
董事長被拘押 謎團有待破解
大連證券是大連地區成立最早的一家券商,也是大連地區惟一一傢具有主承銷資格的專業證券公司,曾是東北地區最大的跨地區券商之一。為什麼在歷經了14年的時間走到了今天頃刻倒塌的地步呢?
這不得不提到大連證券的前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石雪。石雪於1996年大連證券增資擴股時上任,於2002年春節後離任。接替石雪的兩位女士,董事長是郭丹、總經理為呂佳。對於石雪的去向,大連證券僅在2002年9月3日內部文件稱,原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石雪因涉嫌參與違規經營已經被捕。至於具體案情,有關人員諱莫如深;證監會的公告也隻字未提大連證券及石雪本人涉嫌違規經營的任何細節。
此前,市場傳聞頗多,記者多方了解,試圖理出個頭緒來,但由於知情人士及有關部門對案情「把關」太嚴,難以把其中的細節一一搞清,只能概括地描述出輪廓。
據大連本地的業內人士分析,大連證券的問題在於發行假國債,這也是為什麼前面一再提到的為客戶辦理債權登記事由。
大連證券有承銷國債的業務,但在正常銷售國債的同時,又以委託代銷國債的名義先後向客戶發放了大量的憑證式假國債,即大連證券根本沒有那麼多可承銷的國債,但仍以這個名義向客戶發放憑證用以騙取資金。同時,由於大連證券在投資與墊付款方面資金不能及時收回,進一步採用了發行新的假國債憑證償還舊債的方式,在泥潭中越陷越深,欠債雪球越滾越大。據大連信義會計師事務所出據的大連證券2001年審計報告稱,有4408萬元以上逾期一年多的應收款沒有收回。據有關人士推測,大連證券先後發行的假國債憑證估計達到4億元左右,對外投資未能收回的款項約10億元左右。此外,大連證券還涉嫌挪用客戶保證金。
大連證券的財務黑洞到底有多大,有待監管部門徹查。一位曾參與鞍山證券清算工作的業內人士分析,鞍山證券在清算組接管時,賬面現金流只有300萬元,也就意味著第二天將無法維持正常的交易,而大連證券的現金流狀況可能會相對好一些。據大連證券某營業部的經理介紹,他們營業部的運營狀況一直很好,在大連市的排名也是前幾位的;如果不是高管層出了問題,是不會落到這個地步的。
目前,當地對大連證券問題有著種種猜測,官方尚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監管部門的一位官員說,為了不造成更大的損失,停業整頓工作必須盡快開始,所以只能是邊整頓邊清查,待所有疑點都查清後才能做出處理意見。
案中案曝內幕 拔蘿卜帶起泥
2000年3月,有媒體刊登了海南省物資拍賣市場將於3月23日拍賣海南華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華銀信託)以有關單位名義持有的大連證券股權的公告。三天後,北京中天航業投資有限公司、東北財經大學、北京大金源有限責任公司等3家單位發表聯合聲明,稱即將被拍賣的股權已被該3家單位受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該項股權進行處置均是不合法的,並稱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據悉,華銀信託以有關單位名義所持的股權之所以被拍賣,是因為該公司將海南另兩家債權人在其公司的存款,分別以第三人名義投入到大連證券公司(即現在的大連證券)作為華銀信託投資入股的份額。法院認定,上述股權實為華銀信託所有,為歸還華銀信託所欠債權人的債務,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才委託拍賣市場公開拍賣華銀信託以大連造船廠名義持有的大連證券股權1600萬股、以大連信託名義持有的大連證券股權1000萬股、以大連港務局名義持有的大連證券股權1000萬股。
該法院強調,在對上述股權進行查封時,沒有任何單位提出異議;法院派人到大連市工商局調查時,也沒有看到以北京中天航業投資有限公司、東北財經大學、北京大金源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擁有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注冊登記,這三家單位對股權有爭議未按法定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而發表聯合聲明,是對法院判決的渺視。
北京中天航業投資公司、東北財大和北京大金源聲稱,它們已分別於1998年3月10日、7月16日和1997年2月19日與大連造船廠、大連港務局和大連信託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受讓其持有的大連證券股權合計3600萬股,故他們對此3600萬股權享有無可爭議的權利。
大連造船廠也證實,華銀信託確曾以該廠名義持有大連證券1600萬股股權,且每次公司股東大會都是華銀信託派人參加。但在兩年前,華銀信託已將此股權轉讓出去。
東北財大則表示他們是從大連信託購得大連證券股權1000萬股,而這1000萬股是大連信託於1997年從華銀信託受讓過來的,但股東變更後未及時到當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就在股權拍賣前夕,海南中院暫時終止了拍賣,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裁決。
事情並未就此結束,此案引起了有關部門的注意並發現,華銀信託已成為大連證券的大股東,石雪本人則同時擔任著大連證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及華銀信託的主要負責人。隨著對華銀信託案的深入調查,有關方面順藤摸瓜,引出石雪及大連證券涉嫌違規經營案,石雪本人也因此鋃鐺入獄。
某券商研究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說,大連證券的某些違規行為,在過去的某些時候大量存在。像挪用客戶保證金的問題,在客戶保證金與券商自有資金賬戶沒分開時經常發生,即使是現在也沒有完全解決,並因此遺留了大量的財務黑洞。
對大連證券的調查及處理看起來比較果斷,種種跡象表明,證監會加大了這方面的查處力度。鞍山證券被「叫停」後,市場人士分析,為了表面的平靜,有關方面可能對大連證券等查證基本屬實的券商「緩期執行」。而大連證券問題的明朗化,顯示出監管部門對清理券商陳年舊賬和及時查處現時問題的決心。盡管此舉可能會被某些人指責為加劇了市場信心的喪失,但更多的受訪者認為,長痛不如短痛,處理得及時即可減少市場未來的不確定性,更可以有效地防範當事人出走及歷史資料被銷毀,更重要的,事後懲罰機制的有效建立,是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
相關背景
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前身為大連證券公司,成立於1988年6月,注冊資金1000萬,是大連地區第一家專業性證券經營機構。1995年至1996年,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公司實施了脫鉤改制和第一次增資擴股,資本金擴增至1億元人民幣,並更名為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部設在大連。
到停業整頓前,大連證券在全國共有22家營業部,並在北京、上海、深圳、沈陽四地設有區域管理總部。先後以股票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的身份為50家企業成功完成股票發行承銷任務。
截至2001年,公司有員工453人,平均年齡31歲。
據大連證券提供的統計數據,2000年實現證券交易額760.6億元,手續費收入為2.38億元。截至2000年年末,大連證券股民開戶數為23.9萬戶,在深滬兩市證券交易所綜合排名分別是33位和39位。
1996年至2001年,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石雪。
2001年至被接管,公司董事長郭丹,總經理呂佳。
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9月8日,注冊資本為11.8億元人民幣,是全國性綜合類證券經營機構。大通證券是在大連市財政證券公司和大連華信信託公司基礎上,吸收了大連市部分企業資金,增資擴股後重新設立的。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成都、太原、杭州、大連等地設有20餘家業務機構。目前是東北地區最大一家券商,現任董事長為張凱華。
④ 海通證券和中信證券被國家查了整改,是否就此沒落於其他券商現在券商股票參差不齊,那個競爭力更好
海通證券和中信證券還是比較好的券商之一,雖然有一定問題,但不影響其行業地位。
⑤ midtou券商是否受現在正在整頓監管
應該是正在整頓受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