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期貨合約數量如何規定,有限制嗎
來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的源買賣對象或標的物,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價格則是通過公開競價而達成的。 一般期貨合約規定的標准化條款有以下內容:
(1)標准化的數量和數量單位。如上海期貨交易所規定每張銅合約單位為5噸。每個合約單位稱之為1手。
(2)標准化的商品質量等級。在期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就毋需再就商品的質量進行協商,這就大大方便了交易者。
(3)標准化的交割地點。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合約中為期貨交易的實物交割確定經交易所注冊的統一的交割倉庫,以保證雙方交割順利進行。
(4)標准化的交割期和交割程序。期貨合約具有不同的交割月份,交易者可自行選擇,一旦選定之後,在交割月份到來之時如仍未對沖掉手中合約,就要按交易所規定的交割程序進行實物交割。
(5)交易者統一遵守的交易報價單位、每天最大價格波動限制、交易時間、交易所名稱等等。
期貨交易是投資者交納5%-10%的保證金後,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各種商品標准化合約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資者可以通過低買高賣或高賣低買的方式獲取贏利。
㈡ 期貨有流通盤數量等概念嗎
期貨中沒有流通盤數量概念。
流通盤是指股票能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的流通量。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總股股票能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的流通量本中,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
㈢ 期貨持倉數量
總持倉是沒有上限的
對單個投資開倉和持倉的額度是有限制
具體一個品種的會有差別
㈣ 期貨中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什麼意思
是指在上期所交割時持倉取整數,必須是偶數對。而鄭商所和大商所自然人是不能進入交割月的。如果您不是為了交割,那麼是沒有必要進入的。希望幫到樓主。
㈤ 期貨未平倉合約數量與交易量的區別
期貨未平倉合約抄數量與交易量的區別:期貨未平倉合約數量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未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數量。期貨的成交量,是當天之內買和賣成交量的總合,以雙向計算,也就是說,我們看到的成交數量里一半是買一半是賣。但其中買、賣都可能有開倉或平倉。
期貨(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㈥ 商品期貨怎樣從倉單數量看逼倉行情
毫無疑問,這里的重點是控制現貨,以商品期貨來說,所有交易的品種都是產量巨大的品種,以狹小的期貨市場來說,供應量近乎無限,所以,逼空這事實際很難,需要很巧妙的利用時間、規則才有可能實現。 逼多反過來,但問題是,即便價格很低,多方仍然可以選擇交割接貨,這時多方雖然在價格上有損失,但這種損失無法變成空方的盈利,因此沒有這么做的理由。 從上面兩點你也能看到了,這些和倉單是沒關系的。所以,從倉單數沒法看出逼倉行情。 另外,關於更多時候,逼倉這詞只是在坊間巷議里流傳,畢竟這玩意說起來比較帶感,容易講故事,在商品期貨上真這么乾的已經很久很久沒見過了。 歷史上出名的逼倉,都發生在股票上,原因何在呢?結合我們上面說的,逼空最重要的是控制現貨,對於股票來說就是流通股,流通股數量是固定的且流動性好便於籌集,是非常合適的逼倉標的。(當然該市場必須有做空機制,有保證金制度則更好)
㈦ 期貨里賣盤的數量是指買跌的手數嗎
期貨裡面賣盤的數量包括開空倉和平多倉,都屬於賣方力量。
㈧ 中國炒期貨的人數大概多少
現在期貨有很多人在炒
畢竟期貨現在幾乎街喻戶曉 雞蛋 和 豆油 白糖 棉花 銅鋁鋅 這些都是商品期貨 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
㈨ 期貨合約總數有限制嗎
當然有抄限制。各合約不同和不同的期貨公司都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是,交易所會為每個期貨公司規定一個持倉上限(或者是個絕對數,或者是個比例),也會為單個客戶的持倉規定上限。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範大戶操縱市場的風險。
㈩ 賣過期貨數量多少才有刑事責任
消費欺詐,顧名思義,是存在於消費領域的欺詐行為。消費欺詐,是不法商人推銷其產品和服務的一種低劣手段,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搶占市場,從而攫取高額利潤。對消費者而言,消費欺詐嚴重侵犯了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使消費者不能通過交易行為獲得滿意的產品和服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市場經濟秩序而言,利用欺詐手段推銷的產品和服務,往往品質低劣、價格便宜,不法經營者利用欺詐手段惡意搶占市場份額,擾亂了正常的經營秩序,造成了不正當競爭。
消費欺詐具體表現形式有: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對商品做虛假宣傳的;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預約條件提供商品的;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以其他慮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