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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輸光

發布時間:2021-01-17 03:16:05

⑴ 買賣期貨是不是最多隻是輸光本金

一般光做期貨是不會這樣的。他汽車被扣可能另有債務。比如說好借了期貨公司的錢替他保倉。
期貨公司不會等你輸光全部保證金,只要達到警戒線就會替你強行平倉。這個在開戶時都簽好合同的。

⑵ 郎咸平說股指期貨前面贏9次最後1次輸,9次贏的全部輸光,是什麼意思

我個人認為目前股期是國內是剛剛興起的一產物,成本較高,技術較復雜,目前中小股民還未參與,股期,這個東西是允許做空 的,
做空----關鍵就是做空

中國的經濟沒有掌握在我們自己的手裡,掌握在國外大投行
國有四大銀行,有高盛,花旗,美國商業…………等等國際投行持股35%
如果沒有記錯的話,中金公司被高盛持股35%,
中金公司是什麼?
如果不是在今年股市的低點突然冒出來個中金、匯金。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個家公司
中金也就是中國的國際投資銀行,其中國有四大銀行參股65%國外投行35%
中國只有壓榨民眾的本事,去世界上搞投行,只有挨打的份,
外國人參股(股權)不是雷鋒白求恩,那是要賺錢的,例:08年金融危機,美國商業銀行巨額虧損,但是很快又發出公告美國商業銀行從建設銀行上市賺到1200億美金,即使在08年金融危機美國商業銀行依舊保持盈利,1200億美金相當於什麼?14E中國人每人給他了100元吧,持有的20%的股權相當於(中國建行有26000個網點),美國商業銀行什麼也沒有干就直接擁有了5200個營業網點。
雙匯,太子奶,等等等………………人家來是榨你的錢不是來做白求恩。。。

有點跑題了
為什麼賺9次,虧1次就全虧完了
體制問題,
外行管理內行
內行過於外行
國內沒有專業的投資銀行人才,
中國的股市中國人都做不了主,您說您會賺嗎?
舉例說明:2011年11月11日,看股市大盤,在那一天里指數全紅,但是絕大多數股票沒有漲,全天兩桶油幾乎要漲停在2點半後2油開始跳水,~!
2011年11月是終結了08年以來的大熊市,但是2011年高盛對外唱多中國,國內各大券商,機構全部唱多,但是在2011年10月9日,高盛則在內部客戶文件上要求所有客戶全部清空手中股票。。並且下跌開始高盛依舊在唱多中國資本市場,同時在新加坡,香港等東南亞有中國盤的市場全面做空。中國在資本市場上虧損1W億,但是高盛在那麼幾天的時間里輕松賺走400E。
==============華麗分割線======================================
做空A股根本就不需要進入A股市場,只需要在納指、港股的國企盤與新加坡的A股盤就可以了
香港H股的中石油,中石化在H股下跌3%,杠桿比例到A股就是30%,所以國際投行只需要掌握H股就掌握了A股。。

中國沒有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用10多年的時間走完了,資本主義國家的一百多年的道路
資本市場發展是畸形的
美國的主板市場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只有800隻股票,中國10多年的時間已經有了2000多隻股票
您說您能賺嗎?

⑶ 炒期貨會不會一天輸光的有沒有那麼恐怖,最低投資多少

期貨並沒有那麼大的風險
交易制度正規行情也穩定
一天曙光,那不是正規的期貨回了
最低投資個幾千塊錢都可以
小品種答,一千多一手
可以試著熟悉下,玉米一手1500,費用也很低
來回就一塊多點,波動一個點10塊
所以沒什麼壓力
做期貨都可以來交流
點開用戶名就可

⑷ 老闆非法集資2億炒期貨都輸光了,財務要負什麼責任,財務要坐牢嗎

一、財務在非法集資案件中要負刑事責任,坐牢的可能性大。

二、非法集版資2億元,屬於數額權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財務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屬於共同犯罪。

⑸ 什麼是期貨期貨具體怎麼操作

期貨的英文為Futures,是由「未來」一詞演化而來,其含義是:交易雙方不必在買賣發生的初期就交收回實貨答,而是共同約定在未來的某一時候交收實貨,因此中國人就稱其為「期貨」。
最初的期貨交易是從現貨遠期交易發展而來,最初的現貨遠期交易是雙方口頭承諾在某一時間交收一定數量的商品,後來隨著交易范圍的擴大,口頭承諾逐漸被買賣契約代替。這種契約行為日益復雜化,需要有中間人擔保,以便監督買賣雙方按期交貨和付款,於是便出現了1570年倫敦開設的世界第一家商品遠期合同交易所———皇家交易所。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1985年芝加哥穀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種被稱為「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協議,取代原先沿用的遠期合同。使用這種標准化合約,允許合約轉手買賣,並逐步完善了保證金制度,於是一種專門買賣標准化合約的期貨市場形成了,期貨成為投資者的一種投資理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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